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偏爱现金”支付背后的思考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何妍瑾 发表于:2011-11-25 10: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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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体制的完善,银行资金结算方式在不断创新,由于现金结算以及现金制度本身的局限性,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广泛运用大大减轻和降低了现金结算的负担与风险,加快了结算速度,提高了及时到账效率。可谓是既方便、快捷,又安全高效。但是在当前商品交

 一、“偏爱现金”现状
  尽管票据和银行卡等支付工具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企业和个人主要的支付工具,但由于我国是一个使用现金的大国,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习惯的影响,对电子银行产品认知度低,现金结算方式由于简单、快捷的特点,加上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对存款人存取现金未进行定价,客户存取现金几乎为“零成本”,因此现金结算方式一直为我国企业、自然人所偏好。商品交易“偏爱现金”的主要因素是;现钱现货“一手清”、规避货款拖欠、营业收入不入账、偷税漏税、洗钱、小金库、金融服务缺失、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推进工作不到位等。以官渡区为例,由于综合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经济发展较快,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均习惯以现金为主要结算手段。因此,现金支付呈现持续攀升的势头:2006-2010年,官渡区现金收支总量分别为944亿元、1414亿元、1515亿元、1870亿元、3028亿元,现金收支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从2007年开始分别逐年增加470亿元、101亿元、355亿元、1158亿元,2010年比2006年5年时间增加3.2倍。从此可以看出“偏爱现金”形成流通中现金逐年增多,现金逐年增多除经济多元化、商品交易多样化等因素外,另一个主要因素就是现金管理工作中缺乏有效管理监督。
  二、存在问题
  (一)现金管理法规、办法明显滞后
  中国的现金管理始于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这是我国现金管理的基础。目前开展现金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现实情况来看,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条款已明显滞后。部分规定已不符合现实情况,如关于现金管理的对象、现金基本账户、开户单位库存限额、现金结算起点等规定,对市场行为缺乏约束力。目前企业超范围使用现金、隐瞒真实用途套取现金行为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导致业务操作者和管理者无法从用途上鉴定出正常交易和非正常交易,现金管理不能得到有效规范监督。
  (二)开户银行现金管理职能弱化
  《条例》中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开户银行是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者,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赋有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开户银行已成为企业,部分商业银行认为现金管理与当前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其出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竞争需要与开户单位的利益关系更加紧密,而对客户实施现金管理缺乏内在动力,履行起来难度很大,致使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弱化。主要表现是:一是对现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营理念是往往把存款放在第一位。认为从严管理现金并不能带给其明显的收益,不仅加大经营负担,而且限制业务的发展,不利于经济单位的核算,积极性不高;二是对现金管理各项政策、规章的学习、理解、宣传、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三是由于社会信用诚信度不高,一些个体工商户大部分选择现金交易。尽管银行规定不准为现金交易提供比转账结算更优惠的条件,但由于整体社会信用环境差,客户偏好现金交易。开户银行为了积极拓展业务吸引客户,大量为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此类账户大部分是以提取现金为主要功能,一定程度助推了流通现金大量增加。
  (三)违规处罚难落实
  《条例》中“法律责任”条款对违规单位的处罚作了详细规定,但对开户银行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和应给予的处罚则过于原则化,增加了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难度。如在1999年发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中,对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但《条例》中有关超限额的处罚管理却不明确,使处罚缺乏操作性。
  (四)《条例》部分条款明显滞后
  一是现金使用范围条款涵盖面窄。《条例》第五条仅规定在8种情况下使用现金,难以适应目前种类繁多的经济往来结算需要,导致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借用多种名义套取现金;二是结算起点低,《条例》根据当时情况规定结算起点1000元,至今没有进行调整,已不能满足当前大额现金支付的需要。商业银行为了留住客户,因而也放松了对用途范围的严格审核。
  (五)银行账户管理与现金管理配合不够
  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一般由会计部门审批并管理,而现金提取由货币金银部门负责统计和审批,在制度设计上银行账户管理与现金管理配合不够,账户审批部门和现金审批部门二者在监督和管理中缺乏沟通,至使现金管理与账户管理不能有效衔接,现金管理中不能准确把握账户开立的有效性,合规性,同时有的开户单位在不同的银行开立资金使用性质相同的专用账户,以相同理由申请提取现金,例如: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年初在A行开立专用账户,并经人民银行批复同意提取现金。而后又在B行开立专用账户要求提取现金,资金使用性质相同,用途都是同类专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在此情况下,为扩大其客户资金来源,没有按照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来使用,有意识的增加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的开立,放松了现金管理职责。
  三、建议
  (一)尽快颁布《现金管理法》,改变目前现金管理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的现状
  防范以现金交易作掩护的非法经济活动,实现现金交易与税收、反走私、惩治腐败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有效打击洗钱、逃税、贩毒、贿赂等犯罪行为。
  (二)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增强操作性、处罚约束性
  在《商业银行法》中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承担的具体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增强操作性。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有关金融机构及负责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增加其“违规成本”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处罚,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罚手段,做到“原则性、灵活性、操作性”相结合。
  (三)进一步完善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与现金管理法规配套衔接,堵塞管理漏洞
  继续增强银行账户管理能力,不需要开立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坚决不予审批,加大违规账户处罚力度,杜绝违规账户的存在。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虽然增加了现金管理内容,但新办法中账户种类设置繁多,相互之间资金转移的规定存在制度漏洞,建议尽快健全完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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