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军礼与儒法思想的形成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朱晓红 发表于:2011-11-07 10:04  点击:
【关健词】先秦军礼;儒家思想;法家思想
先秦军礼作为礼乐文明的重要内容,不仅反映了夏商周三代早期国家文明演进的特色,同时对儒法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解决时代战乱的问题中,儒家主要继承了西周军礼的政治意义和道德特色;法家则将军礼中的军事秩序原理引入国家法度,发展了内刑外兵的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CZX010)
  作者简介:朱晓红,女,安徽无为人,历史学博士,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
  
  先秦儒法思想的形成,与古代文明的演进尤其是与周代礼乐文明的发生、演变密切相关。“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周礼,春官?大宗伯》中以“吉凶军嘉宾”之“五礼”,涵括了用“礼”来规范政治、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其中,“军礼”对军事事项的规范,反映了早期国家文明演进的历程,对儒法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先秦军礼的产生和演变
  
  吕思勉先生说:“我以为国家之成,实经三时代:(一)部落时代;(二)封建时代;(三)郡县时代。”部落时代,主要是指夏商早期国家形成时期。此时,国家形态呈现出部落联盟的特点,不同氏族、部落之间大量的部族战争,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规范军事行为的军礼由此而产生。《左传?闵公二年》日:“一日誓,用之于军旅。”《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篇,以及记载殷商和西周部族战争的《牧誓》篇,以“誓军旅”——即发布战前动员令的方式,反映了夏商时期军礼的主要特点:一是战争具有强烈的宗教性,包括以氏族内部的祖先崇拜来凝聚部族精神、增强对异族的战斗力:“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以及以“致天之罚’’强调战争正义性;二是以统一“赏罚”来保障军令的贯彻执行。就后者而言,沈家本将“誓军旅”的内容视作中国最早的“军法”。
  牧野之战后,周人在对殷商军事胜利的基础上,建立了西周国家。此后,周初从周公到成康之世,以武装开拓和部族殖民的方式,将在战争中俘获的殷人和其他氏族的成员分批配给一些同姓和异姓功臣,并让这些同姓和异姓功臣带上自己的族人,筚路蓝缕地去各地开基立业,建立诸侯国家。中国早期国家由此而进入“封建时代”。“以军礼同邦国”,包括大师之礼(出师)、大田之礼(军事训练和演习)、大均与大封之礼(主要指天子在王畿内、诸侯在封国内,通过均平征赋、勘定封国的疆界,来规定军赋和军制)、大役之礼(劳役)五个方面,成为整齐、维系周王室和地方诸侯国之间等级关系的军事保障。此外,华夏族还遵循军礼,对蛮夷戎狄国家进行军事打击。这样一来,西周军礼在沿袭夏商军礼的基础上,以习惯法的形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国家军事法度,反映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第一,西周军礼的政治目的,是通过军事征伐的方式对邦国的僭礼违制行为进行严惩,对蛮夷戎狄国家干扰中原礼制秩序进行讨伐。周初“封建”,周天子称分封出去的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相互间以宗法关系维系;称分封出去的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相互间是姻亲关系。“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礼之始也。”“孝”作为西周礼制的核心内容,以对祖先神的祭祀,从姬姓宗族具有的血缘关系出发,通过区分嫡庶确立周天子作为嫡长子的大宗地位以及分封到各地的诸侯国国君的小宗身份,由此建立周人宗族内部的尊卑贵贱长幼之别,进而又通过姬姓宗族与异族通婚的姻亲关系,演化为国家政治、社会秩序中的等级建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周礼主张“亲亲”、“尊尊”,具有宗法性的特点。此外,蛮夷戎狄之国由于游离在周人“宗法结合封建”的制度之外,则成为周人在进一步扩张中军事打击的对象。西周时期,各诸侯国势力还处于发展之中,周王凭借王室的军事优势,以“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为理由,亲自征伐四夷,同时还以诛伐和刑罚相结合的方式,“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以“军礼”整齐、维护自身和接受分封诸邦国间的“孝”与“友”,即用军事手段维护礼制确立的宗法等级。
  
  第二,夏商部族时代,军礼以追求部族战争胜利为主要目的;西周时期,军礼则更具有政治和道德意义。《诗经-大雅?卷阿》曰周人“有孝有德”,金春峰先生指出殷商甲骨卜辞中只有类似于“德”的字,其意是指殷人对被征服者进行杀戮。“德”字是周人的创造,西周金文之“德”,不是商人的重杀戮、消灭生命,而是全生保生厚生。虽然周人保留部族战争中俘虏的生命,是以殖民的方式扩大周人势力范围、进行邦国封建的物质基础,但是周人自称这种做法是“有德”而克配天命,不仅赋予其道德属性,“德”因此更成为统治者“保民”的良好品德。此后,“德”的要求渗透到“以军礼同邦国”中,一方面体现出战争的道德属性,即战争是周王室“兴甲兵以讨不义”:“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诸侯,彰明有罪”;另一方面,由于王室和邦国,以及邦国之间是兄弟、甥舅之国,所以相互之间的战争具有了伦理色彩,“以军礼同邦国”,要求在战争中采取正大不诈的作战方式(宋襄公在宋楚之间泓之战中的表现,正是西周军礼在春秋仍然发挥作用的明证),并且还要对敌方战斗人员以及战败国进行人道主义保护,甚至还有“兴灭继绝”的传统。
  
  第三,为了取得征伐战争的胜利,西周军礼继承了夏商部族战争中“誓军旅”的内容,在军法层面,形成较为定型化的军事秩序原理。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以临战宣言对全体参战人员发布,表现法律的公开性;二是以军功而非身份统一刑赏表现了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性;三是军事惩罚的严厉性:“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勖哉夫子!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四是在作战行为中体现了军权高度集中统一的军事需求。因此“军礼”中以刑赏为核心的军事规范,具有公开、公平和平等的特点。许慎《说文》“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的解释,应当溯源至此。
  然而,西周“以军礼同邦国”,到了春秋时期,则在“宗法结合封建”制度的逐级演进中,最终也不能逃脱“礼坏乐崩”而军礼衰落的命运。西周末年至春秋初期,诸侯国在势力渐大之后,开始有“诸侯立家”,对卿大夫进行分封;春秋中叶,卿大夫之族强大,则开始置“侧室”、有“贰宗”。周人逐级分封的结果,造成了自周王室到诸侯国内中央权力的逐级衰落,邦国对周王室以及邦国内部的僭礼违制现象愈演愈烈,周礼亲亲、尊尊的等级秩序被破坏。“礼坏乐崩”的典型特征,就是春秋时期出现了列国争霸和邦国的内乱。“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执国命”。王室和邦国中央军事权力的衰落,导致“以军礼同邦国”政治功能的逐渐丧失,同时这也意味着军礼走向衰落。二、先秦军礼与儒家思想的形成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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