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刊名商标权保护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胡杨 欧宾 发表于:2010-10-18 19:13  点击:
【关健词】期刊;期刊刊名;商标;登记;注册
在当前期刊刊名的商标意识淡薄且商标注册量不足的情况下,对期刊刊名的商标权保护显得十分重要。期刊刊名的商标权保护,必须在界划期刊刊名登记与期刊商标权注册的不同主管部门和不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版权保护等法律路径,

一、期刊刊名商标注册现状
  
  1964年11月1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会议,对期刊做出如下定义:“凡同一标题连续不断(无限期)定期与不定期出版、每年至少出一期(次)以上,每期均有期次编号或注明日期的称为期刊。”2005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在《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而上述界定中,无论是“同一标题”,还是“固定名称”,都指的是期刊刊名。可见期刊刊名对于期刊而言,是专有的,唯一的,它是一份期刊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构成要素,由此期刊对刊名的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商标意识淡薄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市场意识不强,许多期刊没有认识到刊名商标权的巨大价值和潜能,因此许多期刊或根本未提起刊名商标注册申请,或刊名已被他人抢先提起商标注册申请,或由于申请的商标中含有的刊名和图形与已注册商标的刊名近似而未能注册成功,或商标保护期限已过,商标权人未提起续展申请导致商标权丧失,这些都是造成期刊刊名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直接原因。
  
  (二)商标注册量不足
  目前,我国有9700多种期刊杂志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取得出版许可证,但这些期刊杂志中,将其刊名注册商标的却微乎其微,2007年《中国商标与产业经济蓝皮书》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纳入该课题调查范围的国内发行的8 482种期刊中,出版者未注册商标的有6 942种,其中151种已被人抢注,期刊出版者注册商标的比例仅为18.12%。在市场化、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不尽快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期刊刊名权益,势必会造成更多的期刊刊名受到侵害。 高时达到43万份。但在上世纪90年代,市场上出现了由湖北省出版发行的同名《农民之友》,该刊的出现,不仅混淆了两份《农民之友》,对读者产生了误导,更使前一个《农民之友》发行量急剧下滑,而这本由湖北省出版发行的《农民之友》,由于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了商标的杂志,为避免版权纠纷,西南农业大学主办的《农民之友》只好忍痛更名为《科技兴农》,由此丢掉了原来开辟的宽阔市场,直至逐渐退出了市场。
  
  三、期刊刊名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路径
  
  (一)《商标法》保护
  虽然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注册原则,但“在先使用”在商标权申请注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第29条规定了同时申请,使用在先的原则。明确了对在先使用权利的保护,防止他人对在先使用商标权的侵害。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标、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知名商标、名称、包装和装潢在先权利的保护,在其第5条中规定的不得采用的4种不正当手段中即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而此处“商品特有”即是指商标具有的专有性和该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三)版权保护
  商标是智力成果的产物,商标构成的无形资产是商标权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作为智力成果,商标的构成要素符合《著作权》第三条涵盖的范畴,受《著作权》的保护。同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商标,其外观设计还可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四)期刊刊名注册商标的特殊性
  虽然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商标的使用和注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具体期刊刊名在注册商标时是有所宽限的。如在定名上,商标法对一般商品定名,要求可以有含义,也可以无任何含义,只是个符号,但对其相似性则有严格的要求;而对于期刊命名,无论是直接表明其内容定位的实名,或是表达其内在意蕴的虚名,由于文字表述的不同,一般不会造成读者误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期刊刊名的商标注册案是有所放宽的。
  综上,为维护期刊名称使用的合法性,防止期刊刊名重复、刊名被盗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期刊,都应尽快办理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期刊刊名的登记与商标权的注册
  
  (一)期刊刊名商标权保护历史沿革
  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共同发布《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明确指出;“报纸、杂志名称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据此,商标局对刊名注册商标设置了形式审查,即凡申请注册商标的都必须提供新闻主管部门合法的出版许可证,申请人只能是登记证上列名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出版单位,所申请的文字要与登记证上批准的名称一致。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后,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在报纸、期刊、新闻刊物等上申请注册商标。鉴于此,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取消了刊名商标注册的“门槛”,即是说申请人若在报纸、期刊、新闻刊物等上申请注册商标时,无须再提供新闻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许可证,即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09年2月17日商标局在发布的《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中又明确指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由此可见,为繁荣我国文化市场,无论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上,我国对于期刊刊名申请商标注册采取的都是宽松、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原则和态度。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