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交易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梓太 曹树青 发表于:2012-08-06 10: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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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目前我国基于森林碳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框架,国内学者指出,应着重从四个方面予以建构:一是确认森林碳汇交易的法律地位,将森林碳汇减排交易确立为合法的减排手段,以此来解决森林碳汇需求不足的问题;

对于目前我国基于森林碳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框架,国内学者指出,应着重从四个方面予以建构:一是确认森林碳汇交易的法律地位,将森林碳汇减排交易确立为合法的减排手段,以此来解决森林碳汇需求不足的问题;二是确立森林碳汇交易的法定主体,森林碳汇交易的主体与一般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必须是具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不同,森林碳汇交易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森林碳汇经营者;三是确定森林碳汇交易的总量控制,应当明确国家允许进行的最大森林碳汇交易量和每个企业允许进行森林碳汇交易的上限,以此来促进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能源效率提高达到实质性减排;四是确立森林碳汇交易的法定形式,目前仍应以森林碳汇项目的形式进行交易,范围应当包括造林和再造林、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管理。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国内学者认为,中国碳交易市场分为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两种。自愿减排交易是一些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向减排项目的所有方(项目业主)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是基于项目的、非强制性交易。目前中国的自愿减排活动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天津三地;尤以上海最为突出,其自愿减排活动市场份额占全国的75%以上。2009年8月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开通自愿减排交易平台,创新了中国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截至2011年8月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户人数超过25万。针对国内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国家发改委即将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在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相关主体依法通过市场对碳配额进行公开交易的行为。目前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大势所趋,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国务院《“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国家发改委已正式发文,明确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而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应着重注意解决主体范围、配额分配、核查体系、交易机制、登记注册、监管机制、惩罚机制等六个方面的问题。
三、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困境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利用市场进行环境规制的手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从相同区域到跨区域交易;第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从二氧化硫、COD到氨氮、总磷、氮氧化物等;第三,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方式从无偿到有偿。但是,中国有些地方的排污交易后劲乏力、走入困境。(6)有学者指出,目前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面临四方面的困境:一是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合法性危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目前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定,这样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活动的合法性就取决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7)二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尚不健全。由于排污指标的稀缺性,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宁愿将多余指标留待未来扩大生产时使用也不愿出卖,排污权交易的动力不足,现有试点中的排污权交易大多是以政府“拉郎配”的形式达成的。(8)三是排污交易价格由政府定价还是市场定价。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保护环境的制度,排污指标的价格应当是由市场确定,也即市场根据排污指标的稀缺性确定其价格。但是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中,有的地方排污指标的价格由政府直接确定,(9)这有违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理。四是环境监测体制障碍。我国目前环境监测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环境监测缺乏统一监督管理,多头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导致环境监测信息混乱(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海洋、铁路、交通等部门都分别设有环境监测机构)。(2)缺乏全国垂直统一的监测网络,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企业排污监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很难有保障,从而影响排污交易制度的运行。
对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有学者指出,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保护环境的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有必要确立和发展该制度,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正确认识而不能夸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作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只是经济刺激手段的一种,是对于传统的直接管制手段的补充,其作用是有限的。第二,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全国性立法予以推进,应当在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时候或者国务院在制定、修改相关行政法规的时候将排污权交易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并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具体的部门规章《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二)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对于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有学者以江苏排污权交易为例进行了分析。目前,江苏排污权交易已经取得初步成效(10),其在排污权交易实施方面遵循两个基本思路,一是按照“先初始有偿分配使用,后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原则,先建立一级市场,再建立二级市场,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二是严格按照“分级审核、统一交易”的原则,形成初始分配价格及二级市场交易。在排污权初始分配过程中江苏省重点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是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量及实际排污量的准确核定。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确定方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生态恢复成本以及企业所在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方面,排污交易指标来源主要包括:排污权初始分配时地方政府的预留量;对有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因转产、关闭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进工艺、深度治理等原因,腾出指标的回购量;对无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因上述情况腾出富余指标的回收量;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而强制回收的排污指标等。二级市场排污权交易的价格目前还是政府主导,而不是市场主导。未来江苏省排污权交易的实施仍需有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需要国家层面的排污交易政策法规体系支持,尤其是国家应制定专门规制排污权交易的行政法规;二是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要加强机构建设,成立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三是加强市场拓展,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足够多的市场主体,在现有试点企业的基础上,纳入中小企业、面源污染等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市场。注释:(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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