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建构及其当代意义(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马俊峰 发表于:2011-11-29 14:55  点击:
【关健词】共同体;公民社会;国家
黄宗智对华北地区的一些乡村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这些乡村共同体特性不仅表现在自耕农业为主和有较强的氏族组织,而且体现在进入20世纪之后他们以自我封闭来应对外部威胁;随着乡村土地越来越多地被村外人买走,共

  黄宗智对华北地区的一些乡村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这些乡村共同体特性不仅表现在自耕农业为主和有较强的氏族组织,而且体现在进入20世纪之后他们以“自我封闭”来应对外部威胁;随着乡村土地越来越多地被村外人买走,共同体受到侵蚀,氏族和村庄组织便开始衰弱。从黄宗智的研究中,我们看到,在中国乡村共同体中,集体意识占据重要地位,个人必须服从村社的安排,村社依据集体的宗教仪式如集体祭神祈雨等活动凝聚村社的人们;同时,这些活动具有社会和政治功能,能增强集体成员的认同感。内聚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抗击外来风险和侵蚀,消除共同体成员的不安全感。谷川道雄在《中国中世纪和共同体》一书中通过对中国六朝史的研究,提出了“豪族共同体论”。他认为:“六朝政治权利的基础说到底是编户,是包括贵族、民众在内的大小土地所有者。这些大大小小的土地所有者,以有实力的贵族之家为中心团结起来,就形成了六朝的共同体。即便如此,那些大土地的经营对这种共同体社会仍有着很大作用。贵族实施振恤,是对大土地经营所蓄积粮食的发放;地域自卫时大土地经营之劳动者的奴客,是作为主家的直属部队而起作用的。如此,贵族的私有财产为社会服务而被提供,被公共化,为共同体社会的维持做出了贡献。”[4]这就是说,当贵族慷慨解囊赈济灾民放弃自己的部分私产时,这些行为能引起民众的感激,因此,民众拥戴贵族为他们的领导。谷川道雄的“豪族共同体论”引起当时学界的激烈争论,特别是他从共同体视角理解中国中世纪历史发展的独特逻辑引来学界诸多批评,他的论点被称为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反动学说。20世纪80年代,他的“豪族共同体论”在海外引起强烈反响。谷川道雄的“豪族共同体论”突破了在欧洲中心论立场上理解中国是停滞的抑或是发展的模式,试图以中国自身的发展理解中国历史,在这个意义上,谷川道雄从共同体视角对中国中世纪的历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说文化是制度之母,一种文化塑造一种制度,一种观念造就一种世界观,那么,理性和信仰则构成西方文化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的保持使得西方文化涌现出强大生命力。理性催生自由、信仰催生平等,自由和平等的矛盾推动着西方文明源源不断地发展。于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下产生了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和社会主义,它们的政治理念和主张使西方政治制度呈现出千姿百态,这为许多政治家寻找最佳政体,为人们追求最美好幸福的生活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回溯历史,可以看到,氏族共同体的彻底瓦解、城邦共同体的建立、公民德性的培养、公民概念的形成、个人概念的发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现代国家的建立做好了铺垫,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现代国家的建立为资本主义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此,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做了一番考察,并论证了这一点。马克思在考察了亚细亚式共同体和古代古典共同体之后,感到很失望,因为这两种共同体都无法发展出个人的独立和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要素;只有日耳曼共同体才有幸具备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素,这使马克思感到惊喜。于是,马克思在深入研究日尔曼共同体的过程中,论证了日耳曼共同体对个人独立、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其实,马克思考察这些共同体的目的是很明确的,那就是想要论证前资本主义时期哪些共同体可以发展出资本主义社会来。马克思是站在资本主义立场发现和研究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及未来的。马克思之所以看重市民社会,是因为马克思认为在前市民社会个人是不独立的,而市民社会则锻造独立的个人,这为未来社会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在未来社会,首先,人是一个自由人;其次,人从理性上要求建立一个联合体;再次,这个联合体不对任何个人造成宰制和支配;最后,这个联合体不是一种无政府状态,不是一种无组织的、散乱的共同体,它是人们通过理性自愿构建的联合体,不再具有政治属性,仅仅具有社会功能。
  中国的氏族共同体在发展中成为国家的基础,国家将氏族共同体融入自身之中。在这两种共同体的重叠中,国家占居中心地位,国家沿袭氏族的风俗礼仪,并以此作为国家的礼仪制度来加强统治,国家从人们对风俗礼仪的认同中获得自身政权的合法性;人们由原来对氏族宗法制的遵循变成对国家礼仪的遵循,由原来对氏族长者的服从变成对国家君主的服从。由于氏族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的同构,风俗文化得到延续。因此,张光直等海外学者认定中国文明与原始时期保持着“连续性”,由于中国文化没有出现断裂,所以它与希腊罗马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差异。依据金观涛的研究,中国制度借助自组织结构进行不断的自我修复,使得这种制度出现“超稳定结构”,其研究结果也证明了马克思指认东方社会具有恒久特性的观点。可以说,中国宗法制产生的忠孝、仁义、礼乐等观念掩盖了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奴隶、农奴和依附农民等一概被投入到等级森严而又温情脉脉的血缘宗族的熔炉之中,同时,这一特征又促成了传统中国人血族相亲、同财共居、族长权威、祖先崇拜,乃至于传统的极端尊重等观念的形成。[5]这样所建构的文化终将会产生专制主义政权。因此,对当代中国人来说,更多的应该是打破小圈的人际关系,将血亲关系融入到公共精神之中,建构中国公民社会之公民公共精神。
  二、中国市民社会和公民身份建构
  从中国传统文化的构成和结构来看,宗法制所产生的一些观念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在古代中国,经济发展是从属于政治需要的,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政治一直对经济活动持有一种偏见,采取重本抑末的经济政策,这种政策与市民社会的发展是相冲突的。而市民社会以经济活动为重要特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人们的利益分配,促使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获得自己所欲求的东西,或者满足自己某种需要。基于利益驱动所形成的社会,就构成市民社会。从这个侧面上讲,市民社会意味着社会要从政治中脱离出来,也就是说,政治力量从社会中退出,社会成为一个独立领域,社会只需按照自己的组织原则活动,不需要政治权力的干预。
  要阐述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回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原初概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为市民社会下了一个定义:“市民社会,这个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6]174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是:“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6]197根据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界定,我们看到,在市民社会中,人首先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其次,基于成员的需要,依据独立个体建立联合体,这种需要不仅源自个人的特殊利益需要,更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说,市民社会所产生的公共精神是构成联合体的基础。最后,个人具有欲望、需要和自由意志,市民社会里每一个人在自由追逐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也得到实现。当个体之间因实现特殊利益产生冲突时,在市民社会中形成的共同精神会被呈现出来。这种共同精神的形成对调节利益冲突具有重要作用,并对社会长久发展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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