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内立法研究(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邢爱芬 发表于:2011-03-24 14:19  点击:
【关健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腐败犯罪;国内立法
但是,污点证人制度与我国刑法存在法理冲突。公约为污点证人所设计的宽宥方式是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等于将污点证人的举证行为定性为立功,而在我国只有重大立功才享有这一待遇。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揭发同

  但是,污点证人制度与我国刑法存在法理冲突。“公约”为污点证人所设计的宽宥方式是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等于将污点证人的举证行为定性为立功,而在我国只有重大立功才享有这一待遇。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才属于立功表现,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内的罪行则属于自首。笔者认为,自首与立功之间的法理冲突并非是不可逾越的鸿沟,既然我国司法解释可以将协助抓捕同案犯规定为立功,那么将揭发同案犯的行为规定为立功也并无不可,但根据我国腐败犯罪状况,应提高污点证人重大立功的门槛,严格把握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防止污点证人制度成为腐败分子规避刑罚的避风港,以使刑罚趋于均衡。
  3.特殊侦查。为了提高侦查能力,“公约”确定了特殊侦查手段的合法性,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公约”所建议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三种:(1)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2)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系指将电子技术等现代科技运用于侦查过程,对特定空间或特定对象进行监视,以获取犯罪信息。(3)特工行动。系指通过卧底、线人等更秘密、更具迷惑性、深入犯罪集团内部的方式获取犯罪信息。以上特殊侦查手段在我国有所运用,但使用方式大多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除了技术侦察措施有法律规定外,其他特殊侦查手段虽效果颇佳,但一直没有得到立法的肯定。“公约”对特殊侦查手段,尤其是对在国际一级合作时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倡导,使特殊侦查手段具备了合法性,我国应积极应对,将特殊侦查手段在立法上予以正式确认。这在一方面可以促进特殊侦查手段在国内、国际两级侦查腐败犯罪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对特殊侦查手段进行法律规制,排除非法证据。因为特殊侦查极易侵犯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这也是特殊侦查被诟病的主要原因,故而需要用法律来限制特殊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严格审批程序,避免滥用。
  
  结语
  
  作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第一个制度化成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系统地归纳总结了各国反腐败经验,在国际化大视野下提供了制度性机遇。“公约”对于我国反腐败立法改革的借鉴价值不可估量,我国反腐败立法应该积极接轨“公约”,以营造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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