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军礼与儒法思想的形成(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朱晓红 发表于:2011-11-07 10:04  点击:
【关健词】先秦军礼;儒家思想;法家思想
第二,儒家虽然认识到以军事强制力来维护礼制的必要性,但是他们没有将战乱状态下单纯军事的胜利,视作良好政治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的基础,而是继承了军礼中政治和道德的因素,以此来赋予社会以和平和秩序。《周礼?夏

  
  第二,儒家虽然认识到以军事强制力来维护礼制的必要性,但是他们没有将战乱状态下单纯军事的胜利,视作良好政治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的基础,而是继承了军礼中政治和道德的因素,以此来赋予社会以和平和秩序。《周礼?夏官?大司马》中记载了“九伐之法”的内容,比较具体地揭示了“以军礼同邦国”中包含的政治和道德的要求: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
  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
  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
  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
  则灭之。所谓“有孝有德”,从上述军礼的规范中可以看出军礼的真正用意,是以对邦国的军事惩罚,督促邦国统治者既要搞好国内的治理,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又要处理好邦国之间的关系,严格遵循礼制的等级规范。儒家站在“复礼”的立场上,对军礼加以继承,表现为将“为政以德”的内容渗透到军事行为中。孔子说:“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孟子?尽心下》则提出“义战”,不仅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更重要的是强调战争应该是“以至仁伐至不仁”。《荀子?议兵》也说:“仁

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义者循理,循理,故恶人之乱之也。彼兵者,所以禁暴除害也,非争夺也。”儒家思想与军礼之间的这种联系,我们可以从他们对战争问题根源之发掘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理想中,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儒家认为,造成整个社会战乱不休的原因,在贵族僭礼的表象下,有着更深层次的人性论根源。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孔子基于对人类追求富裕愿望之本性的承认,提出了“性相近”的著名命题。然而追求富裕生活如若不合乎道义,则“好勇疾贫,乱也;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孟子虽然旗帜鲜明地提出“人性善”,但是,所谓“性善”,只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此外,人也具有“天下之士悦之,人之所欲也”,“好色”、“富”与“贵”等自然欲望。自然欲望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因此而使得外界环境影响人们对于具体行为的选择,在不能严义利之辨的情况下“上下交征利”、“不夺不餍”,最终成为社会动乱的根源。《荀子?性恶》篇则明确提出了人性恶、人性生而好利,最终引发社会动乱的观点:“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基于上述原因,儒家认为,要想真正解决战争问题,军事上的胜利不是最终目标,而是必须解决好人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由此,儒家更强调统治者必须“为政以德”、“德必称位”,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富”,二是“教”。《论语?子路》中记载孔子到卫国,提出治理国家必须做到“富之”、“教之”。《孟子?梁惠王上》也反复阐明王道之始,一则“制民以产”,一则“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荀子说“王者富民”、“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富”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发展社会生产,二是通过相对公平的分配方式使百姓安居乐业。“教”对于统治者来说,也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修身;其二,化成天下。“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通过上述两个方面,儒家的“为政以德”既在发展社会生产的基础上符合社会各阶层逐利的欲望,同时又在引导人性向善的基础上,通过“礼”的规范性,将这种欲望节制在合乎道德的范围内,来解决人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从而最终解决战乱问题。
  
  三、先秦军礼与法家思想的形成
  
  法家为了救时弊,也需要在解决春秋战国长期战乱的基础上恢复社会秩序、获得国家的安全。为此,法家一方面通过清算周人“宗法结合封建”的制度性弊端,摒弃了“以军礼同邦国”的政治意义和道德要求;另一方面,法家又将军礼中军事秩序原理引入国家法度,发展内刑外兵的“法治”理论,主张在“以法治国”的基础上达到“以战去战”。
  法家认为,周人“宗法结合封建”的制度建构在本质上是“亲亲而爱私”,由此,“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力征”就是战争。就历史演进而言,夏商周政权的更替是在“亲亲而爱私”造成的氏族内外之别中,通过部族战争来实现的。之后,西周以血缘界定基本的政治、社会关系,有亲亲、尊尊之礼制,并通过“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借助血缘的凝聚力来巩固姬姓氏族政权,达到拓展统治势力之效果。但是,随着春秋卿大夫甚至卿大夫家臣势力的膨胀,氏族内部人口增殖带来了血缘关系的变化,周王室的中央统治力被削弱,产生“枝大本小”、“公子既众,宗室忧吟”,“亲亲而爱私”同样导致了列国争霸与邦国内乱。《韩非子?备内》篇则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清晰地揭示了造成政权更替以及春秋战国战乱的制度性根源:“昔者纣之亡,周之卑,皆从诸侯之博大也。晋之分也,齐之夺也,皆以群臣之太富也。夫燕、宋之所以弑其君者,皆此类也”。由此,在反对“宗法结合封建”之礼制的同时,“以军礼同邦国”的政治意义,在法家那里便荡然无存。
  不仅如此,面对战国时期各国用兵争强以相侵夺,法家判断当时的社会现状就是各国或攻或守,处于一种“不两立”的严峻的战争态势中。战争意味着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也”。法家思想的出发点,正是在解决“天下共苦战斗不休”的基本社会矛盾中,将国家的安全需求放在第一位。《商君书?画策》中用“以战去战”4个字作了经典的概括。“以战”是指通过战争手段,“去战”是指结束战乱状态,由此,战争作为结束战乱的手段获得了正当性证明。在此基础上,对战争胜利的渴望,也使得法家摒弃了军礼中“兴灭继绝”的战争伦理。这一点,儒法两家的态度截然不同。孟子曾经严厉地批评梁惠王在对燕国的战争中“杀其父兄”、“毁其宗庙”、“迁其重器”的行为,主张“反其旄倪,止其重器,谋于燕众,置君而后去之”。到了战国末期,韩非子则在《初见秦》中,批评秦人在对楚人的战争胜利之后,不能乘胜追击而一举灭楚,结果导致“令荆人得收亡国,聚散民,立社稷,置宗庙,令率天下西面与秦为难”。也就是说,法家是以对敌对国战斗力的彻底消灭甚至是灭国为战争目的的。与之相应。为追求战争胜利,法家对于古军礼中军事性的要求,则完全加以继承,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内刑外兵的“法治”理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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