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公平性探讨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潘琳 发表于:2014-03-05 14:59  点击:
【关健词】营改增 公平 中小企业
 [摘要]自营改增试点以来,相关行业税负变动问题引起热议。现代税收经济学把效率、公平作为税制建设的两大原则,而公平性问题更是当前中国社会的重头戏。从营改增试点对企业税负影响出发,进而探讨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纳税主体的公平性,最终提出有关结论。

     1、效率
  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经济效率:政府通过税制在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的过程中,尽量使不同的扭曲造成的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无谓损失最小,即“税收中性”;二是制度效率:税收费用最小化。
  2、公平
  税收学经典意义上的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要求同等对待同样的人,即征税前后,纳税人的福利不变,实际难以实现。纵向公平要求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收,分类指标有纳税能力、经济福利水平和获得公共服务水平。
  二、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营改增没有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实则将中小企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行列,实质仍旧是营业税。因为中小企业面临的名目繁多的杂税费,“逃税化生存”成为中小企业的必然选择。为此,国税发[2005]150号指出: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压低价格供货;利润率下降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沉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变动不大、征管水平大幅提高导致税源激增(连年超过GDP增速)、税负重的重大原因。
  1、中小企业的“逃税化生存”
  企业和个人的税负重问题已经成为近几年的热点。由于增值税的税负可以转嫁,其最终负税人仍然是消费者个人。因此,大范围地引进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需要相应降低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使纳税人的税负不致过重。在如今收入差距问题严峻下,增值税的出台不利于社会稳定,进一步而言,营改增的实行要建立在配套税制相协调的情况下,如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还未得到缓解就开展营改增,收入差距等社会问题就会恶化,政策必将流产或失效。同时,营改增的试点,将道道征收的营业税变为对增值额进行征收的增值税,结果就是国家清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原来“逃税化生存”的中小企业无法继续“逃税化生存”,面临倒闭境况,大量中小企业的消失必会造成严重的失业问题。
  如此分析,并不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逃税、避税行为,而是强调:制度影响和改变行为,任何税收政策的出台必须要考虑其背后的实施背景和环境,如果条件不具备,只是在结构性减税的号召下提出营改增,不免是政府近视行为的表现(近视偏好Ainslie & Haslam(1992)提出的,指时间偏好的近视,即贴现率随时间呈递减趋势)、也是偏好形式完美的表现(McCaffery & Slemrod(2006)指出,形式要素使得政治活动重形式轻实质、财政结果具有不稳定性、社会的真实财富和福利水平会由此下降)。
  2、税收战略的缺失
  狭义的税收管理主要指税收征管活动,包括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和法律救济等。税收战略管理框架体系构建包括税收战略的层次性、税收战略管理目标的选择(公共税收)、税制发展战略的选择(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保护和鼓励)、税收征管战略的选择(管理服务型征管)。
  我认为在这个体系中,战略管理目标的选择是我国当前税收战略缺失的重点表现。以美国为例,其税务系统以“执法、服务”为税收目标,其结果就是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最佳搭配,以征税成本最小化获得税收最大化,实现高度纳税遵从和纳税自觉。而纳税自觉度直接关系公共品的供给,进而应该社会福利水平。德国经济学家Güth & Schmittberger and Schwarz于1982年首次进行了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实验。结果显示,公平心理是左右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即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得失,还关注他人的得失,从而感知社会是否公平。Falkinger(1995)的研究发现,如果政府没有恰当地提供公共品,比如存在缺位或越位,人们会感到财政支出的不公平,从而降低税收遵从程度。相反,如果人们认为政府提供了正确的公共品,就会感到财税制度和财税程序的公平性,他们愿意支持政府的财政分配活动。
  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应该先改善整个社会大环境,加强制度建设,进而开展有序的改革,如果税收政策的出台使得纳税者纳税意识减小甚至恶化纳税人生存环境,那么税收政策必定是有问题的。正如税收专家卡路斯.西尔瓦尼所述:税收征管的目标是培养纳税人自愿依法纳税的习惯,惩罚逃税者或催促拖欠税款者按时纳税,这本身并不是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国际社会对中小企业的税制设计
  1、欧盟
  5%低税率:适用于具有文化性质的产品和服务,如食品药品、水电气的供应、体育文化、交通。1999年10月22日欧盟理事会1999∕85∕EC号指南规定实行低税率的试点行业必须满足4个要求:劳动密集型、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服务、不太可能扭曲市场竞争、行业价格弹性很高。
  各国经申请最多只能在以下5个行业:小规模修理修配,如自行车、鞋、服装、家用布艺;私人住宅翻修装潢;门窗玻璃清洗;家政服务;美容美发中选择一个或最多两个劳动密集型行业试点,税率最低5%。
  为应对金融危机,2009年3月10日,欧盟27个成员国财政部长在布鲁塞尔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可根据各自情况削减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
  2、德国
  德国于1996年就出台了《闭店法》,其中要求大型超市必须在下午5点前关门。目的在于保护创造最大就业量的中小商店的正常运营。失业率的下降带来了社会救济补贴额的骤减,减少财政压力。
  3、香港
  香港地区的税收政策,其特点是税收政策会考虑未来5年的经济形势和财政盈余程度,综合考核以减少中小企业税负,体现了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与谨慎性。
  由此可见,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保护意义深远,低税负更能提升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进而改善社会市场经济主体的商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高培勇.“营改增”的历史使命[J].涉外税务,2013,(01).
  [2]刘成龙.完善税收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税务研究,2011,(06).
  [3]谭韵.税收遵从、纳税服务与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优化[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6).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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