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探讨(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杨彦清 发表于:2012-02-26 12:06  点击:
【关健词】厂办大集体 改革方案 设计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企业性质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企业改革方式等诸多方面,是一项工作难度很大的系统性工程。鉴于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将陆续颁布新的政策加以规范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企业性质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企业改革方式等诸多方面,是一项工作难度很大的系统性工程。鉴于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将陆续颁布新的政策加以规范和指导,为了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下面根据《指导意见》和现行政策,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为例,梳理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2.1职工安置
   妥善安置职工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核心内容,在制订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厂办大集体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涉及的政策及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1)厂办大集体分离改制、关闭或破产的,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以下简称《国资发111号》)文件,在职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文件和厂办大集体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要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4)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5)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6)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7)社会保障
   ①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国家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②厂办大集体与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③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视频会议上题为《加强组织领导 周密安排部署 积极稳妥地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讲话,对于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职工,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依据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备条件的主办国有企业可以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④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⑤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2.2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资产处置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应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国资发1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按以上文件规定,经过清查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后的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或有效资产,应优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社会保险、应提取的预留费用,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公司清算等费用),在支付改革成本后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净资产小于改革成本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除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可由主办国有企业根据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规定,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根据《国资发111号》文件规定,主办国有企业可以补助的资产项目包括:
   ●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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