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隔到统筹:省域社会保障一体化探讨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胡丹鸯 发表于:2011-07-19 10:14  点击:
【关健词】省域特色 社会保障 一体化 浙江经验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均衡地区发展,保证各社会群体平等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分阶段地推进。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也初步建立了省域城乡统筹、全

作者胡丹鸯,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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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快速发展。1979—2009年,区域经济实力(GDP)年均增长率达到13.0%,高于全国9.9%的增长率3个多百分点,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分别高于全国0.8个百分点和1.3个百分点,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明显小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浙江省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为52059元,已经达到了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在浙江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保障一体化化程度也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在进入新世纪后,在浙江各级政府重视下,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卓有成效。浙江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先后出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政策,并在随后的年份,根据省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作出新的修订,地、市(区)各级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提出了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总体上讲,省域社会保障基本做到了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和待遇计发标准的统一,从而在省域范围内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济、伤有所保、育有所得、困有所助”。
  
  一、碎片与差别:省域社会保障一体化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
  
  浙江的社会保障一体化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和社保待遇差别化不可能立即得到消解,有关统筹层次较低,城乡居民待遇差别较大,农村社保水平相对较低,农民工社保关系转移困难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这些都亟待在今后的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中得到根本改善。
  
  (一)社会保障制度设置的“碎片化”
  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在建国之初,国家的财力有限,只能保障城镇职工的养老保硷、医疗保险及福利等,而广大农民主要依靠家莛保障,由此造成部分人有社保,大部分人没有国家提供社保的分割局面。1995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随之进行,但从改革路径而言,是一步一步通过局部试点逐渐展开的,由于试点的局部性和阶段性特征,由此造成各地、各种类别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割。从实施方法而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中央政府出台总体性的框架性文件,省地市政府根据中央文件再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与本地实际情况较为适应的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实际操作由县级政府负责,而且社保层次主要局限于县级统筹。因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一,由此造成社保制度和办法分类众多,差别很大,且互不衔接等诸多问题。
  一是保障对象的“碎片化”。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按城乡区分的社保对象有城镇居民社保、农村居民社保和农民工的社保。城镇居民社保对象又分为公务员社保、事业单位社保、城镇职工社保、自雇佣者和个体工商户社保等。农村社保又有“纯农民”社保、乡镇企业人员社保、失地农民社保以及“五保户”特困户社保。农民工社保按工作地点又可分别参加城镇社保和农村社保,或者单独的社保。社保制度分别设立,各社保对象享受各自的待遇标准,由此造成了制度的差别化。
  二是社保层级的“碎片化”。按地区分的有省级社保制度、地市级社保制度、县区级社保制度,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还有村级的社会保障办法。因人的地域属性不同,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并由于地方政府有权设置本地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使社保制度体系城乡分割、区域分割。
  三是社保责任主体的“碎片化”。我国社会行政管理系统以属地管理为主,与此相对应的财政收支也实行了分税制和分担制,这也导致了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碎片化”。以社保责任的承担主体来说,大多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因而造成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待遇较高,基金大量结余,落后地区待遇较低,基金充足率缺口较大,并使社保基金调剂困难。并且,这种体制使地方利益和特殊群体的既得利益呈现不断固化趋势,阻碍了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
  
  (二)不同社保群体待遇的差别化
  从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看,2010年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已达人均每月1595元,应付生活后绰绰有余。而农村居民,即使在经济发达、财政收入水平较高的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居民的养老金每月也只有500元左右,对比宁波市区的城镇职工,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占前者的30%左右,在落后地区差距更大。虽然农村居民的生活指数和消费水平相对较低,但其差距是不言而语的。
  从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看,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同是农村户籍的居民各地市的待遇标准不一。2010年,市区农村户籍居民的保障水平杭州市为每人每月330元,宁波市为264元,丽水市为216元,衢州市为188元(2009年数据)。如2008年浙江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金额为月人均112.3元,仅相当于当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58元的14.56%,与满足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仍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在个别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贯彻,有时不能及时支付,甚至使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也难以保障。
  从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数较低,农民因病致贫现象仍大量存在。虽然大多数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因城乡不同。综合全省的大致情况,城镇居民的门诊费、住院费一般能报销80%,而农村居民的门诊费用一般只能报销20-50%,住院费只能报销40-70%左右,而对一般居民来说大量的医疗费是门诊费,而且有些地区的农民医疗费用根本没有保障。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率仍较低
  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是他们的应有权利,也是他们的迫切要求,但由于制度设置的“碎片化”,农民工的社保状况一直不容乐观。
  就养老保险来说,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一直是困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难题。据相关调查,2007年,宁波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占42.18%,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占57.09%;2009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为42.25%,没有参加的占53.72%。据2008年省政协3号提案透露的数据,杭州市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约50万,而每年退保人数高达8至10万,目前累计退保人次超过(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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