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后中国政府的反避税应对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侯江玲 发表于:2014-04-29 12:30  点击:
【关健词】避税 反避税 应对措施
 摘要:由于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世界各国政府都感受到了严重的财政压力,共同认为保证所有纳税人支付应付税款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在多数国家已是首要问题,避税和恶意税收筹划需要得到解决。本文从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出发,着重分析中国税务当局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之后反避税工作的系列行动和相应措施,期望与各位同仁进行反避税领域的业务交流。

       2013年9月份第一次在国家元首级的国际峰会(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将税收问题作为重要议题,显示出税收问题以及反避税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核心话题。从法学的角度看,避税行为虽不直接违法,但它违反税法的立法原理,是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相悖的,各国政府有必要采取各种积极手段,对避税行为加以防范和制止。中国政府一直对反避税工作非常重视,尤其自2008年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之后更是从完善立法、制度安排、强化管理、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积极推进,成果显著。
  由于跨国纳税人多采取转让定价、国际避税地、资本弱化等多种方法进行避税安排,本文就重点介绍中国政府采取的应对性措施和实务操作重点。
  ▲▲一、针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应对措施
  (一)事后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调整原则
  (1)独立交易原则。
  中国税法规定了关联方交易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法明确了关联交易需要进行税务调整的前提:一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造成了税收后果,即减少了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如果某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是没有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就不具有任何税收意义,更谈不上进行税收调整的问题。
  (2)具体执法依据。
  除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以外, 实务中还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文件)和《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 》(国税发【2012】13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重要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6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
  2.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1)传统的调整方法
  传统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
  (2)中国政府的创新方法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领导介绍,自2005年中国税务总局建立起反避税立、结案系统后,加大了反避税调查力度,很好的震慑了企业。同时应对中国经济发展,税务当局也在积极研究如何有效创新特别纳税调整方法,例如单一功能企业不允许亏损、利润分割和成本分摊时考虑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等中国市场特有因素。随着调查力度加大和调整方法的创新,近年来中国反避税案件的查补税额、重大案件数量及补税金额呈现不断扩大的明显趋势。
  (二)事前进行预约定价安排
  1.预约定价制度
  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对企业最大的好处就是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增加未来期间纳税的确定性,减少税收风险。
  2.适用企业条件
  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方适用预约定价安排,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取得的成效
  自2005年~2012年我国共签署85个预约定价安排。其中,单边56个,双边29个。2012年我国签署了9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数量超过以往任何年度,也远超过同年单边签署数量,说明纳税人和中国税务当局都更加重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希望通过双边协议解决在两个国家的转让定价问题,防止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二、针对避税地避税的应对措施
  (一)对避税地的界定
  中国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其中,税法所称控制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判定,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一半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实际工作中可依上述规定加以判定。
  (二)例外条款
  中国税法规定,如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提供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非设置在避税地地区或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等积极经营所得或年度会计利润较低则可免于反避税调整。
  为了避免列示避税地“黑名单”所导致的列举不全或引起不必要的一些争议,中国税务当局采取了列举“白名单”的做法,在《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文件中明确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中国税法规定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诸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南非等金砖国家,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名单所列国家或地区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归属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同时财税【2009】125号文件附件中也列举了部分法定税率明显高于中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以方便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三、针对资本弱化的应对措施
  各国的资本弱化税制一般都在所得税或公司税法中,比较通行的预防措施有两个:一是对支付的利息运用“正常交易原则”,二是实行固定比率方法,即对债务资本对权益资本的最高比率加以限制。中国国税总局 在《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股东注册资本未缴足部分对应的企业贷款利息额不得税前扣除,就是防范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一种反避税措施。
  (一)独立交易规则
  企业向关联方收支的利息,应按照没有关联关系、非受控和独立的企业间的正常利率水平支付利息。凡不按照独立企业原则提高利率、多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税务机关将把利息视为股息,按照股息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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