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业务“额外”费用的负担(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林焱 发表于:2014-09-10 12:56  点击:
【关健词】负担,费用,额外,业务,货代,
货代额外费用主张是否与贸易条件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吻合 判定货代额外费用的负担,有时尚需综合考量与货代业务相关的贸易情况、政策规定等各方面因素。例如,相关贸易采用E、F或C组术语的,作为中国卖方的委托人一

  货代“额外”费用主张是否与贸易条件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吻合
  判定货代“额外”费用的负担,有时尚需综合考量与货代业务相关的贸易情况、政策规定等各方面因素。例如,相关贸易采用E、F或C组术语的,作为中国卖方的委托人一般没有必要委托中国货代企业代理国外目的港的事务;又如,巴西的进口许可证、美国的ISF申报等进口管制政策本身均规定该国国内的进口商系申报主体,故如无特殊约定,一般也不应推定国内货代企业的代理范围必然包括上述目的港进口申报。当然,实践中亦有货代企业为国内委托人代办上述本应由目的港进口商申报的事项。但因这些事项本身不属于通常的出口货代事务范畴,依其性质一般也不属于国内出口商所应负责的事务,如出口货代业务确须包含上述目的港进口申报事宜,则应由委托人与货代企业就此作出明确约定,订明费用和风险负担,以免日后纠纷成讼。本案中,贸易术语为DDU,收货人在目的港支付了进口关税、ISF申报费用及申报期间货物滞港的仓储费。由收货人暨贸易买方支付该等费用与DDU贸易条款及ISF政策规定无悖。但被告却主张将这些本就应由收货人负担的税、费涵盖在其已向国内货代企业确认的费用中,并作相应扣减,显然得不到相关贸易条款及目的港政策规定等事实的支持与佐证。
  本案虽已尘埃落定,却再次提醒相关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完善合同约定和业务流程的重要性。原被告未对ISF申报等货物在目的港的事务处理、费用及风险负担等事项先行作出明确约定,是纠纷成讼的一大诱因。
  相关企业在订立货代合同时,应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尽可能地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及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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