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下的财税处理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伊羽 发表于:2015-01-14 18:38  点击:
【关健词】股票期权 财税处理 分析
【摘要】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管理中的研究和应用。企业开展股票期权激励,在会计核算上,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在方案的设计与实施上,要符合国家相关股权激励办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应当依照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执行。各种法规制度规范要素和侧重点的不同,使得股权激励在财税处理上较为复杂。本文主要对企业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的财税处理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股票期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期权激励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主要包含行权限制期(等待期)、行权有效期、期权失效期三个阶段。下面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开展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各个阶段的相关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
  会计准则规定,股票期权的核算,应当按照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计量。但是,我国现阶段规定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所以,股票期权也就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从而也无法从市场上获得公允价值数额。那么,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应当尽可能的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目前,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大多都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来估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该模型是以股票价格变动呈对数正态分布且期望值与方差一定、不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等一系列条件假设为前提,再结合当前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期权期限、无风险利率、股价的波动率等影响因素,综合考虑来估计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实务操作中,由于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估计技术较为复杂,企业大都需要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估算。
  二、授予日后即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财税处理
  授予日后即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一般是行权价格会低于预期的市场交易价格。同时,向市场传达的是对企业发展前景的看好,在二级市场,一般会作为中长期的利好反映,股价会有所上涨。所以,即便是授权日即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股权激励预案公告到授予批准需要一定的时间段,实际行权时,二级市场的股价往往也会高于股权激励方案中的行权价。此时,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一般是以行权日当日二级市场上的收盘价减去行权价的差额进行确认。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没有等待期,企业在授予日即可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所得税公告》)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企业股票期权激励采取授予日后即可行权方式的,财务处理与税收管理的规定相吻合,两者之间也不会产生差异影响。
  三、股票期权行在权限制期内的财税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后,有一定的行权等待期的,企业在授权日对该股票期权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在行权等待期内的每个会计期末,根据企业已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预期,对可行权数量进行估计,并以最佳估计数量为基础,按照期权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已经初始确认,后续计量时不再调整。《股权激励所得税公告》中规定,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作为当年度所得税的扣除项。
  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处理上计入当期的费用部分,必然会形成企业所得税的暂时性影响,即产生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该股票期权行权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转回或冲销。企业会计处理上计入当期生产成本的部分,如果该部分产品当期未完工或虽已完成但并未实现销售的,则该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未对本期损益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对企业所得税形成影响,所以企业本期不需要做所得税差异调整。如果该部分产品已实现销售并已结转了相应的成本的,则该部分股票期权的费用实际上已影响了当期的损益,也影响了当期所得税费用,企业需要计算并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行权日,根据实际的行权数量,按照该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确认最终的成本或费用,并调整资本公积;根据期权的实际行权价格,计算股价中的实收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公允价值形成的资本公积结转至股本溢价公积中。根据《股权激励所得税公告》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后,企业应按照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及行权数量,计算并确定为当期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是指实际行权日的该期权标的股的收盘价格,并非期权公允价值,两者之间很可能是有差异的。这主要是首先通过“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估算的期权公允价值本身就会存在误差。其次,期权的公允价值中含有一定的时间价值,而公允价格中不包括时间价值。由此可见,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与会计上确认的成本或费用部分明显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在等待期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依照税法上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部分,作转回处理;对于超出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冲销,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五、期权失效后未行权部分的财税处理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有效期内未行权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并且以后不得再主张行权。企业应当将这些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企业对于上述有效期后未行权的部分可以视为会计估计变更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会计核算上,按照未行权的数量与初始确认的期权公允价值,对原计入以前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的部分,进行当期调整,同时冲减相应的资本公积和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六、结束语
  总之,我国股票期权在财税处理上,所依据的法规制度不同,而各法规制度规范要素和侧重点的不同,使得在会计和税收的核算上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差异。企业在日常的财税处理中要正确地认识和计量各种差异,既要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又要保证税收缴纳的及时和完整。
  参考文献
  [1]李刚.实施股权激励时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财会月刊.2010.8下.
  [2]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6.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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