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摹摄影作品现象的分析(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褚月红 发表于:2011-11-21 11:27  点击:
【关健词】临摹;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演绎;独创性
对仍然享有著作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合理使用指向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12。2.只有在法律明文列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种使用,否则就直接构成侵权。3.合理使用应不与摄影作品的正常

  对仍然享有著作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合理使用指向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12>。2.只有在法律明文列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种使用,否则就直接构成侵权。3.合理使用应不与摄影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原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二)临摹不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
  对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不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属于社会的共同财富,其他人有权自由使用,而无须原作品作者的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这在1992年美国“阿尔泰”案中确立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中即有体现。“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的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的,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  然而,对进入共有领域、不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的自由使用并非是绝对自由使用。我国著作权法是著作权财产权和著作权人身权的有机统一体,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外,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因此即使作品已经不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而成为社会共同财富,但在使用时仍应该注明被使用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或名称等,否则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四、对临摹作品的独创性之评判
  对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应当视其是否具备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获得司法保护的基础,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达而非思想的独创性。
  (一)临摹不具有合法来源的摄影作品
  正如前文所述,临摹不具有合法来源的摄影作品所得的非法演绎作品,本身就是侵权作品,其因素材缺乏来源的合法性前提,根据任何违法行为均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则,故其不具有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因此没有探讨其独创性的必要。
  (二)临摹具有合法来源的摄影作品
  临摹具有合法来源的摄影作品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应当视其是否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1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独创性的意义的理解中,正如法国采用了“个性”这个词汇来表达更贴切得体<14>。
  五、借鉴、创作与道德规范
  对于艺术界广泛存在的“借鉴”摄影作品现象的争议虽然目前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人们却一致认为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中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守信、讲求善良风俗的道德伦理观念,遵守“内诚于心,外信与人”的诚信道德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它要求人们相互信赖,更要求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权益,从而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它是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所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王泽鉴教授认为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是一项基本法律,应该君临法域<15>。
  作为著作权存在的伦理基础之一的劳动理论认为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是人类财产获得方式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也是最合乎伦理道德、也是最合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之所以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垄断权是因为他在创作作品的时候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让辛勤的耕耘者收获其劳动成果享有所有权是天经地义的。而未经许可临摹他人的摄影作品且不注明来源并将临摹品作为自己创造的作品后又公开展示的这与将别人的劳动直接占为己有没有本质区别,这与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相违背的。
  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也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不可能把生活的每个角落都规范到,而且这种面面俱到的做法也是不必要的。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在美术作品这一领域也出现了越来越多地对现行法律予以挑战的新课题,对临摹摄影作品引起的争议是否要重新予以法律上、道德上的思考。本文的全部努力在于澄清某些问题,为现实服务,同时也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美术界、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俞荣根.道统与法统[M].法律出版社,1999.
  [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德利娅·利普希克.联合国译, 著作权与邻接权=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M].北京 :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0.
  [4]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5]沈仁干.《版权絮语》[M].海天出版社,2001.
  [6]孙南申主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Z].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7]郑成思 .《临摹、独创性与版权保护》[J] .《法学研究》,第18卷第2期,77-82.
  [8]童汉芳 .《试论摄影作者著作权利的保护》[J] .《武汉学刊》2009年第3期,50-51.
  [9]杨巧.《美术作品相似是否构成“剽窃”的认定——对一起文字画作品侵权案的思考》[J]. 知识产权, 2010年 04期,53-55.
  [10]蔡晓东.《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文学作品为中心》[J]. 《襄樊学院学报》, 2011年 01期,65-68.
  
  注 释:
  <1>美院女生.《美女画家燕娅娅身嵌“抄袭门”,油画COPY摄影算不算抄袭?》.艺术生灵网,http://art30.com/portal.php?mod=view&aid=741, 2010年9月26日访问.
  <2>薛华克,《画家燕娅娅抄袭摄影家薛华克的作品(网友评论)》,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772a280100dtzo.html#comment1,2010年9月27日访问.
  <3>美院女生.《美女画家燕娅娅身嵌“抄袭门”,油画COPY摄影算不算抄袭?》.艺术生灵网,http://art30.com/portal.php?mod=view&aid=741, 2010年9月26日访问.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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