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两国学生贷款中的政府职能及其启示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孙涛 发表于:2011-10-27 10:48  点击:
【关健词】学生贷款;政府职能;美国;加拿大
作为世界上经济实力和高等教育领域尽皆发达的国家,美国和加拿大的学生贷款事业经过近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已取得明显成功,从而有力地支撑了两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这其中,两国政府的作用异常关键。这为我国政府参与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表现在:政府应重视贷

美国、加拿大是发达国家学生贷款的两个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究其原因,在于:其一,这两国同为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经济高度发达;其二,这两国的学生贷款项目都取得了成功,无论是在放贷、管理和回收环节都卓有成效,然而两国学生贷款在具体运行模式上又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其三,尽管政府干预的内容和方式有所差别,但都对保障本国学生贷款的成功运作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因而,探寻美、加两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政府参与学生贷款的职能表现,对于改进我国政府职能,进而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成功运作意义非凡。
  
  一、美联邦政府参与学生贷款业务的职能体现
  
  (一)美联邦通过政府立法并定期修订相关内容,为学生贷款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美国的学生贷款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达至相当完备的程度,集中表现为主体多元、项目多样,适于不同的贷款对象。尽管如此,美联邦政府的近乎每项学生贷款都以立法的方式形成国家的法令,在法律的推动下使之得以有效实施。如“国防学生贷款”,是以1958年《国防教育法》为依据确定的。“斯泰福贷款”原名“国家担保贷款”,是依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而设立的,是目前美国规模最大、最重要的学生贷款项目。“本科生家长贷款项目”是根据《1980年高等教育法修订案》而设立的,主要面向学生家长实施。之后,《1992年高等教育法修订案》进一步扩展了斯泰福贷款的类型,创设了无补贴的斯泰福贷款项目;“联邦直接学生贷款计划”则是以1993年国会通过的《学生贷款改革法》为依据推行的。随着《高等教育法》的历次修订以及其他学生贷款法令的逐渐增多,美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有了一个相对独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这为大学生公平享有受助机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联邦政府实施财政干预,保障学生贷款运行的持续性
  1.政府直接提供部分贷款本金。以实现特定的国家目的并降低贷款违约率
  根据1958年《国防教育法》,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国防学生贷款计划,以资助贫困学生,造就国家需要的人才。该种贷款以校园为基础,由联邦政府提供贷款资金,把资金拨给学校,由高校充任贷款机构进行发放和回收。之后到1993年,美国政府根据《学生贷款改革法》设立的“联邦直接学生贷款”方案于1994年开始实施,采取“联邦教育部拨款给大学—学生从大学贷款—毕业后向联邦教育部还贷”的方式。直接贷款方案的采用是为了缓解贷款的高违约率,简化担保贷款的繁琐手续和降低管理成本。
  2.政府提供二次担保、建立二级市场以及支付特别津贴。以应对学生贷款的市场失灵
  相对于其他商业贷款,学生贷款在资金的风险性、流动性和营利性方面居于劣势,从而导致该业务的整体盈利性较差。为扭转这一状况,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美联邦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通过二次担保降低风险。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在各州建立了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联邦政府一起构成二次担保(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二次担保不仅降低了私人借贷机构的贷款风险,而且实现了风险共担、多方责任和利益的捆绑。(2)建立学生贷款二级市场,实现资金流动。学生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针对资金周转慢、流动性差的问题,联邦政府建立了学生贷款市场联合会(student LoanMarketing Association),通过信息共享、贷款协调、学生贷款债权转让与重组,加强了学生贷款的风险分担责任。增强了学生贷款债权的流动性和可变现性,促进了学生贷款机构的专业化发展。(3)支付特别津贴以保障银行利益。较好地解决放贷的风险性和资金的流动性以后,如果私人金融机构仍难以获得利润,贷方依然会惜贷。为此,美联邦政府通过立法支付给贷方所谓的“特别津贴”(special Allowance),即联邦学生贷款中贷方可接受与借方可提供的利率之差,以作为政府对银行提供的学生贷款较低利率的补偿。
  3.政府向借贷学生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减轻其背负的还债负担
  除却补贴学生在校期间、还款宽限期内和展期的利息外,美联邦政府还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减轻学生的债务负担。(1)还款方式多样化,还款期限灵活化。其一,按收人比例还款,还贷数额一般占其月收入的2%-3%;其二,延期还款,每月至少还50美元,但可根据情况提出延期,最长可达30年,延期还款期间的利率也相应提高;其三,递增还款,还款数额先低后高,以一定水平为起点,每两年增加一次,年限为12-30年;其四,标准还款,每月至少还款50美元,期限为10年。(2)基于国家利益和个人经济状况的还贷减免和偿还推迟,譬如借贷人永久残疾或死亡、在军队服役、为低收人家庭子女服务的中小学全职教师、为残疾人早期治疗提供的全职专业服务等,根据具体情况可享受不同比例的还款减免和不同期限的延期偿还,使贷款偿还更具针对性、灵活性和引导性。
  
  (三)联邦政府通过完善组织、管理和信息技术支持。宏观调节学生贷款的整体运作
  美联邦政府建立了国家和校级层面的学生贷款服务组织机构。在国家层面上,联邦政府成立了联邦学生贷款信息中心,负责将高校、银行、担保机构等掌握的有关学生贷款的信息予以汇总,以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美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国家学生贷款数据系统”(National StudentLoan Data System),针对受助学生的个人基础数据、资助情况、还款及信用状况建立了数据库,同时对数据采集、管理、信息交换、数据安全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用信息系统保证了大学生资助事业的正常运行。在学校层面上,依据联邦政府的政策规定,各高校均设立了专门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对学生申请和办理学生贷款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和帮助;同时,负责对离校学生进行还款教育,使学生了解各自所欠贷款情况以及贷款偿还的时间和方式,明确自身作为借贷者的权利、责任以及拖欠的后果。
  
  二、加拿大学生贷款有序发展中的政府干预
  
  (一)加拿大通过政府立法的方式。创立了

本国的学生贷款项目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加拿大政府就一直致力于帮助其国民获取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18年11月,加拿大出台的《退伍军人安置法案》规定:为那些由于战争中断学业的残疾退伍军人提供最高额度为500加元的贷款,这些贷款在五年之后偿还。由于这种资助形式只针对特殊群体,因此只能算是加拿大学生贷款制度的一种最初萌芽。1964年,议会通过《加拿大学生贷款法案》,向全日制大学生提供贷款以助其完成学业。该部法案详细规定了学生申请联邦贷款的条件,即申贷者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性居民;在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父母年收入不超过7万加元或高中毕业后脱离家庭独立生活4年而未上学者;已婚或离婚有子女者。1983年,联邦议会又通过《加拿大学生贷款修正案》,将学生贷款的范围扩大到兼职学生,并为残疾学生提供无偿贷款。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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