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交易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梓太 曹树青 发表于:2012-08-06 10: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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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是《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的结束年,面对即将来临的后京都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道路何去何往,这是环境法学界必须艰辛探索的命题,本期就该命题作专题讨论以飨读者。2011年12月,中外学者五十余人会聚复旦大学就碳排放权交易

 由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举办的“排放权交易问题”国际研讨会,于2011年12月9日—12月10日在复旦大学成功召开。来自亚洲、非洲、欧洲等境外15位专家、学者和来自国内国家环境保护部、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南京大学、武汉大学、河海大学、东北林业大学、浙江农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安徽省社会科学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等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国际研讨会。会议就排放权交易中绿色金融机制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以及中国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现就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排放权交易与绿色金融机制创新的法律问题
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而这一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运用不仅仅涉及环境自身,更因其是一个复杂的运行系统,所以,既要从环境容量的使用这一环境科学的角度进行考量,还必须从制度设计角度进行规制,同时也应该有适时的金融机制创新与其衔接。
(一)绿色金融机制创新的原则
在绿色金融机制创新的原则方面,有日本学者从面向可持续社会形成的金融行动原则出发进行了研究。其指出,2010年2月,日本政府的中央环境审议会有关环境与金融的专门委员会就“关于环境与金融应有的模式——面向低碳社会的金融的新作用”提出了“日本版环境金融行动原则”。其认为面向可持续发展社会形成的金融行动原则应当包括以下7个方面:第一,认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作用,结合预防性原则,通过各自的事业推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形成的最优举措;第二,通过对以环境产业为代表的“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成的产业”的发展与竞争力向上有所贡献的金融商品、服务的开发提供,为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化社会的形成作贡献;第三,站在地区振兴与可持续发展的立场,为中小企业的环境顾虑或市民环境意识的提升,对灾害的预防或沟通活动提供援助;第四,就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形成,认识到诸多利益关系人间协作的重要性,各关系人对于相关联对策自主参加并努力承担主体作用;第五,不仅仅停留于环境关联法规的遵守上,对于节省能源、节省能量等环境负担的减轻也要积极应对,对于环境资源的供应者也努力使他们有所作为;第六,在认识到提高社会要可持续发展活动是一项经营性课题的同时,努力公开各项相关信息和情报;第七,为了积极遵照上述对应原则在日常业务上的实践,应努力提高本公司职员对环境及社会问题的意识。 同时,其研究还认为,为了实现“面向可持续发展社会形成的金融行动原则”,主要的金融创新领域应当包括三个方面:证券与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存款、贷款、租赁业务。
(二)排放权交易中的信托机制
有日本学者从超大型系统的角度提出了金融构造中的金融托管问题,主要是从宏观的层面探讨了超大型系统与金融托管的方法问题。其认为,超大型自然系统应当有三个维度:全球性方向(例如水系统、大气系统)、全球性普及(例如全球性商务模式)、多元结构(环境、社会和治理)。超大型系统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全球化的共同问题,并以水系统为例进行了具体分析。超大型水系统是基于水体的自然整体属性提出的,但对于水体的管理和利用,则又涉及到人为宏观系统。人为宏观系统的建立应当遵循予益逻辑和开放逻辑,表现为系统化予益的过程,也就是通过人为宏观系统达到构造化予益的目的。(1)予益是超大型水系统金融机制创新的核心概念,正是予益的存在使得上游、中游、下游不同的予益主体之间可以在超大型水系统中选择不同交易,因此其金融机制创新的最好方式是将金融信托合同制度化,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应当有超越国内法系统的一些调和过程,并进行相互同意宣言,以保证其实施。
在碳排放交易与信托机制方面,有日本学者指出,当前日本在承担《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过程中,在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引入了信托机制。信托机制在对已经登记的“排放权”的管理、结算及转让、小额购买、受益权的质押设定等方面有独特优势。同时其以实现小额购买的排放权为例进行了分析。在实现小额购买的排放权信托方面可以分为以排放权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和以金钱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以排放权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小额购买的排放权信托情形是:排放权持有企业(委托人兼最初受益人、卖方)通过与信托公司(受托人)达成排放权管理信托协议,将信托受益权转让于买方(新受益人),而由买方(新受益人)交付信托受益权交易费用,对于信托终止时,没有转让的排放权由委托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以金钱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小额购买的排放权信托中,首先由信托公司与排放权提供者签订排放权现物交易合同,其次信托公司与不同的企业之间签订用于排放权交易的金钱信托合同,接下来将排放权购入金额交付排放权提供者,排放权提供者交付排放权,信托公司向政府(2)和企业移转排放权。
也有日本学者从投融资业务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对金融机制创新进行了探讨。其认为,应当在开发中将企业活动对BES(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服务)的影响分析统合于融资、投资的新商品,建立生物多样性股票投资信托制度。其具体的评价基准是:为了缓和企业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是否采取了积极的对应;是否提供了保全生物多样性的技术、服务;是否设定了保全生物多样性的活动计划等长期目标。
还有日本学者探讨了水环境保护中信托机制作用的发挥。其认为,水属于“社会共通资本”,水环境保护属于全球公共利益(3)的范畴,社会的共通资本决不可以作为国家统治机构的一部分被官僚性的管理,或者是作为追求利润的对象被市场性的条件所左右,社会性共通资本的各部门,必须由职业性专家,根据专门性的知识与见解,服从于职业性规范而被管理、维持。而对于社会共通资本的公益保护政策,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路径。对于超大型系统的流域进行统一管理是必要的,应形成环境共同体加速其系统建设,其中的核心要素是将流域保护与水源地保护进行区别对待。在具体的操作层面,BOT方式适用于信托模式,由政府与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缔结合同,从项目公司筹措资金从事于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其公司在协议期间,拥有这个基础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征收利用费或服务费,回收其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协议期间期满后,这个设施的所有权无偿地交给政府。(三)赤道原则与绿色信贷制度的法律问题(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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