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政府作用(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胡磊 发表于:2015-02-02 15:59  点击:
【关健词】劳动关系;政府作用;和谐劳动关系
7.忽视利益表达和争议预警机制建设。近年来,受劳动力数量供给变动、受教育水平提高和代际更替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有了更多就业选择空间,对吃苦文化的认同度下降,其权益诉求及其维权方式发生明显变

   7.忽视利益表达和争议预警机制建设。近年来,受劳动力数量供给变动、受教育水平提高和代际更替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有了更多就业选择空间,对“吃苦文化”的认同度下降,其权益诉求及其维权方式发生明显变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不仅要求劳有所得,还要求劳有所尊、劳有所值、能学到专业知识技能、对企业的重要经营管理决策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拥有协商共决权和监督权等多元化权益;不仅停留在依法进行利益受损型维权,还包括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权益以外争取更多的补偿性、增长型利益。而手机、互联网和QQ、微博、微信等迅猛发展,为劳动者快速了解不同企业劳动待遇及联合行动和集体维权抗争提供了新的平台和便利,倒逼各级政府加快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机制。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地方政府止步于后发制人的被动治理,不注重畅通劳动者利益表达渠道与建立常态化协调和源头治理机制,不注重建立高效有序的劳资冲突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结果,在看似平常的偶发事件触发下,各类劳动争议和纠纷出人意料地多发易发频发群发,而始料不及的政府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不足。
   三、更好发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政府作用
   1.加强劳动关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严格的法治。如果劳动立法失当、过于带有前瞻性或明显滞后于现实,其强制执行可能产生与立法初衷相悖的经济社会效果,还可能给执法人员带来较多的借法扩权机会和寻租空间。一方面,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增强劳动法规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在全面评估劳动标准实施状况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工时、休假、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和同工同酬制度的管理和服务。同时,完善劳动法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政府部门和工会在劳动关系调处中的具体职责和考核问责办法,建立劳动争议或裁或审机制,将劳动法规的落实情况和实施绩效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改变部分劳动标准的实践运行与文本规定相背离、劳动者权益保护名不符实的现状。另一方面,加强对罢工行为的立法引导和规制,提高劳资双方的法治观念,使劳资博弈在利益相对合理均衡和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劳动年龄人口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罢工是法律管不全的“成长的烦恼”。政府要规范工人经济性罢工的条件及处理途径,畅通劳动者利益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尽量减少劳资交易成本。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明确政府在多次协调仍难解决劳资争议时可发布冷静期命令或直接强制仲裁。
   2.完善官员政绩考评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中增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考核,将劳动用工规范、依法缴纳社保、建立工会和集体协商制度等作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的评选标准,在上级驱动和基层推动中协力增强地方政府和各类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官员政绩和“唯GDP用干部”的偏向,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率、社会保险参保率等评价各地区各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度的约束性指标成为地方政府参与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抓手。
   3.打击政企合谋侵权行为。适当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力量,建立权责统一、公正廉洁、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法律救济机制。加大劳动执法和司法领域的官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政企合谋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知情监督权、参与管理权、文化教育权、成果共享权的不法行为。健全企业劳动违法和官商勾结行为的通报和曝光机制,使纸上法规成为必行法规,加大违法侵权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声誉成本。
   4.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政府应坚持适度干预、差别引导、因地制宜和分企施策的原则,尊重劳资双方的协商主体地位,促进工会和雇主组织改革,推进集体协商从被动型、表演型转向两情相悦型、实效型。首先,加强和改善对工会的领导,提升工会覆盖率和公信力。鼓励工会优化会员服务,提升工会的工资集体协商功能,让会员尝到加入工会的甜头。加强基层工会和行业工会建设,稳妥推进工会干部民主选举、职业化和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其次,加快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雇主组织。引导企联、行业协会和工商联吸纳会员并与行政机关脱钩,充分发挥其在健全行业劳动标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再次,顺应经济新常态,采取政策鼓励、宣传引导和法治化方式,推动劳资双方开展实质意义的集体协商与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例如,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企业经集体协商确定的工人工资定性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列支”等办法,扩展集体协商实效和促进劳资两利。
   5.优化对劳资双方的经济扶助。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劳动力供求变化,不断优化政府间财权事权配置和优化劳企政分配关系,通过政府“让利”缓解劳动者务工生活压力与企业经营压力。一方面,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的覆盖率和适用性,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年限挂钩、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推进社保异企异地转移接续简易化和农民工市民化。这对劳动者工资上涨需求有一定的替代效应,也能缓解企业成本压力,激发劳资双方的工作努力程度和创新热情。另一方面,减少涉企税费和适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鼓励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劳动力市场,提升企业改善员工工资福利的空间和积极性。同时,典型引导与差异化制度激励并举,将企业融资、用工、招投标和评先荐优机会与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结果相挂钩。让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经营者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劳动关系不和谐企业进行准入限制。
   6.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行为。一味片面地压制劳工服务类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无异于因噎废食。政府应坚持规制监督与服务引导并举,支持并借力于社会组织承接部分职工服务和劳动关系调节工作,为劳工NGO、律师机构和媒体推动企业落实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实施民主管理和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等积极创造条件、汇集正能量。同时,培育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抵制劳工保护不力的“血汗工厂”生产的产品。激励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劳动法规的制定、实施和评估,依法促进企业实施民主管理、员工持股制度和提升雇主品牌声誉度,帮助劳动者合理规划职业生涯、诚实劳动和理性维权并成为“劳资矛盾减震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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