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条件下合资企业“筹办费”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江平 发表于:2011-10-25 09:10  点击:
【关健词】新准则;合资企业;“筹办费”;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3.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为项目单独发生的筹办费的处理 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为项目发生的筹办费总本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费用为可分费用,主要指合资各方为项目进行可研而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共同聘请第三方所发生

  3.“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为项目单独发生的“筹办费”的处理
  “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为项目发生的“筹办费”总本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费用为“可分费用”,主要指合资各方为项目进行可研而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共同聘请第三方所发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一般根据合资比例进行分摊后由合资各方分别承担;第二类费用为“不可分费用”,主要是合资各方单独发生的人工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合资各方自行列支,且标准差异很大,一般不受合资各方彼此控制,也就不能简单地按照股比进行分摊。按照会计“相关性”原则假设,不论“可分费用”还是“不可分费用”,只要与项目具有“相关性”,均应该在发生时首先由合资各方分别归集,合资公司实体成立后再转入合资公司。然而,在实务中,对于“可分费用”的处理比较简单,按股比直接结转即可,但对于“不可分费用”,由于涉及合资各方利益和经营背景的差异,对这部分费用的处理,往往存在很大难度。
以上述合资项目为例,合资双方共同发生第三方费用等“可分费用”6亿元(中方3亿元,外方3亿元),中方发生人力成本等“不可分费用”3000万元,外方发生“不可分费用”9000万元,如按“相关性”原则进行处理,即合资双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结转至合资企业,那么,中方可“报销”3.3亿元,而外方则可“报销”3.9亿元,对合资双方 “不可分费用”之间的0.6亿差异如何处理?
  为权衡中外两方在合资公司中的利益,实务中对以上0.6亿元的差额存在这样一种处理意见:待合资企业成立后,由中方向其开据一张0.6亿元的发票(项目管理服务费),合资企业将其计入建设成本,中方发起人作为收入处理。
  这样处理的问题在于:①中方发起人将至少直接承担其30.5%的税款(5.5%营业税等,25%的企业所得税);②由于缺乏真实的交易基础,开据发票即使已缴税,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虚开发票”的风险;③对于这部分0.6亿的款项将来以何名义计入合资公司?能否通过税务机关核准等问题也存在不确定性。
  4.如果项目失败,合资各方归集的“筹办费”是否可以一次性结转损益?
  这里的问题在于,项目可研时间可能历时数年,项目一旦失败,合资各方若干年归集的“筹办费”如果需要一次性摊销可能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合资各方当年的损益,因此,会计计量上是否应该反映这一情况,如何反映,另外,税务如何处理?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建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种国际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于 “筹建日”之前发生的“筹办费”也应该根据“相关性”等会计原则进行计量,而不能简单地规定由合资各方承担,但由于本文上述所提到的实务操作难点的存在,在对相关性原则进行适用时也应该规定有关核算条件或规则,以便于更准备地计量各类项目的建设成本。具体建议如下:
  1.归集时点的确定
  “筹办费”归集起始点应以实际支出是否与项目可研活动相关为原则,即项目合资方归集项目费用时,不应以合作协议签订,项目立项时点等形式时点为起点,而应以项目团队已建立,可研活动已经开始,相关费用已经发生的时点为起点。
  2.对“不可分费用”进行“可分化”处理
  合资各方筹办活动开始后,应区分“可分费用”和“不可分费用”,并分别核算,不能区分的,应视同“不可分费用”。
  对于“可分费用”,应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并属于“共同费用”,这里“共同费用”是指由合资各方共同发生,且经项目管理层共同批准后才能由合资各方按股比进行分担和归集的费用。
  对于“不可分费用”,如果项目合作方之间存在相关标准或约定的,按照“可分费用”处理,例如,基于谈判,合资各方形成一个关于“不可分费用”的标准,如:建立双方共同项目管理团队和活动章程,规定活动规则,团队中各方人员级别、人数标准,人均成本标准,差旅标准等,费用发生后,经项目共同管理团队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后,即可视同“共同费用”,按照“可分费用”由合资各方进行归集,这种处理方式本质上是对“不可分费用”的“可分化”处理。
  “不可分费用”中,除共同费用之外,合资各方还存在其它“筹办费”,对于这部分费用,笔者认为,由于合资各方单独发生的费用未经双方共同批准,因而也就失去了合资企业条件下“资合”的性质,因而,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与其不存在“相关性”,因此,应直接计入合资各方当期损益。
  项目获批,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各方归集的可分费用或经项目管理层批准的费用结转至合资公司项目成本,结转之前,履行项目各方内部审计程序和税务核准手续。
  3.项目失败,一次性结转损益的会计税务影响
  新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根据对上述有关税收法规的推导,既然税法上经过审核程序,可以接受项目“筹建日”之前“共同费用”为“筹办费”,那么,如果项目失败,项目合资各方在“筹建日”之前归集的“筹办费”当然可以一次性结转各方损益。
  至于会计处理,为了更加谨慎地反应有关可研支出,应该定期对可研活动的预期结果进行评估,充分判断这部分资产带来预期收益的可能性,一旦发现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带来预期现金流入,不再符合资产定义,则应该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4.费用支出发票抬头形式与未来合资公司名称不符的问题
  根据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为项目可研活动进行的支付行为应当签订合同,指明有关合同服务的目的和对象,如此,即便发票抬头形式上不是合资企业名称也不应该依据合同本质将其确认为合资企业“筹办费”。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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