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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律师法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2)

时间:2011-01-02 22:20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雷方银 点击:
(二)完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惩罚监督制度 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存在,任何制度在追求目标实现时必然导致另外一些问题。赋予律师豁免权,也要考虑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免于法律追究并不意味着不负责任,全国律协可以通过
  
  (二)完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惩罚监督制度
  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存在,任何制度在追求目标实现时必然导致另外一些问题。赋予律师豁免权,也要考虑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免于法律追究并不意味着不负责任,全国律协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进行弥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督促律师,否则就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三)废除《刑法》第306条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十分原则概括,既没有明确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界限,又没有界明主观意向和行为后果的区别。单独将律师作为特殊主体单列罪名,不仅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并且传达了一种歧视律师的错误价值导向,应废除为宜。
  我国的律师制度在复苏以后,历经多次改革,正不断得以完善。然而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国际要求依然有距离。无法追求法律上的绝对完美,但完善我国法制是我们每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科学、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加].丹尼尔·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法]色何勒·皮埃尔·拉格特,[英]帕特立克·拉登著.陈庚生等译.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王进.赐予律师的免死金牌—律师职业豁免权.现代商业.2007(20).
  [6]戴中祥.关于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思考.中国司法.2005(5).
  [7]王俊民.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的探究.政治与法律.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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