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发展综述(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于语和 发表于:2015-02-03 14:18  点击:
【关健词】依法治国;法治;法治体系;以德治国
康德说: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因此,西方的法学家和思想者们很早就展开了多维度的探讨和摸索。在这两千多年探索的历史中,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治的形成不只是一

        康德说:“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因此,西方的法学家和思想者们很早就展开了多维度的探讨和摸索。在这两千多年探索的历史中,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治的形成不只是一个或几个简单或纯粹原因的叠加,在深层次上始终存在深刻的文化发展脉络与历史传统积淀的问题。如今,我们再次审视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转变过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二)曲折历程——近代以来中国引进法治的艰辛之旅
   中国近代法治观念并不是国人在继承中国古代法学之基础上诞生的,而是在移植西方法治精神的经验和成果上构筑起来的。20世纪初,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时代浪潮,寄寓着变法救亡的时代命题,承续着改造中国的历史使命,“法治”这一舶来品开始成为当时先进知识分子的自觉追求。变成法,改旧制,“法治”自近代中国的引进伊始就面临着变法图存的沉重使命,虽为变法,但中国近代之衰颓黑暗岂是“法律”之变可以一力行之?时代呼吁的是一个全面的旧秩序破坏和新秩序重建,变革官制、移风易俗、更新教育、富国强兵这些急迫而庞大的重建任务被一股脑地整合于“变法”中,孙中山认为法律被当作一种“建国方略”,而不是“治国方略”。法律所扮演的角色成为对旧秩序旧制度进行解构与摧毁,全面推进社会新秩序重建的手段<sup>[7]</sup>。作为新生事物的“法治观念”伴随着欧风美雨进入东方古国的进程中,始终离不开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语境,而其中的艰难与曲折,当我们回顾20世纪中国的法治或法律实践的艰辛历程,审视这一具体时空和情境下“法治”的印记,不禁感慨一代代中国人寻求法治道路的困惑与迷茫;当历史拉开了距离使我们更有可能从容地回顾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时,我们也不禁唏嘘于“法治”在中国引进的困境与成就。
   从19世纪60年代起,中国社会进入了“洋务运动”时期,在学习西洋技艺之先进时开始掀起一轮传播西方法律制度与观念的浪潮,比较早将西方的法学观引进国内的是以林则徐、魏源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的士大夫<sup>[8]</sup>。有记载,林则徐“日日使人刺探西事,翻译西书,又购其新闻纸”[9](p.174),以“了解夷情”而“知己知彼”。鸦片战争后在其被发往伊犁的困境中,依然委托好友魏源完成《海国图志》的编纂,二人在引入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学观念方面可谓“但开风气”之先驱。而后冯桂芬、王韬、黄遵宪等早期维新思想家在“世变代嬗”、“势在维新”的领悟下,大量学习并撰写有利于西方法学观传播的时论与著作,西方法学观及法治精神开始作为西方先进制度的重要方面引入中国。戊戌变法前后,康有为、梁启超大力传播西方的法学观和法学思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初严复译述并出版了孟德斯鸠的《法意》,探讨法治精神的内蕴与体系,借助孟德斯鸠之学说,提出法律是“治国之经制”的“法治”思想;阐发了法治之本在于为民立法,唯有此种法律才合乎“天理人情”,才是“治国之法”;疾呼应当建立全新之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刑法、国际法等内容<sup>[10]</sup>。如果说前期的先进知识分子在西潮汹涌的文化输入中打开了通向法治观念的幽径,那么严复的法学思想与译著资料开启了向国人系统译介西方社会政治法律思想的一扇门窗。他提出“谓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11](p.969)而寄寓西方法律制度之先进,这不仅远比洋务派进步,比同时期维新人物康有为、梁启超的眼光和见识也更为深邃精辟。五四运动前后,一批更为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也积极投身于上述活动,陈独秀、李大钊开始了在中国宣传西方法学观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活动。总之,这些思想的火光渐成燎原之势,启迪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经过多种渠道输入的西方法治文化,作为救国良策与启蒙资源,成为突破旧窠臼、走向近代化的桥梁。
   但是,“法治”二字绝不是镌刻在法律规范与文字罗列之上的简单符号,也绝不局限于某种制度或秩序,法治的构建与实现更是一场浩大而精巧的工程,有灵魂,有信念,有传统,更有追求与理想,它蕴含着正义的要求,贮藏着信仰的能量。然而,回顾中国近代引入法律观念与制度的艰难历程,我们不可否认近代中国的法制变迁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是随着“西学”的深入传播,中国在变法图存的艰难时境中逐步走上了法制近代化之路,新的观念与秩序形成的过程,也正是法制传统被割裂抛却的过程。面对法治精神的断层与重生,面对本土法治资源作为源头活水的匮乏与困惑,面对法治横向移植的诸多排斥,我们正是在此番困境中果决而勇敢地走上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拓之路。
   (三)柳暗花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开国大典前夕新政协的《共同纲领》将革命胜利成果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大政方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54年宪法则全面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以此为标志拉开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序幕。然而,我国此后在治理国家的道路上走了很多弯路,偏离了法治的道路,付出了惨重代价。在反思与总结之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由此,中国开启了法制建设历史性进程。在改革开放风风雨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法治建设与实践始终是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其中有三件大事将作为历程性与标志性事件而彪炳史册<sup>[12]</sup>。第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当属第一项大事,此次会议公报提出民主与法制的目标,提出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凸显法律之权威。第二,《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首次使用“法治”二字,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上意义非凡。第三,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强调宪法与法律之尊严与权威:“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部宪法还恢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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