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时尚消费模式把脉开方:Groupon团购模式的法律问题初探(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曹秋实 发表于:2011-12-09 11:18  点击:
【关健词】电子商务 Groupon团购模式 法律协调
现实法院审判当中,多数法院对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中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进行解决,这一做法笔者认为是值得赞同的,就上文提及的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以及法庭秩序的维护来讲,分案审理更能够平衡二者。 (二)消

现实法院审判当中,多数法院对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中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进行解决,这一做法笔者认为是值得赞同的,就上文提及的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以及法庭秩序的维护来讲,分案审理更能够平衡二者。
  (二)消费者权利保护期之节点——团购网站与商家的责任分配
  网络团购这个新兴的朝阳企业在团购网站的扩张中,也可以看到这种盲目与非理性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仅仅靠消费者到315上进行投诉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法院作为保障公民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gruopon模式团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成为在审判此类案件中所要解开的重要节点。
  由于团购网站作为居间人加入到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使得原本简单的合同关系更加复杂,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如何正确的运用相关的法律进行责任的分配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司法实践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其规定过于宽泛,在适用上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进行辅佐,因此对于实践的指导是有限的。笔者认为对于责任的分配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在gruopon模式中由于网路虚拟性导致的消费者判断商品质量能力缺失,因此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更值得重视。为此2010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在groupon团购模式中团购网站扮演的是网络服务经营者(ICP)的角色。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于ICP对于因为信息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一般认定ICP应当承担责任v应当受到该行政法规的约束,而值得强调的是笔者认为网络团购中的商家并非网络商品经营者,它并不在网上开店进行实际经营,而更像通过gruopon团购网站作为居间人的角色其提供宣传广告(这种广告由于其内容的确定性而具有邀约身份)。因此在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团购网站知悉商家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将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对于团购网站不知悉商家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并且商家也没有提供确定的住址等信息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关高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罚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团购网站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只有在其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姓名与地址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而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2.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1)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在团购活动中由于消费者无法真正感知商品和服务,也无法进行实质性判断,一般都是已经到合同生效后履行阶段发现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这时候已经无法用缔约责任进行规制,不履行构成违约责任。《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规定了产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做说明的等八种明确情形以及其他条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责任承担中少有的带有惩罚色彩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网络团购中经常标榜“正品”“行货”的商家,结果消费者拿到的产品确实“赝品”,这种商家的欺诈行为可以在审判过程中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如果在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的使用过程中或者服务内容中使用商品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情况,根据《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这并非连带责任规定,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例外。而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等。
  三、结语
  与网络的迅速发展相比,现实法律略显滞后,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决现存的问题,是本文的出发点,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团购行为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以及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以求在今后的gruopon模式团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理清思路,达到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
  
  注释:
  ①ICP是Internetcontentprovider的缩写,意为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为用户提供电子商务,网上广告,有偿提供特定信息等其他网上服务,用户可在域名范围内发布信息,查询信息。
  ②④杨治,王云霞.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50511-121333.htm.
  ③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24页.
  ⑤易趣提供的在线交易服务的性质.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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