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4)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严永和 发表于:2010-08-22 12:20  点击:
【关健词】民族民间文艺 知识产权传统知识 特别权利
(一)有的立法目的在法律内涵上存在重复 在WIPO《修订条款》中,第四个立法目的采取可行的措施防止他人在社区习惯与传统背景之外不正当获取与利用民族民间文艺、第五个立法目的对传统文化社区公平并有效地授予权力以

  
  (一)有的立法目的在法律内涵上存在重复
  在WIPO《修订条款》中,第四个立法目的“采取可行的措施防止他人在社区习惯与传统背景之外不正当获取与利用民族民间文艺”、第五个立法目的“对传统文化社区公平并有效地授予权力以实施其对民族民间文艺的权利”,实际上都是从正面对民族民间文艺财产权利给予确认;第十二个立法目的“防止未经授权者在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衍生作品上获得、行使及实施知识产权”,则从反面保护民族民间文艺的财产权利;第九个立法目的中的“按照对社区公平的条件促进文化交流”、第十一个立法目的“承认民族民间文艺构成社区的资源”,间接涉及民族民间文艺财产权利的确认与保护。WIPO《修订条款》的上述立法目的,均从正面或反面、直接或间接地确认民族民间文艺的财产权利保护,存在重复。
  
  (二)没有区分私法范畴的立法目的与公法范畴的立法目的
  WIPO《修订条款》第九个立法目的中的“促进思想和艺术自由”,是宪法要解决的问题;第七个立法目的“保护民族民间文艺生存和发展环境”,主要是指保护有关民族民间文艺生存与发展所依赖的特定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如允许特定少数民族控有特定的“文化空间”或者“文化场所”,需要制定有关“文化生态保护区法”等予以应对,而这属于公法范畴;第十一个立法目的“发展和扩张民族民间文艺的市场机会”,政府只能通过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机制予以扶助,而这属于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公法)的范畴。可以认为,上述三个立法目的相关内容,均属于有关公法范畴的立法目的。
  但是,如前所述,自上个世纪60年代修订《伯尔尼公约》寻求民族民间文艺保护以来,国际社会就将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定性为一种“特别著作权”(知识产权)制度,即私法制度。虽然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超越知识产权”的观点,但未能动摇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作为私法制度和私法规范的主导性地位。故把公法范畴的立法目的,纳入作为私法的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范畴,与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定性存在冲突;如果勉强把公法范畴的立法目的纳入,就需要制定公私法结合的“民族民间文艺综合保护法”,而这无疑将增加了立法和司法的难度,可行性较低。笔者以为,恰当的制度安排是,公法范畴的立法目的即纳入相关公法,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法”等。
  
  (三)没有区分现行其他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与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并通过若干原则和规则得到保障。1787年美国宪法“著作权与专利”条款把“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作为著作权制度和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规定为自己的立法目的。综上,“激励创新以促进科技、经济、文学艺术的发展等”是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其中,“激励创新”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直接的、一般的目的,“促进科技、经济、文学艺术的发展”是间接的、根本的目的。
  WIPO《修订条款》第八个立法目的“激励与保护以民族民间文艺为基础的创新”即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而有的学者主张的“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创新”,则属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可以说,上述成果还没有针对性地、精准地提出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确定的民族民间文艺保护政策及所追求的法律利益的集中反映。根据目的的价值量差别,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可以区分为一般目的与根本目的。一般目的,是建构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所追求的一般的、普通的法律利益;根本目的是建构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所追求的根本性、最终性法律利益。
  笔者认为,民族民间文艺等文化财产是原住民社区、传统社区或者其他文化社区,在长期的文化生产和艺术创作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是有关民族和国家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文化产品,是一种文化财富。因此,确认与保护民族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防止不合理获取与利用民族民间文艺,应被确定为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直接目的或一般目的。
  另一方面,民族民间文艺,作为美学经验和文化经验的组成部分,本身具有一定的、内在的、终极性的文化价值。①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要素,民族民间文艺较好地保留和体现了原住民等传统文化社区及所属民族和国家的传统文化,是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也是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有关社区的灵魂和精神纽带。②只要维持民族民间文艺的延续,就保有了有关的传统文化,就保留了一种或多种文化类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文化多样性。在全球化时代,文化多样性日渐减少、西方文化“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着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个性和历史传统”。③在这一背景下,维持民族民间文艺的延续,从而维系文化多样性,对人类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和价值,如为文化交流与竞争、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④创造条件等。因此,作为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根本性、最终性法律利益,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确认民族民间文艺的文化价值,保护文化多样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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