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7)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严永和 发表于:2010-08-22 12:20  点击:
【关健词】民族民间文艺 知识产权传统知识 特别权利
综上,我们应以集体主义作者观为指导,把有关少数民族或社区而不是个人确定为民族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有关少数民族或社区对最近版本中的模仿性版本,以及创造性版本中的继承性部分享有财产权利;传承人根据现行著

  综上,我们应以集体主义作者观为指导,把有关少数民族或社区而不是个人确定为民族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有关少数民族或社区对最近版本中的模仿性版本,以及创造性版本中的继承性部分享有财产权利;传承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最近版本的创造性民族民间文艺的创造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但其不包括在民族民间文艺的财产权利范围内。不过,虽然社区对上述“民族民间文艺”的权利,处于“民族民间文艺”权利结构的核心,但不意味着集体成员对上述资源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如部落长者等传承人对“民族民间文艺”等握着较多“权力”与“权利”,并分享着更多的利益,但其行使“权力”和“权利”,必须符合其所在族群的集体利益。传承人的权力和权利受到群体“权力”和“权利”的制约,传承人只是作为集体的一分子而对“民族民间文艺”享有相关权利,其个人享有极为有限的权力和权利。
  在立法操作上,有的学者主张按照集体主义作者观重构“著作权权利主体制度”。但多数学者主张把创造并保有有关民族民间文艺的一个或者多个族群或社区或国家,界定为民族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在我国,少数民族保有的民族民间文艺,其权利主体应确定为特定少数民族或其有关村寨;共同保有某民族民间文艺的某些少数民族或其村寨,则为该民族民间文艺的共同权利主体。
  
  (二)保护标准
  民族民间文艺的保护标准与其本质特征、认定条件或者说构成要件,基本是重合的。立法者和学者一般在民族民间文艺的定义中体现其保护标准。《国内法示范法》和WIPO《实体条款》为民族民间文艺规定的保护标准可以概括为集体性、传统性和创造性。我国一些学者所表述的保护标准可以表述为集体性、传统性、发展性和创造性,或者“文化特性”、价值性和创造性。
  上述立法和学术成果关于民族民间文艺保护标准,颇有参考价值,但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不断发展”是所有知识运动与艺术生产的规律,发展性或变异性是所有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不仅仅民族民间文艺如此。同时,法律只能把民族民间文艺最近版本这一“静态”的“截面”作为讨论的对象,不能对“动态”的、处于“发展”过程而未定型的民族民间文艺予以保护。因而,有的观点把发展性或者说“不断发展”作为民族民间文艺的保护标准,在逻辑上难以自洽。
  第二,有的观点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作为民族民间文艺的保护标准,也有失偏颇。其只应作为有关民族民间文艺获得行政资助等公法保护的标准,不应作为私法保护的标准,虽然大多数民族民间文艺具有上述某一种或某几种价值。
  对民族民间文艺的保护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民族民间文艺自身特征和现代知识产权普遍特征结合起来,予以确定。由于民族民间文艺保护是对民族民间文艺授予一种知识产权,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属于现代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并被定性为“特别著作权法”,故受保护的民族民间文艺,应具备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普遍特征,即创造性(独创性)。鉴于与作品的共性,民族民间文艺的独创性应被界定为民族民间文艺的认定条件和基本特征。这是“激励创新”这一知识产权法普遍原则在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中的体现。同时,由于民族民间文艺是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一种特殊的智力劳动成果,其保护标准自然要体现民族民间文艺的自身技术特色,即民族民间文艺独有的本质特征。集体性和传统性,作为民族民间文艺的本质特征和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被确定为民族民间文艺的保护标准。民族民间文艺的创造性、集体性与传统性的内涵,前文已作分析,此处不赘。
  
  (三)权利内容
  对民族民间文艺的权利,《国内法示范法》、WIPO《实体条款》,以及学术界均对其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但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权利类型复杂、权利逻辑混乱。如前所述,WIPO《实体条款》把“传统知识”和“传统名号”等具有“准工业产权意义”的事项纳入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从而导致把反虚假标示,反引人混淆或误导性陈述等反不正当竞争意义的法律利益也规定为民族民间文艺的经济权利。有的学者据此认为商标法、地理标志制度、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应适用于民族民间文艺保护,从而使民族民间文艺还具有类似商标、地理标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WIPO《实体条款》把有特殊价值或特殊意义的民族民间文艺的保护范围扩及民族民间文艺衍生作品,从而把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可以得到保护的民族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牵扯进来;一些学者也持此主张。有的学者把不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事项纳入民族民间文艺的范围,但对其所设计的权利,基本类似于著作权。这使得民族民间文艺的权利类型复杂、权利逻辑颇为混乱,其立法和司法难度将很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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