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3)

来源:nylw.net 作者:李永明 郑淑云 洪俊 发表于:2013-10-17 16:16  点击:
【关健词】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限制; 行政调解;私权
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法律原则应当得到尊重,作为公权的行政权力不得任意介入并施加干预而因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引发的侵权纠纷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纯民事纠纷,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执法为由强行干预,除非有更

  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法律原则应当得到尊重,作为公权的行政权力不得任意介入并施加干预而因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引发的侵权纠纷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纯民事纠纷,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执法为由强行干预,除非有更强的理由需要行政介入,该理由应当限定理解为侵权行为极为严重,已经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和市场秩序的破坏
  主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续并扩张的观点通常引用“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理论”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体现了公权和私权的融合,其权利属性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公权化的权利,以私权属性为主,兼具公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的社会化和公法化的发展趋势,其公权性质主要体现为社会公益性、国家授予性和利益权衡性三个方面
  以自证合理性,但这实际上是对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理论的误读首先,承认知识产权具有公权性质的学者均指出,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势并未改变其私权属性,私权仍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5]62其次,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理论体现的是权衡保护的思想,强调对私权的适当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理论根源是知识产权的私益性和公益性特征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物权,其具备私益性的同时还具有社会公益性知识产权的社会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它对公平和效率两方面价值的追求上
  “公平”价值是指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极为有限,一项发明创造、作品或商标的形成总是建立在前创造者对已知世界的探索和认知基础之上,即知识产权既是创造者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同时也是全社会共同智慧的结晶“效率”价值则是指设置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激励机制实现科学技术的创新,对知识产权合理的限制可以促进知识资源的有效利用,激励创新
  [6]6465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应重视社会公益性,防止私权的过度膨胀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不当侵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涉嫌侵权的人,事实上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除民事救济以外的行政救济途径这非但不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而极大地强化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所强调的私权限制事实上是相悖的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不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扩张的理论支撑,而恰好是限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
  (二) 行政执法限制符合法经济学视角的成本效益考量
  法经济学分析是融合法学和经济学两门学科的分析方法,强调运用经济学的经济成本和效益增长理论分析法学问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的主体均是私人个体之外的公共权威,必然产生法经济学上的“界权成本”
  “界权成本”是科斯定理中提出的概念,相对于私人主体的自我调节而言,是指作为私人主体之外的公共权威进行权利界定(法律纠纷的处理往往是对争议双方权利的界定)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机会成本详见凌斌《法治的代价:法律经济学原理批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89106页
  ,而成本总是与效益相关的,所以,对这两种方式的具体选择可借助于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而得简单地说,应当在综合考虑影响成本效益的各项因素后,选择成本更低、效益更好的方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相对于司法诉讼而言,其在经济成本和效益方面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劣势:
  首先,从解决纠纷的完整程序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通常涉及行政执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环节,往往导致纠纷解决周期长、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最终导致界权成本的增加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纠纷做出行政裁决后,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不服,就会在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双重的法律关系,即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新增的行政法律关系;相应地,当事人可选择就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或就新增的行政法律关系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则行政裁决环节未能发挥解决争议的作用,行政机关为做出裁决所付出的时间和物质成本无疑被浪费;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又可能经历一审、二审,较之民事诉讼可能经历的一审、二审,不仅未能节约诉讼成本,却因多出行政裁决环节而增加成本,同时行政裁决做出后可能还会涉及行政复议,这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无论是从时间成本还是物质成本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相对司法诉讼而言,都不占绝对的优势在经历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这一漫长过程后,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企图及时、高效、低成本地解决民事纠纷的意图无疑会落空此外,因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差异性,当事人极有可能因选择路径的不同而获得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其次,从司法机关对行政裁决的认可度看,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很可能归于徒劳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行政机关裁决的案件基本上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两者间缺乏衔接和协调,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侵权或不侵权的认定,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这无疑是对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
  再者,从纠纷处理的启动看,行政执法较为宽松的受理条件相比司法诉讼更为严格的诉讼条件,容易引发恶意的行为,从而导致执法成本增加市场经济下的激励竞争容易引发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将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优势的市场主体更是如此为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实践中不乏虚假举报先例,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缺乏如司法诉讼一样的诉讼条件限制,虚假举报通常能启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往往在付出人力和物力之后才发现被举报的侵权或违法行为根本不存在行政资源若是经常被用于此种行为,无疑增加了整体的执法成本 最后,从纠纷处理的程序制约看,行政执法因缺乏完整的程序制约,较之司法诉讼,往往不能保证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和公平性,从而影响执法的效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更加关注及时、高效地处理纠纷,其执法优势也往往体现于这一点,但正是因为对效率的追求,行政执法过程通常较为随机、程序较为简单,较之司法诉讼较为完整和严密的程序,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和公平性不如司法诉讼有保障若因追求效率而忽视结果公正,也仅是符合法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率考量,而未能满足最终效益的考量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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