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亚涛 发表于:2013-11-13 14:24  点击:
【关健词】刑事诉讼 简易程序 公正 效率 启示
摘要:刑事简易程序是当代各个国家为缓冲现实司法资源短缺和刑事案件增速过快的矛盾而做出的刑事程序繁简分流的结果,也是为了解决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西方大多数国家绝大多数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建立符合国情的比较完善的简易程序体系并广泛适用,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本文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有代表性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考察,在分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建议。

       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20.064
  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向前迈进的一大进步。然而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缺陷,如其适用范围过窄,立法粗糙,被告人权利保障缺失,没有明确的量刑折扣等等。
  和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程序繁简分流,加快诉讼进程,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和最合理的配置。两大法系国家所阐述的“简易程序”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并且所使用的程序在形式种类、适用范围、审理方式等诸多方面又各有特点,但是他们在程序的设置及适用、权利的运行与保障、审判的运作与组织以及发展前景与趋势等方面又存在着共通的特点。刑事简易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大的背景和趋势下,我们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革。
  1 域外刑事简易程序概括
  1.1 域外刑事简易程序模式
  总的来说,当代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模式主要包含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大陆法系的处罚令程序,以及主要针对轻微案件的简易审判程序。当然,在两大法系日益相互融合的今天,目前各个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也呈现出兼收并蓄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多元化的规范立法模式。
  1.1.1 英国
  简易程序最早发源于英国。在英国,绝大多数的日常刑事案件由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英国审理的全部案件中,大约有96%的案件由英国治安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只能由治安法院管辖的简易罪;二是同时可由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共同管辖的混合罪;三是可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诉罪;四是可以按正式程序审理的简易罪。
  1.1.2 美国
  简易程序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可以分为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的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经被告人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进行简易审理并立即裁判。
  1.1.3 德国
  德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种类程序”中,包括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是指对于轻罪案件,法官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未经开庭审理,经书面审查而直接签发处罚令予以审结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其一般适用范围必须是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并可能会判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剥夺驾驶权的案件。
  2 域外刑事简易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域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简单的概括和总结,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各个国家所界定的“简易程序”的内涵和实质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在程序的设置及适用、权利的运行与保障、审判的运作与组织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又存在着相同之处,可供我国借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广泛,形式多样
  在国外,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某一类型的案件或者某一个轻重层次的案件,而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适用不同的简易程序。例如美国死刑案件以外的案件都适用于辩诉交易程序;意大利的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案件,而且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
  2.2 被告人认罪为适用前提,且可获得一定的量刑折扣
  例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的前提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
  2.3 被告人拥有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为了确立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实现实质正义,需要以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保障为理念设计程序。简易程序本身之义即对诉讼程序和步骤的简化,被告人也有可能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过程中自动放弃部分权利,但这不意味着被告人的权利会因此受到损害。相反,各国法律对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显示出特别的关怀”。
  2.4 救济途径普遍适用
  在简易程序中,为了保证效率,各国均进行了有限度的调节。例如德国处罚令程序规定只能变更成为普通程序获得救济;美国审理轻微罪犯罪程序规定能以上诉、抗诉进行救济。
  2.5 配套制度和程序保障相对完善
  各国纷纷设立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如对律师参与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使得当事人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更加清楚地了解刑事简易程序的宗旨、适用原则和条件、审理方式以及所要承担的后果,从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M].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陈亚涛,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训练部,广东广州 51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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