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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劳务关系之认定(3)

时间:2011-11-29 15:47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周宏 点击:
参考文献: [1]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45. [3]王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及劳务关系的差异性分析
  
  参考文献:
  [1]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45.
  [3]王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及劳务关系的差异性分析及认定”.载南京六合法院网,http://www.lhfy.gov.cn/article_show.asp?NewsID=2579,2010年12月10日访问.
  [4]如没有特指《侵权责任法》中“劳务关系”或明确限定,下文“劳务关系”均指一般意义下的劳务关系,即狭义劳务关系。
  [5]最高院对该条的有关解读认为,本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含义已无本质差别。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58.
  [6]安建须.《侵权责任法》上自然人雇主替代责任前提条件探讨[J].人民司法,2010(11):30.
  [7]金容标.论退休返聘行为之法律性质[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5):92.
  [8]杜万华,王林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0(19):17.
  [9]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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