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军礼与儒法思想的形成(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朱晓红 发表于:2011-11-07 10:04  点击:
【关健词】先秦军礼;儒家思想;法家思想
春秋末期,制度上的军礼虽然衰落,但是军礼所具有的政治性和军事性的特点,却渗透到先秦诸子为解决战乱而进行的政治、社会秩序重构中。儒家认为,造成社会失序、战乱不止的根源,一方面是宗法结合封建制度演进中,

  
  春秋末期,制度上的军礼虽然衰落,但是军礼所具有的政治性和军事性的特点,却渗透到先秦诸子为解决战乱而进行的政治、社会秩序重构中。儒家认为,造成社会失序、战乱不止的根源,一方面是“宗法结合封建”制度演进中,周王室和邦国中央权力的削弱,尤其是军事权力的削弱,使得贵族僭礼成为可能,“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另一方面,僭礼造成战乱,最终源自于“上下交征利”,也就是人性中具有的逐利性,使得整个社会争而乱。针对上述两个方面,儒家在继承和改造周礼的基础上,提出政治、社会秩序建构的新设想,其中不乏对军礼的继承和改造:
  
  第一,孔孟继承“以军礼同邦国”,主张“张公室”,通过确定王室、邦国军事权力行使的差异以及削弱邦国内部大夫、家宰军事实力的方式,将军事征伐的权力收归王室和邦国中央政权,以此来解决列国争霸和邦国内乱。这是我们理解孔孟在政治上“复礼”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史记?孔子世家》记载了著名的孔子“堕三都”的故事:“定公十三年夏,孔子言于定公曰:‘臣无藏甲,大夫无百雉之城。’使仲由为季氏宰,将堕三都。”我们知道,西周宗法结合封建的政治建构,溯源于政治、军事上的需求,表现为“封建亲戚以蕃屏周”。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在宗法结合封建制度的演进过程中,一方面是接受分封的邦国和采邑的宗族成员在代代相传之后,他们与周王室基于自然生理的血缘关系被稀释;另一方面,封国和王畿之内的宗族自身政治、军事实力的发展,最终会违背周室分封“本大而末小”的初衷。孔子“堕三都”,在实质上就是以“臣无藏甲,大夫无百雉之城”的周礼古制来削弱和限制大夫、家宰的军事实力,通过“张公室”而加强天子、国君的权力,从而解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陪臣执国命”的僭礼现状。
  孔子说:“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大夫出”是“天下无道”,孟子也同样批评道:“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今之大夫,今之诸侯之罪人也”。“五霸”的罪过在于不用天子之命,“搂诸侯以伐诸侯”,首先违反了周礼。解决诸侯、大夫争土、争民而战乱不止的方法,则需要重新恢复周代的爵禄制度。《孟子?万章下》中提出了伯、子、男在封土上应该有非常明显的差异,“天子之制,地方千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应该说这体现了维护君权、约束宗子军事实力的物质基础(王畿、邦国内部的卿大夫封地也比照这一制度);此外,维系天子和诸侯之间的尊卑之制更有兵、刑的保障:
  
  天子適诸侯曰巡狩,诸侯朝于天子曰述
  职。……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
  位,则有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
  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是故天子讨而不伐,诸
  侯伐而不讨。姑且不论孟子所言周代爵禄制度的真实性,但是孟子这种对理想社会的政治制度设计,从其爵、禄制度的严格等级差异上看,确实非常符合周初“宗法结合封建”、重在“本大而末小”的初始之意。将这个内容与对邦国的兵刑之用结合起来,我们完全可以看出孟子维护周礼立场中对古军礼思想的继承。
  上述孔孟的主张,反映了他们希望通过加强王室和邦国中央政权的军事强制力,维护周礼“亲亲”、“尊尊”等级建构,结束战乱、恢复社会井然有序的理想。荀子则在关注军礼中军事秩序原理的基础上,强调“隆礼重法”,从国家法度的确立上为秦汉大一统国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它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荀子“隆礼重法”,在国家法度层面,引入了军礼强调军权高度集中统一的秩序原理,主张以君主统一立法的形式,加强中央集权。所谓“隆礼”,并不是指恢复周礼宗法结合封建的制度,而是在“定分止争”意义上,将“礼”重新界定为解决时代争乱的济世良方。《荀子?礼论》曰:
  
  礼起于何也?日: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
  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
  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
  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
  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在战乱状态下,当既有礼制遭到破坏、新的社会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时,解决之道,只能首先通过“先王制礼”和君主立法,来确立统一的行为规范。《荀子?礼论》中“礼”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别”,即“区分”。“先王制礼”,在立法层面进行“度量分界”,将整个社会区分为“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等称”。这层意思在“重法”中,则更加明确了。《荀子。成相》曰:“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隆礼”和“重法”的结合,在制度设计上就是加强中央集权,通过君主立法形成法律的统一来为平息战乱服务。
  其次,荀子“隆礼重法”,将军事秩序原理中公开、公平的内容引入国家法度,在一定意义上摒弃了依靠血缘关系来界定个人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做法,这为结束“封建”时代、建立新的政治秩序,提供了理论支撑。从“隆礼”层面说,荀子虽然认为“礼”是从“养生葬死”的血缘情感中发展出来的客观的人伦道理,“分未定也,则有昭穆”,但继而荀子却认为不能仅仅依靠血缘关系来界定个人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接下来,在“重法’’层面,法律不仅要公开,更要“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周易》说“师出以律”,“律”指的是在军事行为中统一军事行动必须摒弃身份的差异,并进而在“军法”层面统一刑赏。荀子的上述主张,无疑为解决周代“封建”造成的战乱现状,提供了良方。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