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问题探析(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沈忆勇 发表于:2011-11-18 10:29  点击:
【关健词】刑法 醉驾入刑 适用 影响
3.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可被开除公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

  3.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可被开除公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 《公务员法》及各地公务员考试的具体报考条件中均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者没有报考公务员资格,已经报考并通过面试等程序的,一旦因醉驾入刑,将被取消录用资格。
  4.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醉驾入刑也会影响到劳资关系,有些用人单位本来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没有正当的理由,又考虑到解除成本太高,一直未采取行动,如果劳动者因醉驾被处以拘役,则用人单位则可名正言顺地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劳动者会独自承担醉驾引起的被开出的后果,更有甚者,如果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还应就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 5.醉驾后出事故保险理赔难。根据《保险法》,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醉驾导致自身伤亡,因属故意犯罪,即使参加保险,也不会获得保险利益。
  6.可能影响婚姻关系。《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是“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果对于感情不和又尚未达到离婚条件者,没过错的一方因醉驾入刑,有过错一方可能乘机提出离婚申请,有可能达到其目的,并且,被因醉驾获刑,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那么可能在分配财产时会少分或部分财产,其代价是巨大的,这样的话,实际上婚姻生活中有过错在先的一方反而在醉驾入刑的新规定中获益,这应该不符合我们的立法精神。
  三、醉驾既包括驾驶汽车,也包括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行为
  目前还有相当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认识上的重大误区,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根据上述规定,摩托车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摩托车也触犯刑法,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有些人认为酒量大,应该不会那么容易达到醉驾入刑标准,其实,入刑标准规定的每100ML酒精含量与被检测者本人的酒量没有关系,科学目前人人平等,所以,自认为好酒量的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免后悔终身。
  四、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在醉驾是否一律入刑入刑问题上,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问题。从现在的程序看,首先是交警检测后根据醉驾者的醉驾情节、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带来其他人身伤害等进行认定,但是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入刑,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走行政处罚程序,现在还没有标准。此外,公安机关认定醉驾入刑后应移送至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公诉至法院,但法院如何认定“危害大小”,这也没有标准。所以,公安部应该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在法院程序上,最高法院也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来细化,不要让执法部门为难。每个法律法规在司法机关的适用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由于社会对醉驾入刑的适用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一些司法机关也处于观望状态,对案件的处理顾虑重重,所以,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适用新实施的法律规范以及案件的具体操作。同时,也希望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能够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让基层司法实践能够有更明确的指导。公众的理解有所偏差,张军的提法,并不是否定“醉驾入刑”,而是要求对一部分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行为,代之以行政处罚。其实,对于没有构成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是否一定要适用刑法处罚,仍然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但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因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不但老百姓理解起来有困难,对办案机关来说也不好裁量。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如何适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总结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以指导性案例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印发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确保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规定得到准确、严肃执行。
  参考文献:
  [1]杨速炎. 醉驾之罪[J]. 政府法制, 2009,(25) ;
  [2]武峰. 对当前酒后驾车肇事频繁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思考[J]. 大众商务, 2009,(22) ;
  [3]值日警官[J]. 道路交通管理, 2010,(02) ;
  [4]范仕源, 建国, 刘海英. “醉驾入刑”三大看点[J]. 安全与健康, 2011,(08) ;
  [5]范仕源. 醉驾未被判拘役,能否处以行政拘留?[J]. 安全与健康,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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