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死刑的价值看死刑的存废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廖理金 发表于:2011-12-09 10:27  点击:
【关健词】死刑 刑罚的价值 死刑存废论
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原因,死刑随着人类文明的出现而存在已有几千年,自然也有其存在的原因。然而随着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市,引出了一场死刑存废之争,由此也使得法学界对死刑的价值问题进行了不断的研究与讨论,形成了一些的观点、理论。本文从

作者简介:廖理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一、死刑存废之争与死刑的价值问题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源于公元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对死刑提出质疑,但是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从而引发一场死刑存废这个延续了几百年的论争。死刑存废之争将人们的视线引到死刑的价值问题上来,围绕着对死刑的价值的认识和评价,刑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二、刑罚的价值
  (一)刑罚的公正性
  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即公平和正义。既要公平又要正义,而首先是要正义。细言之就是刑罚自身存在是否正当,刑罚运用是否公平。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刑罚的基本价值之一,大致内容是刑罚自身存在是否正当,刑罚运用是否公平。法律因维护正义、惩处犯罪而存在,任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惩罚,这一点无需说明,但是刑罚应该与犯罪相对应,任何犯罪都只能受到一定的刑罚,即罪刑相当。刑罚必须坚持公正,不能过重,也不能偏轻,否则就会成为暴力的工具,或者成为名存实亡的摆设。
  (二)刑罚的人道性
  所谓"人道"就是要把人当人。在刑罚中的人道就是要把罪犯当人,要求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就是说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把罪犯当作一个人来看,而不是动物或者其他什么。罪犯本身是一个人,这就是一个最基本、最简单、最核心的含义。假设一个人犯了罪,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穷凶极恶的,但是我们还要是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是不能被剥夺的,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和约束。研究一种刑罚是不是人道的,首先要看人的哪些权利是可以剥夺的,哪些权利是不可以剥夺的,比如人的基本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在历史上有纷繁复杂的刑罚,而很多刑罚已经被废除了,废除的理由是大家一致认为它们是不人道的刑罚。
  (三)刑法的效益性
  刑罚的效益是指刑罚的成本与刑罚的成果之比,准确地说,就是刑罚的积极效果应大于刑罚的成本。刑罚的目的在于惩处犯罪、维护合法权益,主要是维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国家安全。因为刑事犯罪往往伤及生命,或者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所以惩罚也比较重,其中就包括死刑。但是,刑罚惩处少数犯罪,却能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它的成本相于其效果而言是有效益的,这就是刑罚的效益价值。
  三、从死刑的价值看死刑的存废
  (一)死刑的公正性
  从正当性来看,死刑惩治犯罪,防卫社会,具有明显的正当性。关于此点,基本上没有人否定,哪怕是死刑废除论学者,也很少在论述其废除观点时对死刑存在的正当性进行批驳,因此,死刑的正当性几乎是不容质疑的。
  (二)死刑的人道性
  现代死刑其实已经是在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下进行了改变,废除了很多不人道的地方。历史上有很多明显不人道的死刑,如五马分尸、凌迟等,这些死刑的执行方法都被废除了,原因就是它不人道。我国开始实行以注射方法代替枪决执行死刑,以求死刑向文明化、人道化改变。但剥夺人生命这个过程在根本上就是不人道的,形式的改变并不能解决其不人道性的问题。再者,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在实施刑罚的时候把人当人看,但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是要把人弄死,被执行死刑的人不是人,而类似于物了,这也说明死刑的不人道。
  (三)死刑的效益性
  法律保护的是某种权益,而刑罚剥夺的则是因犯罪行为而丧失的某种权益。在各国刑法规定中,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往往规定在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罪名之上,例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上。而像生命、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等这些利益都是等于或者大于死刑所剥夺的利益,死刑的成本小于它所带来的效益,因此也就可以说,死刑的投入相对于它产生的效果而言是有价值的,它完全符合刑罚的效益性特征。抛开人道主义的标准,单从效益上看,死刑还是有存在的可取性,这也是死刑存在的主要原因。
  总之,死刑确实有存在的价值,它从一开始直到现在都对犯罪现象起到了应有的预防和惩罚作用,有力地保护了合法权益。但是,死刑的价值具有缺陷,尤其表现在死刑的不人道性,它的存在必然也有消极的作用。何况,刑罚本身是具有消极作用的,主要是对犯罪人造成不利影响,如塑造变态人格、使犯罪人遭受歧视、使犯罪人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等等。所以,死刑的存在并非十分合理,相反,死刑的存废问题是应该慎重考虑的。
  四、我国死刑的现状和出路
  (1)死刑的预防作用仍然存在。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而且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严重的犯罪时有发生。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生命都是被视为最宝贵的东西,死刑的强大威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2)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形式下,死刑为经济建设起到很好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犯罪越来越成为一种频繁的现象,需要通过死刑进行预防和打击。有死刑的时候经济犯尚且猖獗,如果废除,不仅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容易使人民群众产生放纵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的误解,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3)如果废除死刑,刑罚的成本会很高。关押一个犯人,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而目前社会资源是十分有限的,没有了死刑,严重的犯罪往往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则会出现大量在押犯人,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4)死刑的传统很难一下子改变。我国的死刑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的沿用,形成了自身的体系,与社会各个方面密切联系,如果在短期内彻底废除死刑,将很可能会引起混乱,人们在思想上也不好接受。
  所以笔者认为,死刑在短期内很难简单废除,但也应该采取适当改革,逐步削减,完成死刑废除的准备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削减死刑适用的罪名。我国死刑的罪名数量偏多,在刑法的总罪名中所占比例也很大,这是很不正常的。这也是我国与世界其他各国相比比较突出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应该大幅度消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对一些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罪名,加以改变或废除。完全可以仅对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等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和部分军事犯罪保留死刑,而废除其他部分的死刑罪名。以后也尽量不再增加死刑立法,并严格控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适用。死刑的罪名理应逐渐减少,直至完全取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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