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杨磊 发表于:2013-09-25 19:54  点击:
【关健词】现行刑法 遗弃罪 主体范围 义务范围 司法认定
【摘 要】遗弃罪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而该违反也正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然而现行刑法的规定还不够周延,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扩大对遗弃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地“修订”。

       遗弃罪的构成立法现状分析
  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规定在刑法典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实践中对该条刑法适用的困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该罪在立法体系上的变化。①问题的爆发源自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诸如“宋福祥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②“王益民等遗弃案”③等均引发了学界较大的关注和深入的讨论。笔者认为,遗弃罪的本质,应当是使被遗弃的生命、身体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因而可以认为:遗弃罪是一种对个人的法益的侵犯,或者说是对个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的范围,是与1979年刑法时期相同,仅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只有遗弃共同生活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才能构成本罪;还是将范围扩大:认为扶养义务的来源不仅仅是《婚姻法》的规定,而是依据刑法理论有关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来筛选能够构成本罪的行为人。这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所持者各执己见。笔者认为,遗弃罪在新的形势下应当扩大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的“修订”。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遗弃罪的主体不再限于共同生活的有扶养扶助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其有相关的义务违反行为,即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抚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平辈的夫妻、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也包括长辈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还包括晚辈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除此,因特定的职务、业务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人,如果他们有能力、有条件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恶劣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行为人有义务为一定的扶养、扶助行为,且有能力实施,而不履行该义务,情节恶劣的。从法条的表述来看,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应当重新认识“年老、年幼、患病”以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概念。实际上,“年老、年幼”仅是一个列举,作出最终判断所需依据的乃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这个实质性标准。患病的程度也是以行为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为限。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醉酒者属不属于“患病”。笔者认为,醉酒者能否被认为“患病”,是否属于被遗弃的对象,应当区分具体情节。
  遗弃罪行为性质分析与司法认定
  关于遗弃罪的行为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犯罪,笔者认为其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理由主要是: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义务,有能力实施而拒不实施,因而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犯罪,即“应为、能为而不为”,其实质在于对义务的违反,对命令性规范的违反。分析遗弃罪的本质,主要是为了区分该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当遗弃与故意杀人行为有所重合的情况,只要究其实质,才能正确区分二者。笔者认为,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首先就在于一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构成的前提是义务的违反,而后者则主要由作为方式构成。但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与遗弃罪如何区分,值得注意。
  首先,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不作为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故意在于被害人的死亡,即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遗弃罪的主观故意指向义务的违反,是为了逃避自身对被害人的扶养扶助义务,并无夺命、或侵犯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者说,后者是次要的。
  其次,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当故意杀人行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话,二者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不同,并且,义务的紧迫程度也不同。在遗弃罪中,行为人的义务属于扶养、扶助、救助以及保护义务。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案件当中,行为人的义务是对被害人生命的保护。也许,从义务的紧迫程度上更能彻底地区分这二者。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大于遗弃罪,因而,前者在作为义务的紧迫程度上,显然应当强于后者。当扶养义务的程度非常强烈的情况下,拒绝抚养的行为,已经上升到了对保护生命义务的违反,因而——发生了质变,只有通过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才能评价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所构成的行为的性质也不同。⑤
  概括来看,区分故意杀人罪尤其是不作为故意杀人行为与遗弃行为的关键,一是要看主观故意的内容,其次则是要具体分析作为义务的程度、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紧迫程度以及该合法权益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
  注释:
  ①其实,以往的刑法修订草案当中,妨害婚姻家庭罪也都是包含在侵犯民主权利罪当中的。具体参见: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揽(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②1994年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家,因琐事与妻子李霞发生争吵,在李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某不管不问不予阻拦,致使李霞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自杀身亡。——案件来源参见: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三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95.
  ③陈兴良.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J].法学评论.[J].2005,4.
  ④如此一来,王益民等遗弃案的定罪即有了合理的解释,无逾越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⑤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58—15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