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警务执法合作障碍及解决措施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飞 发表于:2011-11-03 11:26  点击:
【关健词】跨国犯罪;执法;警务合作
跨国犯罪活动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安全与发展经构成了严重威胁,它直接威胁国际社会的政治稳定、人民安全、社会组织的存续和经济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独立地应对跨国犯罪都是困难的和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世界各地的共同合作,才能掌握同跨国犯罪斗争的主动权。

作者简介:张飞,男,(1983.-),江苏省连云港市机场公安分局民警
跨国犯罪在近三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日益猖獗,跨国犯罪活动已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安全与发展经构成了严重威胁。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建立和加强双边乃至多边警务合作关系,有效预防和打击国际性犯罪活动,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呼声,也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加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1.司法理念的差异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方面。加拿大的司法裁判过程体现了程序公正优先的司法理念,而在我国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则更多地把实体公正放在优先的位置。在加拿大,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加拿大的司法理念更看重程序公正。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原告、被告、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任何一方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都会导致不利于己方的后果。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更为明显。加拿大的刑事诉讼中存在着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派出的证据规则,简称“违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的存在,使得检察机关违背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就无法作为庭审中可以采用的证据,结果是被控犯罪嫌疑人无法被定罪。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也要求司法过程遵守特定的程序。但是,当实体公正的价值和程序公正的价值发生冲突时,牺牲的往往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大众的观念期待着法官在判案中能够为了追求实体公正而突破程序上的束缚,许多法院内外的领导和法官也有类似的观念,认为结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如果程序公正无法实现结果的公正,它就必须走开。
  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方面。普遍正义实际是一种抽象的正义、形式的正义,是一种仅具有认知效果的正义。司法的过程在确保对全部同样的案件给予同样待遇的同时,必须尽可能的给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当事人的每一个诉求以其应有的满足。这种体现为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给予每一位当事人以应有的尊重的具体的和可感知的正义,就是个案的实质正义。加拿大的司法制度与司法裁判过程追求的是普遍正义和普遍正义指导下的个案正义。即它所寻求的个案正义不是无条件和无限制,而只能是那些与普遍正义相一致的,当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发生冲突时,为了实现普遍正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个案正义。我国的司法裁判过程则更倾向于追求个案正义。法官在判案时,关注的重点是本案的公平正义,要对当事人负责,这种思维逻辑与加拿大法官相去甚远。
  2.引渡条约的缺失
  我国与加拿大签署引渡条约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障碍:第一,法律制度因素。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关键的一个障碍因素就是死刑的适用问题。加拿大已经废除了死刑,而我国却较为广泛的适用死刑。第二,社会制度因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倾向于保护公共大众的利益,所以更强调惩治犯罪以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治安,维护国家尊严和司法主权。而加拿大则更强调个人的人权问题及因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分歧、对立而导致的政治问题。所以,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也会因此而有差异。第三,资金追回和赃款分割因素。虽然有时候我国是将出逃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了,但他们所带走的资金却早已挥霍,或者是处于外国政府的管辖之下。对于我国而言,希望把这些流失的资金拿回来。但是,对于加拿大政府而言,他们也会认为自己理应取得这些外国人在本国“消费”的财产,或者至少应当分取一部分。这样,双方就很有可能会对资金的分割产生争议。所以,这也就成了双方签订引渡条约的一个障碍因素。
  3.警察体制的差异
  我国警察体质是中央集权型的双重领导体制,在公安部的领导下,既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又受上级警察机关的领导。各级警察机关必须全面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既受同级政府党委的领导又受上级警察机关党委的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加拿大的警察体制为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打击犯罪与服务社区相结合,突出反映了多元化社会的特征,加拿大警察主要由皇家骑警队、省警察、市警察和小民族聚居区警察四部分组成,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加拿大皇家骑警队隶属法务部管理,拥有在全国范围内执行联邦法律的权力,受总部和地区分部的垂直领导。同时,皇家骑警队还可以与省市当局签订合同,派出警力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在打击犯罪特别是严重犯罪方面,皇家骑警行使的权力远远大于地方警察的权力,如皇家骑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法,基本上以条为主。预防犯罪和服务社区则主要由地方警察承担,以块为主进行执法。
  二、强化中加警务执法合作的措施
  1.坚持互惠原则
  互利互惠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它是国与国之间开展合作的重要准则。加拿大1999年的《引渡法》也明确规定,通过“特定协议(specificagreements)”方式可以与外国开展个案引渡合作,不考虑两国是否签署引渡条约。因此,虽然我国与加拿大尚未缔结引渡条约,但仍可依据“互惠原则”和加拿大《引渡法》“特定协议”的规定开展个案引渡合作。此外,我国和加拿大都已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拿大政府在向联合国递交该《公约》批准书时明确表示,《公约》可以作为加拿大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依据。以互惠为基础进行合作时,必须达成一项谅解,即提供合作的一国,今后在同类案件中也同样会得到另一方所提供的类似合作。在双方都存在这种需要时,这种互惠关系就会建立并发展,否则就难以达成一项谅解。
  2.建立互信机制,实行个案合作
  个案合作是一种较好的引渡替代措施。在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中,建立互信机制十分重要,维护法律尊严,不容忍刑事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目前,虽然我国与加拿大还没有签署引渡条约,但我国也可以依据其引渡法,通过个案谈判方式,开展引渡方面的实践。根据1999年新的《加拿大引渡法》第10条的规定,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specific agreements)”,以执行该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
  3.首脑外交 增进互信
  2009年12月3日,中加两国签署了《中加联合声明》,第九条,近年来,中加通过二00八年建立的双边司法执法合作定期磋商机制以及警务合作等渠道,不断扩大双边司法执法合作。双方重申愿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在打击跨国犯罪和遣返逃犯方面加强合作。双方还同意早日签署《打击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同意就签署分享犯罪所得协定进行谈判。双方表示愿就上述及其他双方将在今后考虑的相关问题保持沟通,以进一步扩大在该领域的合作。2010年6月,胡锦涛主席对加拿大进行国事访问,此次访问期间,我国和加拿大政府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执法领域的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扩大了在合作范围以及合作方式中的警务执法合作。(江苏省连云港市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江苏;连云港;222345)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