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

来源:nylw.net 作者:李永明 郑淑云 洪俊 发表于:2013-10-17 16:16  点击:
【关健词】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限制; 行政调解;私权
[摘要]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之初即已存在,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的特色制度,也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修改显示,行政执法呈现出扩张趋势,但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还是从知识产权本身特有的属性、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行政权扩张本性的抑制、社会条件的变迁等角度着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都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修改时可适当保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内容,但应当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弱化具体而言,修法时应弱化对知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特色,自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即已存在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率先在商标法上确立,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标行为有行政查处权、对商标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均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后在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历次修订中予以延续,并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均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均处于修订过程中,向社会公布的修订草案均增设了相关的行政执法条款,扩张痕迹十分明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扩张的背后隐藏的是行政权对立法领域、司法领域和私权领域的任意扩张,将传统上本该属意思自治调整及法院裁决的事项纳入了行政权的管辖范围与立法和司法相比,积极主动和连续性本身即是行政的性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的触角几乎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知识产权本质上具备私法框架下的私权特性,加之权力的扩张本性和易腐性特征,若是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不施加必要的限制,不仅会对知识产权自身领域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而且会影响整个法制的系统化,也不符合服务性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构目标因此,在当前行政执法不断扩张的整体环境下探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范围界定及扩张趋势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我国确立了“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即除采取各国普遍实行的司法保护外,还采取行政保护的方式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
  参见王晔《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刍议》,见郑胜利编《北大知识产权法律评论》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页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理论界存在多种界定,但目前知识产权学者的主流观点采用王晔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刍议》一文的定义,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做广义上的界定本文亦采用该种定义,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视为行政保护的组成部分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又特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
  通常意义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按照其具体行为可概括为行政管理、行政服务、行政执法三大类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包括对知识产权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确权、备案、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这是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具备的职能行政执法则是指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这在其他国家通常是以司法方式予以保护的[1]2528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并非一概是我国特有的制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才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色所在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之初就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且在之后的历次修法中得以存续并有扩张的趋势目前,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正处于修订当中
  截至2013年5月15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第三稿)即将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公布;《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第三稿)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即将向国务院法制办提送审稿
  ,其修订草案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范围和内容的又一次扩张
  根据对三部修订草案有关条款的梳理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第三稿)涉及行政执法扩张的条文内容主要是第48、59、63、73、74、75、77、82、83条《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涉及行政执法扩张的条文内容主要是第130、131、133、134、135、138、139、141条《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第三稿)涉及行政执法扩张的条文内容主要是第46、47、60、61、64、65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扩张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类似于裁判权的相关权力如《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第三稿)规定,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专利的行政决定应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依据二是扩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权限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第三稿)删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从而使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介入侵犯著作权案件不再受公共利益这一要件限制,同时增设“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权的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及相关工具,并处以罚款;《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第三稿)规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除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之外,还增设了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职能三是扩张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查处权限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第三稿)增加规定现场检查和查封或扣押等行政查处行为;《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可主动查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不配合行政查处的还可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四是增设行政调解并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拘束力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第三稿)增加行政调解,并规定行政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法院确认和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扩张趋势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对行政执法问题有褒有贬,但多数学者均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忧
  2012年12月在江苏苏州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就最新修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问题进行了探讨如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表示,行政扩权要师出有名,行政权力通过不同方式向私权领域和司法领域扩张可能会影响法制的系统化问题,公权力也不可随意介入知识产权这一私权领域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认为,行政权扩张是事实,私权保护固然不排斥行政权,但应有严格限制易建雄教授也认为,行政保护应当逐渐淡出知识产权领域,发挥国家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无论是从比较法角度进行考察,还是从知识产权本身特有的属性、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行政权扩张本性的抑制、社会条件的变迁等理论角度着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都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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