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制度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凯 发表于:2013-01-07 13:30  点击:
【关健词】监督;缓刑制度;考察
 摘要】缓刑考察监督制度是缓刑制度得以完善的基础,其制度是否合理决定着缓刑犯改造的成败。我国缓刑监督制度已落后于时代的要求,监督内容的单一和主体的缺失是问题症结所在,所以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应予完善,通过对缓刑犯的矫正实现刑罚社会化得目的。

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制度概况
  (一)我国缓刑制度现状
  缓刑制度不仅是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由于它符合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个别化等理念,故它的存在,是我国刑法理念中所倡导的惩罚与宽容、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对我国刑法的实施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根据一些官方网站对近几年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判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来看,判决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如此高速增长的比例,使得缓刑监督考察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现行缓刑监督考察制度简况
  1.监督考察的内容
  关于监督考察内容,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如下四个规定: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监督考察的主体及其责任
  缓刑监督考察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对缓刑犯进行监督考察,关于监督考察主体,97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从目前的做法来看,缓刑的监督考察工作主要是由犯罪人所在单位或基层自治组织及承办该案件的司法机关来完成的。
  3.监督考察的期限
  缓刑监督考察期限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的法定期限,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现行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监督考察主体及其职能的缺失
  我国法律只对缓刑监督考察机关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具体考察人员和职能没有明确的设置,更没有具体的考察程序和方法。就考察机关而言,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刑事案件高发阶段,公安机关长期工作在恶劣的治安环境中,人员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对缓刑监督考察无暇顾及,往往对缓刑犯一缓了之,缓而不管。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监督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二)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笼统
  本文之前所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四个规定,但这四个规定对服从监督考察、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及离开居住地的理由和时间都缺乏细致的规定,监督考察措施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造成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可操作性极差。(三)重管束而轻矫正
  现在各国对于缓刑监督考察施行管束与矫正相结合的形式,前者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履行的义务,后者体现对缓刑犯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帮助。从我国的立法和现实操作来看,重管束而轻矫正的现象非常明显。
  管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其使服刑人员远离可以导致其犯罪的环境,场所及对象,并使犯罪分子在管束中意识到自由的可贵,从而改过自新。但是只靠这点是不够的,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制度治标不治本,它只是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管束,并没有针对缓刑犯的具体情况给予帮助、辅导和矫正。这种管束甚至造成缓刑犯认为自己是社会的对立面这一想法,从而产生心理上的抵触和逃避,不利于其释放后走向自新,融入社会。所以对缓刑犯的帮辅与矫正对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向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管束和矫正二者不可偏废,而我国的缓刑监督制度却忽视了这一点。
  三、关于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缓刑监督考察委员会、完善监督考察人员的职能
  我国现在的缓刑监督考察内容基本处于虚置状态,很大原因是考察主体的缺失。这样下去就算监督考察制度再细化再有针对性,但没有监督考察者,仍旧是形同虚设。所以建议由司法部牵头,结合地区司法局建立缓刑监督考察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法官、社区具有影响力的人员、医院、企业、教育机构等的代表组成,性质定为介于政府机关和明间团体间的社会服务团体,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行使监督考察缓刑犯,对其进行帮扶,教育等职责。
  (二)加强缓刑矫正措施
  增设缓刑矫正措施,是当代加强缓刑监督考察制度的趋势,也是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完善的标志,个人认为缓刑矫正措施的施行应当以社会力量为主,但仍由监督考察执行机关进行调整和决定。考察机构与当地社会力量进行沟通,借助一些社会团体和志愿组织参与到矫正措施中来,通过对缓刑犯教育、心理、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辅导,以课程安排与交流活动为主要方式,帮助缓刑犯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新的、正确的价值观,使其重新面对自己的人生,走向自新,融入社会。
  (三)增设缓刑负担
  为了实现罪刑均衡、刑罚平等等原则,各国纷纷在立法上增设缓刑负担,所谓缓刑负担,是指给缓刑人规定的类似于刑事制裁的义务,其目的是使已造成的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对缓刑犯施行缓刑负担,可以弥补缓刑导致的刑罚不足问题,而且有助于缓刑犯表现的考察判断。四、结束语
  缓刑制度是当今世界最广泛使用的制度之一,体现刑罚的人性化,合理化和缓和化的思想。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社会状况和传统刑罚思想限制,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尚未健全。希望本文所探讨的理论问题能被参考并适用于缓刑监督考察实践中去,最终目的是为了我国真正实现刑罚的人性化、社会化,帮助缓刑犯以新的姿态复归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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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鲍欢欢.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J].安徽大学,2011.
  [3]冯全.中国缓刑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屈耀伦.我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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