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路径刍议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姜光尤 发表于:2012-06-05 13:11  点击:
【关健词】政府问责 路径
随着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非政府部门参与到公共治理中。本文分析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责任呈现的新特点,通过问题剖析,最后提出我国的政府问责应从问责法规建设、问责文化重塑、问责机制创新、问责主体多元等方面完善措施。

 一、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政府责任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使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所谓的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依靠多元的主体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活动”的状态。本文将择取多元治理主体这一视角对政府问责展开探讨。
   二、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
   1、民主政治理论
   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代议制下民意代表对人民利益的负责就是政府责任的最初起源。首先,权力的运用者除去政府之外,还包括由政府权力转让而成为治理主体的许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在政府承担“无责任”前提下,责任主体多元化;其次,伴随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的问责主体必须实现理论回归,即只要是权力的让渡者就享有对政府的问责权。在我国包括人大、司法、政协、人民团体、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是政府问责的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式民主下的政府问责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彰显。
   2、委托代理理论
   主权不能由所有公民行使,人们只能选出代表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政府基于两个理论假设,加上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会使人民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而代理行为的不易察觉又为政府自由裁决量的恣意扩展提供了空间,造成人民权力的扭曲、公共治理效率低下以及腐败滋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3、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政府是由人来组成的,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以及政府自身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这些行为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政府责任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源。
   4、善治理论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并且权力之间不再是科层官僚制下的条块分割,权力的扁平化与交叉性日益突出,这种自主自制的公共治理网络体系对社会自治力有新的要求。政府问责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突破原来的问责理念,将公民对政府的问责转化为公民对政府的治理。
   三、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环境较之于以前有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但由于我国行政职位分类机制不健全,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人员职责不清,造成责任虚置或无法追究;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使得“官本位”观念影响至今,多元治理语境下政府的“主导”作用受此影响又被异化为“领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官员升降选用的权力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加之人大代表的产生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问责启动机制的缺失,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处于缺位状态;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问责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设计的缺陷,这些部门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虽然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开创了相应渠道,但本部门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事关个人利益的权力却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手里,缺乏监督问责的动力来源和激励机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再者,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权力被过分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的专断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另外,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政府问责问题愈加突出。概括来讲,当前我国政府问责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职责、职权和责任不清、问责文化落后、监督问责制度虚置和政府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
   四、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问责的路径选择
   1、加快关于政府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问责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得到回归和提升,政协以及各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监督的权限、程序以及沟通和互动机制都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的客体,即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再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事由。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消除问责过程中的体制性障碍,诸如问责的程序、方式等因为体制的缺陷而不能构建或是构建之后不能发挥作用确保多元主体对政府问责的立体化。
   2、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问责文化?
  加强政府问责文化的建设,要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抓起。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思想,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相结合,从以民为本来的角度定政策、选干部,自身扮演的是主导者而非领导人,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引导,消除特权思想;公众要树立权利意识,应该意识到在多元治理主体中,一定程度上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和监督的关系,敢于问责。
  3、全力推进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政府问责事件中,发起问责的主要是党的机关和上级行政机构,人大和司法机关表现出令人失望的集体失语,社会团体、媒体以及公众由于程序、体制、利益和观念等原因,缺乏问责意识。大力推动异体问责是问责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所在。推动异体问责,首先要实现人大对政府问责的正常化。司法机关要强化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政协和人民团体是基于某种集体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为他们监督问责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推进媒体的问责关键在于保证媒体的新闻自由和知情权,对公众提供准确、实时的政府动态。公众在政府问责的参与过程中,要开创多元化问责渠道,建立问责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对政府问责产生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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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俞可平.洁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统治[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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