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涵义之辨析及意义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史正保 史洁玉 发表于:2013-12-16 20:31  点击:
【关健词】公益性捐赠;慈善性捐赠;涵义;辨析;意义
 摘要:本文首先对慈善、公益、捐赠三个词语在中英文中的词义进行了考察,并对它们在经济学、法学领域中的涵义进行了比较,接着进一步考察了公益性捐赠与慈善性捐赠涵义的差异性,最后提出了区分公益性捐赠与慈善性捐赠的重要现实意义。

      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公益性捐赠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有关公益性捐赠的研究也是不胜枚举,然而人们在对公益性捐赠活动进行研究时,却对公益性捐赠一词的表述存在不一的情况。如有的称为公益性捐赠,有的称为慈善性捐赠,有的在一篇文章中两者皆
  用。[1]而概念的准确使用是具体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人们对公益性捐赠基本用词的混乱使用会直接影响到公益性捐赠具体制度的构建。因此,本文力求对慈善性捐赠与公益性捐赠的涵义做一辨析,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对公益性捐赠与慈善性捐赠的涵义辨析之前,本文首先要明确“慈善”、“公益”、“捐赠”三个概念的涵义做一辨析,从而对辨析慈善性捐赠与公益性捐赠的涵义的奠定基础。
  一、关于“慈善”、“公益”、“捐赠”三个概念界定
  (一)关于“慈善”一词的界定
  1、在英语与汉语中“慈善”一词的涵义
  在英语中,慈善一词有两个对应的词:一个是charity,一个是Philanthropy。Charity一词来自于拉丁文的caritas,它有三层意思:一是给穷人提供的帮助、救济和施舍,二是用于帮助处于需要中的人的东西,三是为帮助处于需要中的人而建立的机构、组织或基金会。Charity侧重对穷人或困苦状态的人的帮助和救济,Ph1lanthropy它来自希腊文,是指Affection for mankind或1ove for mankind。即对人类的爱心以及出于这种对人类之爱的捐赠行为。它有三个意思:一是增加人类的福祉,二是对全人类的爱,三是为了提高人类福利的机构或福利。它的意思不限于帮助穷人,更强调提高福利水平的意思。
  “慈善”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很早就有记载。但在中国的古代典籍中,“慈”与“善”最初是有不同的含义的。“慈”的含义有三种来源:一是借代名词,借慈来指母亲,二是指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爱戴之意,三是指父母对于子女无私的爱。[2]后来,“慈”的语义由家庭之间的关爱、互助扩展到家庭之外全社会中人们的互帮互助,尤其指对长者和孩童的关爱。“善”的原意是“吉祥”、“美好”,后被发展为友好、亲善、品行高尚。“慈”与“善”虽在词源上有一定区别,但经词义的长期演进,两者的意思渐趋相近,均如《汉语大词典》中表述的“慈善”一样,是指慈爱、善良、仁慈、富有同情心。由此可见,“慈善”一词原始的含义是表述高尚的道德境界,是对人的优良品行的评价,其是行善积德、扶贫助残、救死扶伤、乐善好施之意。《辞源》的解释为“仁慈善良”。而到了现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慈善”的语义有了一定的变化,有广义和狭义区分。狭义的“慈善”是指社会成员通过中介机构或者直接捐赠的方式,将财富聚集起来,以一定的渠道将善款或实物分配给在生活中需要救济的人。狭义的“慈善”是我们生活中常用的语义,也更加接近古代典籍中的含义。广义的“慈善”类似于公益或者和公益一起使用的同一概念。广义的“慈善”有学者表述为慈善组织致力于济贫救困、文化、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犯罪控制等诸多公共领域;[3]有学者认为地方慈善公益事业的内容包括了除慈爱、善良本意的教育、医疗及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4]笔者认为“慈善”是指捐赠人因慈爱善良之心进行扶贫助残、救死扶伤的行为。
  通过对“慈善”一词在中英文中词义的对比,发现“慈善”一词的涵义在中西方的差异不是很大,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通过对中国古代和现代“慈善”一词涵义的对比考证,发现现代所使用的“慈善”一词与古代使用的“慈善”一词有一定的区别。现代所说的“慈善”一词已经突破了古代“慈善”一词所表达的含义,现代所说的“慈善”一词更多是从广义上讲,其更加接近于现代社会“公益”的含义。
  2、在经济学和法学学科中“慈善”一词的涵义
  在经济学语境下把“慈善”看作一种获取社会资源的行为。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对稀缺物品在社会中进行合理的分配,如何利用这些稀缺品创造更多的消费品。“慈善”在经济学语境中就成了资源配置的一个环节,发挥着巨大的社会经济功能,所以经济学中的“慈善”一词慈善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它阐明的是“慈善”过程的经济行为以及此行为所带来的经济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给“慈善”下的定义反映了这一点。他认为:“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称为“慈善”或“博爱”。贝克尔的定义明确了慈善不仅有实物,还有行为,这里应该指义务劳动。
  在法学语境下的“慈善”一词与经济学境下的是不同的。在1601 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1993 年又修订了《慈善法》。美国没有专门的关于慈善的法律,有关慈善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宪法、公司法、税法、雇佣法等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英美的慈善法律并没有给出慈善的明确定义,但对慈善的组织和运用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同样,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没有对慈善的概念进行界定。我国现行有关慈善的法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红十字法》(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和《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等都没有对慈善这一概念进行统一的界定和阐述,理论界对慈善也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在综合以上有关慈善法律条文内涵的基础上,对“慈善”做以下定义:“慈善”是指个人或群体通过某种途径自愿地向社会或个人提供无偿的资金、实物及劳务等多种形式旨在改善受助者生存状况的援助行为。
  通过对经济学与法学中“慈善”一词涵义的对比,发现经济学中与法学中的“慈善”一词涵义是不同的,经济学中的“慈善”侧重于慈善的经济功能和社会作用,而法学中的“慈善”更加强调怎样规范慈善行为的每个环节,强调如何让“慈善”的经济功能和社会作用发挥他们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笔者注意到法学学者对“慈善”所下的定义相对于经济学中的定义要更加具体。(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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