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两国学生贷款中的政府职能及其启示(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孙涛 发表于:2011-10-27 10:48  点击:
【关健词】学生贷款;政府职能;美国;加拿大
(二)加拿大政府为学生贷款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 1.政府直接提供贷款本金。并为借贷学生提供利息补贴和债务减免 2000年8月,加拿大出台了新的学生贷款项目,由联邦政府直接筹集、提供本金。并承担贷款拖欠的损失。同

  
  (二)加拿大政府为学生贷款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
  1.政府直接提供贷款本金。并为借贷学生提供利息补贴和债务减免
  2000年8月,加拿大出台了新的学生贷款项目,由联邦政府直接筹集、提供本金。并承担贷款拖欠的损失。同时,政府为借贷学生提供了较多的政策优惠。学生在学期间以及宽限期(毕业后6个月)内是免息的。宽限期之外,学生还可申请享受54个月的利息减免,期间的贷款利息可减至1%。经过54个月的利息减免后.如果依然无力还款,借贷者一方面可以申请展期,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另一方面可以申请减免贷款本金剩余部分的50%,使每月的还款降低到毕业生可以承受的水平。此外,加拿大政府对学生贷款业务实行免税优惠,联邦政府规定从1998财税年开始,借贷者可以将应缴税的17%用于偿还贷款。
  2.政府通过提供财政均等化补助和固定项目补助,实现学生贷款在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加拿大在教育上属于分权式管理,管理权分散于各省级政府。具体到学生贷款领域,由于省级政府财力上的差距使得贷款供应表现出区域间的不均衡,为了弥补这一缺憾,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向省级政府提供财政均等化补助和固定项目补助两种方式来实现学生贷款政府问的转移支付。均等化补助实质上是联邦政府的一种经常性资金投入,根据“联邦——省财政协议条例”设定均等化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参照各省份财政状况的差异,按年度分比例的直接补助给省级政府。固定项目补助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对省级政府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的另一种方式,就学生贷款而言,一直实行“获贷人数比例固定”的办法.将学生贷款的固定项目资助增长率限制在获贷人数增长率以内,固定项目补助的额度随着获贷人数的增减而相应调整。
  
  (三)加拿大政府致力于完善组织机构建设,为学生贷款提供业务支持
  加拿大国家人力资源开发部是联邦政府指定为学生贷款业务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负责全国学生贷款工作的政策制定、资金预算计划、统筹贷款资金、遴选学生贷款代理机构等事务。在国家人力资源开发部之下,加拿大联邦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全国学生贷款服务中心,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设立电话咨询处理中心,对学生反映的各省在办理学生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申诉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其二,负责制定配套的支持性政策,把握政策方向并监督实施:审批各省贷款计划,实时评估不同项目的实施效益。其三,开发全国性的电子服务系统。为申贷学生提供便捷的网络咨询服务。其四,通过向社会招标的方式与两家营利性公司——埃德林斯(Edufinx)和BDP商业服务公司(Business DataService Limited,BDP)签订合同,将学生贷款的具体事务外包给它们管理。
  
  三、经验借鉴:美加两国政府参与学生贷款带给我国的有益启示
  
  自1999年政策实施以来.正是得益于中央政府的强力支持,才从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学生贷款事业的延续性。然而,政府在参与贷款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立法缺失、过度依赖行政手段以及财政支持力度较弱等不足,导致国家助学贷款在管理与回收等关键环节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因而,研究美加两国的成功经验,对于明确我国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职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政府应重视贷款立法,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运行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障
  制定并颁布有关学生贷款的法律法规是美国和加拿大等成功运作学生贷款项目国家的共同做法,目的在于为学生贷款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提供法律保障。鉴于我国长期立法缺失而导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频繁更迭,降低了政策的预期效益,这使得政府立法的必要性日益显现。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种立法方式可供选择:其一,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专门法,国家助学贷款既具有民事属性,又兼有经济和财政的属性,且现行制度已经过多年的实践完善,因而以专门法的形式予以立法符合《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其二,修订已有法律,在修订《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等教育基本法时,将国家助学贷款作为新增条款充实进去。这是我国目前贷款立法中较为合适的路径选择,原因在于可避免制定专门法的繁琐程序,并考虑到教育领域立法普遍不足的现状,最大限度的考虑到可行性的问题。
  
  (二)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方式,保障国家助学贷款运行的公平与效率
  政府立法在法律框架内规定了贷款参与主体的基本权益和责任,从整体上指明了贷款计划的运行路线;而财政支持则主要针对放贷和回收,以财政补贴调动银行参与放贷的积极性并降低借贷学生的还款负担。其一,政府提供最终担保,以最大限度地消解贷款拖欠风险。政府可参考美联邦学生贷款的经验,引人中介性担保机构为借贷学生提供担保业务,具体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以选择那些业务能力较强、收费较低的机构参与到助学贷款中来,政府同时对其进行二次担保以消除贷方和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其二,开发国家助学贷款二级市场并提供特殊利率补贴。银行放贷数额的多少最终取决于贷款的营利程度,而助学贷款业务显然难以满足高利润的要求。对此,政府一方面应积极开发国家助学贷款二级市场,加快贷款资金的流动;另一方面应提前准备一份特殊利率补贴,以便在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基准利率时,及时启动该笔资金以补贴银行。其三,实施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弥补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中的省际和校际差距,中央政府唯有辅之以财政转移支付,根据各省市的政府财政状况有梯度地转移部分中央资金到地方,帮助部分地方政府支付相应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以及为部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转和业务性经费。
  
  (三)政府应采取适度的行政规制,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基础性服务
  与政府立法和财政干预相比,行政规制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灵活、高效,可以弥补政府干预国家助学贷款的缺漏,为贷款业务提供各项基础性服务。因而,行政规制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整体运行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完善银行招投标机制,形成较为规范的市场进入规制,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选择较为合适的经办金融机构;其二。引入价格听证会的组织形式,合理调控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水平;其三,通过信息规制,强化信息公开的贷款运营观念,推动信息公开制度化以及加强信息载体建设,抑止助学贷款运行中的逆向选择.最终促成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传输的“阳光化”:其四,引入第三部门组织,并制定具体的质量监控标准体系,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同时,政府应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设置最低质量标准,以从宏观上调控助学贷款的实施质量,引领贷款政策的发展方向。(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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