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委会在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中的调解职能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蔡元元 熊兴国 任晓刚 发表于:2011-12-11 13:29  点击:
【关健词】村委会调解 拆迁纠纷 合理补偿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也大量出现。解决此类纠纷,村委会调解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村委会调解农村拆迁纠纷于法有据,并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纠纷发生之后、调解无效之后发挥其重要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村委会在郊区拆迁引发的农村纠纷中调解工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04003)的结项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蔡元元,硕士,石家庄经济学院马列主义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律、思想政治教育;熊兴国,石家庄经济学院马列主义教学部讲师;任晓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法律及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66-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房屋拆迁也在大规模的开展。因此,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合解决农村拆迁纠纷的途径就显得十分重要。目前,如何完善法律,保障广大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实现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是当前各方关注的重点。①不可否认,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农村拆迁纠纷是我们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中国人素有“厌讼”的传统,且农村房屋情况极其复杂,每个镇、每个村、每一户的情况完全不同,“打官司”容易使农村本已微妙的人际关系产生震荡,甚至激化矛盾。在这些现实面前,在运用法律手段视野之外,积极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对农村拆迁纠纷的调解作用,充分实现和体现基层自治与民主政治也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二、村委会调解职能在农村拆迁纠纷中的发挥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格局中,调解成了日益青睐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当事人、社会以及国家共同的选择。②与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纠纷相比,依靠村委会调解方式解决农村拆迁纠纷更加契合农村实际需要。
  (一)村委会调解农村拆迁纠纷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11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第111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第10条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多样化,可以在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已经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同时在规定村民委员会职能时,也将“调解”职能明确列举出来,由此确定了村委会调解农村拆迁纠纷的法律基础。作为下位法的《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又将宪法赋予村民委员会的调解职能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从而加强了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调解农村拆迁纠纷的可操作性。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为依据调解民间纠纷于法有据。
  (二)村委会调解农村拆迁纠纷的优势
  首先,村委会具有贴近农民生活、了解纠纷真相的优势。近年来,农村拆迁的范围越来越大,所涉问题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村委会基于其基层组织的特性,基于其与农户天然的纽带,使其在解决复杂多样的农村拆迁纠纷中具有其他组织、团体、个人所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
  其次,村委会具有制定、解读本村拆迁实施细则的优势。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涉及拆迁的村庄会在不违反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拆迁实施细则。村委会作为拆迁实施细则的制定者又是细则的解读者。拆迁工作纷繁复杂,每一户拆迁农民都想深入了解与自身情形相对应的具体拆迁条款,此时,村委会有义务而且有能力完成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
  再次,村委会具有代表广大农户与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对话、沟通、维权的优势。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与发展,原因之一肯定是被拆迁农户与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尖锐的利益冲突,除此之外,上述利益主体之间未形成有效的对话、沟通机制也是产生拆迁纠纷的一大诱因。与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相比,农民没有正式统一的组织,在政治上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无法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与政府对话,也无法通过平等谈判维护自己的利益。③因此,现实呼唤我们建构一种既高效方便、又有效可行的农民利益表达、调节、维护的机制,以此来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长远看,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会逐步发展成为服务型社会自治组织,就是摆脱行政附庸,代表村民、服务村民、为村民谋利益,同时自治本就为调解的本质和价值,在服务型社会自治组织之中人民调解的自治才能实在地得以实现。
  三、村委会在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中调解职能的具体发挥
  (一)依据前馈控制原理,在拆迁纠纷发生前,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
  前馈控制是指通过观察情况,收集整理信息、掌握规律、预测趋势,正确预计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采取措施,将可能发生的偏差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为避免在未来不同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事先采取的措施。④依据前馈控制原理,建立拆迁信息网络,评估纠纷出现概率,及时纠偏拆迁工作,可以达到在拆迁纠纷发生前规避风险、化解矛盾的目的。首先,要有大量的、准确的、有代表性的信息以便准确预测。村委会基层组织获取信息便捷、真实,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其次,村委会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拆迁细则,并及时纠偏。如前所述,每个村庄的拆迁细则在拆迁工作中起着标杆的作用,对实现既好且快的拆迁工作至关重要。符合本村实际、公平合理的拆迁细则必然建立在大量、准确、有代表性的拆迁信息基础上,同时需要村干部对纷繁复杂的信息作认真深入地分析,并不断补充、修正、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如若发现某些环节可能出现问题,村干部可以及时调解,真正做到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拆迁纠纷一旦产生,坚持以法为据、标准统一,及时处理、结果公示原则,进行有效调解
  前馈控制机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阻止一切拆迁纠纷的发生。当纠纷出现时,村委会如何有效地化解各种各样的矛盾,笔者认为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法为据、标准统一原则。村委会调解是一种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自我管理的自治活动,村委会和村干部进行的调解活动是民间性质的,调解也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但是自治、灵活并不意味着调解可以脱离法律的约束。一方面,无论是纠纷受理范围,还是调解人员组成、调解程序,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拆迁纠纷中,村委会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来开展调解工作,不能在法律之外解决问题。另外,村干部要秉承公平合理理念,尤其在涉及到自家及相关亲朋利益时,以身作则,不搞特殊。第二,坚持及时处理、结果公示原则。拆迁纠纷出现后,村委会应及时介入,了解情况,迅速予以处理。同时拆迁纠纷往往具有代表性,在及时处理的前提下及时公示处理过程及结果,既有利于做到信息公开,推动拆迁工作进行,也能给类似纠纷起到范例作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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