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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营拆迁公司职员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时的主体认定(2)

时间:2014-06-26 16:24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永刚 点击:
综上三点,黄某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民营拆迁公司系直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而不存在转委托的事实。黄某符合《座谈会纪要》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要求,应视为国家
  
  综上三点,黄某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民营拆迁公司系直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而不存在转委托的事实。黄某符合《座谈会纪要》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要求,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所以民营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征地拆迁公务时,无论是存在贪污行为还是受贿行为,都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检察机关管辖立案侦查。
  参考文献:
  [1]苗新生,孙建民.法制与社会[J].当前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分析,2011,06(下):81.
  [2]张永岳.治与法律[J].治与法律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及其利益机制,201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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