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警以威立”观点的认识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彦博 发表于:2012-02-09 15:29  点击:
【关健词】警察 权威 权力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其开展工作的根本保障,警察权的有效行使必须依靠全社会认同的权威。本文首先从公安机关自身缺乏正规性、权力被过度限制、警察待遇较差,以及社会公众自我意识膨胀、民众对法律认知的偏差五个方面揭示公安机关乏威的原因;之后又提出了公安机关“立威”

谈“警以威立”,首先要谈一谈何谓之“威”?“威,畏也。”(《说文》)“威也者,力也。”(《吕氏春秋?荡兵》)“有而可畏谓之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威,畏也,可畏惧也。”(《释名?释言语》)……古代文献中对“威”的解释主要是威严、威力、震慑力。警察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以权威、震慑力为支撑,才可有效地进行社会秩序管理,实现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若公安机关丧失威严而谈治理,一切仅从态度最优、服务满意出发,而非强调依法高效公正执法,则是本末倒置。
  《老子》中有:“民不畏威,则大威至。”同样道理,作为具有强制力和武装性的公安机关在百姓心中都无丝毫畏惧之心,更何谈打击犯罪分子?
  一、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乏威”的原因
  (一)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
  1、缺乏正规性
  当前公安机关的正规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在人、事、物三方面。
  在组织结构上,公安机关受体制影响,需要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在管辖权力、职责分配上有重叠也有真空。而管辖权问题不只存在于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和各层级之间,也存在于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2010年,曾发生某地基层公安机关因管辖范围不明确,在处罚权的行使上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双方协警当街殴斗这类恶劣事件;另外,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也易受到政府部门和军队的干扰,部分地方政府领导和驻地军人特权思想严重,严重破坏了警察执法的公正性,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威信。
  因部分民警素质不高,业务不扎实,以致工作效率低,民众信服力差。这些问题的成因包括警察录用上存在的漏洞,警察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很多基层公安单位的单警装备尚未配齐,车辆、电脑老化,枪支、弹药不足,甚至无法满足基本的工作需要,这些情况在偏远地区更为常见。在犯罪分子都要“武装到牙齿”的今天,公安机关若想凭借现有的落后装备实现高效执法简直是天方夜谭。
  要“立威”,首先需要实现组织序列化、管理标准化、执法规范化、装备现代化。
  2、权力的过度限制
  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它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保证。它的运作状态,相当程度上标志着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偶尔会与公民权发生冲突,这种冲突的确也是公安机关自身造成的,侵害了公民的权利。但因此严格限制警察权,过分约束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是不可取的,这将打击公安机关的积极性,使违法犯罪行为逐渐猖獗。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尺度,但受“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心理,以及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坚持“三个慎用”要求的影响,各级领导都不愿作“出头鸟”。警察的职能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决不可以打击人民群众,但也决不能纵容任何违法犯罪分子。
  3、警察待遇较差
  从优待警,一方面可以看出国家对民警的关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警待遇不高的现实。民警工资低,收入与实际工作量不对等,严重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人穷志短”,民警的自尊心、自信心也因待遇差而受损,全面的从优待警不仅要从工资福利上体现,更要从工作量的合理安排,奖惩制度的严格公正等多方面实现。
  (二) 社会公众的原因
  1、公众自我意识膨胀
  改革开放以来,民众集体观念淡化,自我意识加强,这本无可厚非。但个人意识的过分膨胀表现为自私,部分公民为保护个人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无理取闹、撒泼耍赖,阻挠公安机关正常执法,而周围群众盲目“同情弱者”,趁机发泄私怨,而个别别有用心的人蓄意误导舆论,将公安机关置于不利的境地。
  2、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的偏差
  如今,百姓法律意识增强,但并不都清楚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其中一些合法的执法活动由于其与被执行者的个人利益有冲突,容易引起被执法者的不理解与抵触,进而抗拒执法,甚至暴力抗法。对法律法规理解的不完整和错误也导致部分群众对警察权威的轻视。
  二、我国公安机关如何“立威”
  (三) 提高公安工作能力
  公安机关若要依法、高效地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装备配备、纪律要求等多方面谋求提高。警以威立,威要以合法、正义、公正、效率为支撑。《官箴》中有:“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因此,公安机关高水平的工作换来人民群众肯定的同时,自然也形成了自身强大的威信力。
  (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仍存漏洞,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干扰着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另外,部分行政法规也在影响着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若要改变这一现实,需要修改部分法律法规,以此消除对公安权的不利影响。
  (五)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全体民警都应了解公安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树立权力来源于民、用之于民的权力观。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国家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人主,天下之有威者也,得民则威立,失民则威废。蛟龙待得水而后立其神,人主待得民而后成其威。”责任意识是赢得民心的基础,同时,民心也是“威”的源泉。
  
  参考文献:
  [1] 施俊镇.论我国警察执法权威的促进[J].公安研究, 2010, (06) .
  [2] 徐祥辉.从警察执法权威缺失透析暴力袭警问题[J].行政与法, 2009, (01) .
  [3] 陈晋胜.论警察执法权威[J].公安研究, 2001, (02) .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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