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和质询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进行询问和质问的一种监督形式,目的是促进被监督者更好地履行职责。询问和质询作为监督形式得到广泛运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人民政协没有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不利于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根据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和发挥人民政协作用的要求,人民政协应当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
一、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法理依据
(一)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基本定义
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党派界别(以下简称党派界别)就执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提问和质问的一种民主监督形式。具体来说,人民政协的询问是指党派界别就执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要求作出说明的一种履职行为。人民政协的质询是指党派界别就执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的问题提出质问并要求作出解释的一种履职行为。党派界别进行提问和质问并要求询问和质询对象作出说明或者解释是询问和质询概念的核心。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作为过程是一种民主监督活动,作为载体是一种民主监督形式,作为规范是一种民主监督制度。
根据询问和质询的一般原理,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地位是:人民政协的履职手段,党派界别的政治权利,党委政府的管理措施。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作用是:强化人民政协监督职能,促进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另外,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来说,询问和质询还可以起到加强交流沟通、提高能力水平和促进认真负责的作用。
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第一,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以国家政治制度为基础,以民主监督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保障,纳入国家政治制度范畴,具有鲜明的制度性。第二,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以党派界别为主体,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以政治监督为属性,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第三,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以尊重监督者、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为标准,以提出批评意见特别是建议案为最终形式,具有鲜明的协商性。
(二)人民政协实施询问和质询的主要理由
一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监督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监督理论认为,人民监督执政者,除了公民直接监督外,还可以由他们选举或推荐的代表监督执政者。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我们党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并逐步建立健全质询、问责和罢免等制度。中国共产党支持和鼓励人民政协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积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二是落实有关法规政策的需要。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政协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中共中央〔2006〕5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2010〕43号文件首次强调,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支持人民政协探索询问和质询等民主监督形式。
三是借鉴有关实践经验的需要。询问和质询起源于英国议会上院,后来发展为上院和下院都有询问权和质询权。实行两院制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有询问和质询制度。法国内阁不对参议会负责,但法国参议会对法国内阁可以采用口头质询等形式向法国内阁提出质询和建议案。美国内阁也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也没有质询规定,但国会有“作证”规定,而且内阁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早已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中共党内已在县以上党委和纪委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一些村居和股份制企业也在探索询问和质询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协也开始尝试运用询问和质询方式开展民主监督。实践告诉我们:询问和质询虽起源于外国,但我国也可以借鉴;虽是我国人大首先使用但不是人大专用,其他组织也可以使用;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虽未广泛推广,但已开始萌芽。
(三)规避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认识误区
一是关于人民政协要不要拥有询问和质询权利。有一种观点认为,询问和质询是权力监督,人民政协是权利监督。权利监督就是提出批评意见、举报违法违纪,而不能询问和质询,否则就是向权力机关过渡。这个观点显然是片面的。询问和质询作为监督的形式和手段,具有政治工具的属性,权利监督也可以使用。询问和质询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监督不仅可以提出批评意见、举报违法违纪,还可以开展询问和质询。建立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制度是民主监督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是向权力机关过渡,也不是向两院制倾斜。1956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地方政协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上批示:“政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具有统一战线的作用,而且在实际上起着类似‘上议院’的作用。” 因此,那种认为人民政协不能使用询问和质询的观点是不公平的,我们应当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来认识。
二是关于人民政协能不能询问和质询同级政府。有一种观点认为:询问和质询是一种耗时耗力的监督,人民政协开展询问和质询就会对政府多一些牵扯、影响行政效率,因此人民政协不能对人民政府进行询问和质询。这种观点是一种过时的观点。能不能询问和质询,关键是看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没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中央5号文件明确规定,民主监督包括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中国的民主政治》白皮书写明:中国政府“接受人大、政协、司法、舆论和群众监督”。这些都说明人民政协与人民政府具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政协可以向人民政府进行询问和质询。至于牵扯精力,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询问和质询只要能够促进执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使监督效益将超过监督成本,那也是值得的。我们应当从时代发展的角度来认识人民政协不能询问和质询。
三是关于人民政协敢不敢询问和质询同级党委。有一种观点认为,同级党委与同级政协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同级党委不是该不该而是敢不敢的问题,否则,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等于虚设。这种观点显然是一种担心。中共中央多次强调,我们党要自觉接受来自人民政协的监督。当然,几十年来,人民政协不但没有询问和质询过同级党委,就连提出批评意见都非常小心谨慎。除了民主政治内在悖论和极左思想根深蒂固外,这里也有党委的心胸和政协的胆识两个方面的原因。在树立共同思想基础、追求共同奋斗目标、遵守共同规则的同时,党委应当政治开明、心胸开阔,真正做到虚心纳言、真心接受;政协应当胸怀坦荡、有胆有识,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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