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问题探析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沈忆勇 发表于:2011-11-18 10:29  点击:
【关健词】刑法 醉驾入刑 适用 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文拟运用刑法的相关理论,结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5月1日以后,各地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继判处了一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也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惩处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和决心。该规定实施前,各地纷纷做了充分准备,严打醉酒驾车行为,大有抢闸之势,媒体也加入其间,纷纷报道本地醉驾第一案,公安机关对所有达到醉驾标准的一概立即刑事拘留,并迅速移交进入司法程序,此举引来一片喝彩声。但也有人认为,醉驾入刑不应一刀切,应区别情形对待。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不折不扣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执行法律必须严格、严肃、严明,而并非一切从重。醉驾入刑规定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原则及适用标准,不应一刀切,醉驾一概入刑不符合立法精神。一个法律规定的适用既要合法,也应有其合理性。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讲话的看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许多人认为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 》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醉驾者驾车在什么时间、地点、环境下以及超过醉驾酒精浓度的标准都要考虑,这些均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深夜、是闹市还是偏僻的地方,闹市的话很容易造成危害的结果。假如晚间在一个地广人稀的地方,显然不一样,仅凭酒精含量的标准是不够的,还要考虑这些情节。张军副院长的讲话,是在一个敏感的时期,在一个特殊的场合,不大合适地讲了一些正确的话。因为,其讲话内容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由于其特殊身份,引起人们过多的猜测,这一论断,到底是其个人的理解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或者是在传递某种信息。我觉得,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这是对检察官审查是否达到起诉条件以及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是对《刑法》总则第13条的正确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在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所以目前对个别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是否入刑是对司法人员的办案业务水平及胆识的考验。
  这种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呢?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如果一个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而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而我国的犯罪概念在立法上既定性又定量。这在理论上被认为体现了我国法不责众的传统治国理念,是中国特色和立法优点之所在。大家知道,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存在大量的象非法侵入住宅罪之类的罪名,其罪状中并没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等之类的通常被认为能体现定量因素的表述,但无论学界还是司法解释均认为,即使实施了上述行为,如果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也不会认为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换言之,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仅指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并不是我们党和国家对行为人宽大为怀的体现,而是这种行为根本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此项规定,应作如下认识,即这种行为本身业已触犯刑法,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任何行为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危害性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则不规定为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醉驾入刑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
  醉驾入刑的规定,对民众的影响超乎人们的想象,很多人仅仅从表面上进行简单的解读,未能真正了解它将给我们很多领域的很多人构成巨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醉驾入刑的规定对于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我们应支持这一规定的诞生。实践证明,公安部交管局日前公布,自5月1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截至5月15日,各地交管部门共查处醉酒驾驶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驾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减少37.8%。
  其次,醉驾入刑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有许多处罚的情形直接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看似相对处罚较轻的醉驾入刑(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但是一旦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将面临许多法律、法规的处罚、处理的程序启动,并且背负终身的是有犯罪前科。主要表现在几个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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