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政府作用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胡磊 发表于:2015-02-02 15:59  点击:
【关健词】劳动关系;政府作用;和谐劳动关系
[摘 要]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作用,存在法规制定不到位、执法和司法投鼠忌器、保障监察人员严重失职、推进集体协商重指标轻实效、对劳资双方重管理轻服务、对社会力量重管制轻引导、对争议重处理轻预防等不足。其主要成因是:劳资博弈格局存在宏微观差异、劳动执法与短期GDP增长激励不相容、执法人员存在自利和腐败行为、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基础较弱、经济调节和扶助不力、担忧非政府组织异化、忽视争议预警机制建设。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需要加强劳动法治建设、完善官员政绩考评体系、打击政企合谋侵权行为、提升集体协商实效

      [中图分类号]F24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1-0052-05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博弈力量失衡、劳动者仅凭自身努力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是政府需要介入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政府适度干预和有效治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和关键。近年来,我国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政策环境持续向好、实践基础不断厚实、社会共识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诉求及其维权方式发生积极转变,越来越多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日趋规范合理。但是,政府不当干预和行政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仍有大量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劳动争议和员工流失率高位运行,仍有许多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深入探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视域中政府作用的不足、成因与克服路径,对于充分准确发挥政府作用、提升劳动关系治理绩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一、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政府作用发挥不充分
   1.部分劳动法规制定不到位。一方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的设定差强人意,难以适应部分企业与劳动者的诉求。结果,企业不遵守劳动基准、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且违法的机会成本较低和法不责众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部分劳动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缺少合同保障、安全卫生保障、工资和补偿金保障以及工伤养老失业保险的劳动者维权难度较大。例如,《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然而,“应当”、“可以”只是应然性倡导,工会和社保费征收机构对违法企业无强制约束力的执法依据和手段。同时,既有法规对企业不建工会、拒不诚实协商和工会不作为的规制内容不明确、带有弱惩罚性,劳方有时要用自我矮化的方式“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工会和集体协商。
   2.劳动执法和司法投鼠忌器。一些官员担心严格执行劳动法规与提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职工社保覆盖率等会过快提高企业用工成本与恶化当地投资环境,进而影响当地GDP、财政收入和就业率,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方面“叶公好龙”、不敢严格劳动执法或实行劳动执法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对劳动法规做选择性宣传,变通为“土政策”或打折执行以更好地“顾全大局”、“放水养鱼”,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表现出宽容,劳动者不激烈抗争和集体闹事、政府就不干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3.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严重失职。一些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借法扩权、硬法软执行或“钓鱼执法”、以罚代管,视企业劳动违法罚款为创收渠道。一些官员在厂房产权、房屋出租等方面与当地企业有共裤连裆的利益关联,在争议调处中偏袒资方甚至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帮凶。一些官员在调解劳资矛盾时搞政企合谋、权大于法或用违法惩处违法,以推、挡、压、敷衍等方式对待劳动者合法诉求,或明或暗乃至里应外合地为资方侵犯劳动者工资社保等权益开脱,为企业劳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合法性背书。此外,有的地方对企业的劳动执法检查流于形式,或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准备,或在发现企业劳动违法行为后放任纵容资方、限制打压劳方,迁就甚至助长了不法雇主的侵权行为和道德风险行为。
   4.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重指标轻实效。面对个别劳动关系调整难以有效缓解劳资矛盾的情况,2010年全国总工会提出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来,不少地区和行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有了量的提升,有的地方还将集体协商覆盖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然而,一些地方管理越位、服务缺位,推进工会组建和集体协商的核心目标止步于提高工会覆盖率和集体合同签订数。许多企业建会和开展集体协商只是回应政府要求、装饰门面的表演性行为,“企业形式上守法,工会形式上维权”等现象屡见不鲜。在一些地方,政府和总工会急于完成指标,采取下指标、压任务的方式强制执行和推广,而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和实效不闻不问。
   5.对劳资双方重管理轻服务。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中一味强调企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树立理性维权意识,而不注重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强对企业的经济扶持和对″边缘生存″劳动者的公共服务。一些城镇长期不给农民工市民化待遇、也不积极推进农民工社保关系异企异地转移接续,使其成为缺少社保、缺少安全感和归属感、职业生命周期较短的裸工,使其子女成为流动儿童或留守儿童。农民工缺失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至少要部分地由企业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农民工,而市场竞争力、盈利率较低而生命周期短的中小企业难以满足劳动报酬增长诉求,调和劳资利益矛盾的空间很小。如果考虑到在城镇住房、医疗、养老和子女教育费用,农民工难以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这使劳资双方难以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预期而短期行为凸显。
   6.对社会力量参与重管制轻引导。现实生活中,一些正当合法地从事法律宣传、法律咨询、职业安全教育等劳工服务内容的非政府组织,得不到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对帮助工人维权的非政府组织和律师等不提供资源支持和规制政策,乃至多方压制。这种重管制、轻引导的劳动关系治理方式,使相对弱势的普通劳动者在议价、讨薪、维权和集体行动时难以获得有效的社会支持和组织资源,导致“强政府、弱社会”难以有效调整,“强资本、弱劳动”格局的现状难以改变,乃至引发“次生纠纷”和劳政矛盾。

      7.对劳动争议重处理轻预防。一些地方对劳动争议“不曝光就不主动解决问题,发生问题象征性地整改一下”,对一些苗头性问题疏于主动防范和检查督改,对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长效机制建设停留在文件上、讲话上。有的地方劳动保障监察主要依赖于每年几次运动式突击检查,及时监管和源头治理难以落到实处,往往只有在劳资冲突捂不住、权益受损者寻求“官治”与“媒治”导致社会舆论压力较大或政府处置不当引火上身、政府声誉或社会稳定受到重要影响时,才实施运动式治理和强力维稳行动,协调与压制并举地息事宁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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