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间主义与欧盟:全球行为体之锻造与实践新途径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朱天祥 发表于:2010-10-29 10:47  点击:
【关健词】地区间主义; 行为体属性; 地区性; 全球治理; 地区多边主
欧盟是一个全球行为体,这是学界的一个基本共识。然而,并非所有的研究都强调欧盟作为一个新型的国际行为体所运用的新方式及其所产生的新影响。地区间主义肇始于欧共体早期的对外关系,发展于冷战后欧盟的外交政策。它是欧盟借以巩固并提升自身地区性,进而增强其行为体属性

 长久以来,国际关系行为体的概念还主要局限于民族国家。然而,欧洲一体化的开创性实践却逐步赋予了超国家机构参与对外交往的合法身份与必要权限。虽然欧盟远非一个“单一行为体”(unitary actor),但这并不从根本上妨碍其成为一个“集体行为体”(collective actor),进而通过其内部一致性发挥全球性影响。同时也正是这种集体性质决定了欧盟区别于传统民族国家的独特的行为体属性和新颖的行为方式。与常见的双边和多边外交模式相比,地区间主义(interregionalism)则更多地被看作是源于欧共体并发展于欧盟外交政策与对外关系的新途径。国外学术界对地区间主义的基本评价在于:它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新现象,它有可能成为未来全球秩序中的新层次,进而催生出国际关系研究的新领域①。在此意义上,本文试图探讨欧盟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行为体与地区间主义作为欧盟的一种新型对外交往模式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讲,地区间主义在欧盟追求并扮演全球行为体的过程中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一、 解析地区间主义
  
  “地区间主义是国际关系中一个新近的且被严重误读的现象。”②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地区间主义的界定莫衷一是。而在笔者看来,理解地区间主义还得以其“地区对地区”(region-to-region)的本质属性为逻辑起点。不可否认的是,地区首先是一个自然地理意义上的概念。但地区间主义所讲的地区,必定是国家之上的“国际地区”(international region)或“世界地区”(world region)。那么,是否任何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都属于地区间主义的研究范畴呢?这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以欧盟为例,地区间主义主要还是指那些欧盟同亚非拉等在地理上相隔较远的地区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关系,并因此与其扩大政策(Enlargement policy)、睦邻政策(Neighbourhood Policy)和大国政策(Great Power Policy)一同构成了欧盟对外关系的总体布局。尽管地区间主义的建构与发展早已超越了欧盟主导下的“中心-轮辐”(hub-and-spokes)体系,但就非三方地区(non-triad)的地区间互动而言,地理上相对明确的分割也基本上符合当前地区间主义的主流。以此为基础,如果再考虑到地区间主义与地区主义之间的分界以及地区间主义内涵与外延的独立性,笔者总体上还是倾向于在洲际这一大框架下来认知地区间主义,至于各大洲内部各地区或次区域之间的关系,则更适合被看作是地区主义的研究对象。
  当然,地区绝不应当仅仅从其自然地理属性上来理解,因为地区同时也是一个被社会化和政治化所建构的对象。根据伯恩•赫特纳(Bjorn Hettne)的观点,随着地区内国家互动的增强,地区内合作的发展,以及地区一体化的不断升级,地区本身将从一个作为目标的客体逐步成长为一个具备行为能力的主体。而这种形成与转变的过程则可以通过地区性(regionness)的五种层次加以表现和说明,即体现为原始地理区域的社会空间,建立在交往密度之上的社会体系,拥有相关国际规制的国际社会,具备持续性组织架构和地区身份建构特征的共同体,以及决策结构完善、行为能力凸显的制度化实体参见Bjorn Hettne, “EU as a Global Actor: An Anatomy of Actorship”,pp.3-4。
  。诚然,纯正的地区间主义所追求的是独立的地区行为体之间的对话与合作。然而,现实中的地区间交往则大都发生在地区性程度相差较大,或者根本就是两个初级地区之间。虽然此类地区间主义的现实功用不被看好,但因此而认定这不属于地区间主义则多少忽视了该现象的主流一面。况且即便是欧盟,目前它还不能完全代表甚至是取代其成员国而单独行事。从这个意义上讲,参与地区间关系的行为体既包括像欧盟这样的新型行为体,也包括像民族国家这样的传统行为体。但须注意的是,当国家在某种地区政治经济架构之下被组织起来的时候,身为其中成员的民族国家的观念、利益和行为也就逐步地被地区化了。因此,简单地争论地区间主义的行为体究竟是地区本体,还是国家本体并无实质性意义。但可以肯定的是,当我们讨论地区间主义的时候,地区本身就应当成为这类研究的出发点、背景、框架和落脚点。
  最后一个问题涉及到地区间主义的实践表现形式。关于地区间主义类型的争论主要围绕着其广义说和狭义说展开。按照海纳•汉吉(Heiner Hnggi)的划分,地区间主义包括地区组织和地区组织或地区国家集团之间的“纯地区间主义”(pure interregionalism),地区组织或地区国家集团与第三国之间的“准地区间主义”(quasi-interregionalism),以及来自两个地区以上的一组国家之间的“跨地区主义”(transregionalism)参见Heiner Hnggi,“Interregionalism as a multifaceted phenomenon: In search of a typology”,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p. 40-42。。其他学者的分法虽然在冠名上有所不同,但大抵都绕不开上述的基本归类。也正是由于这种分类法,研究文献中经常出现地区间主义与准地区主义、地区间主义与跨地区主义相混用的情况。而在笔者看来,一方面,准地区间主义不应当囊括在地区间主义的范畴之内。因为此关系中的另一方并未呈现或代表某种地区架构,所以称其为地区间主义未免有些泛化的意味。另一方面,跨地区主义侧重于强调参与成员的独立身份,淡化其原有的地区归属,并以创建新的共同制度和共有身份为宗旨,因而这种同样缺乏地区间性的跨地区主义也理应被剥离开去。反之,将其界定为新一轮的“大地区主义”(mega-regionalism)似乎更为合适。基于此,本文对地区间主义的定义就是,来自世界各大洲不同地区的民族国家和地区组织基于其各自所属的地区架构而进行的制度化对话与合作。其中,地区架构因地区性差异而呈现多样化特征,并因此而体现为不同形式的地区间对话与合作模式。
  
  二、地区间主义与欧盟的国际行为体属性
  
  (一)欧盟国际行为体属性的特殊性
  存在并运作于国际关系领域的行为体通常被称为国际行为体(international actor)。“国际”二字所表明的恰恰是此类行为体所具备和行使的对外职能。在乌维•万德里奇(Uwe Wunderlich)看来,“关注欧盟作为一个国际行为体的著述颇丰。然而,相对来说却很少有人钟情于对‘行为体属性’这样一个概念进行描述与界定”Uwe Wunderlich, “The EU—A Post-Westphalian Actor in a Neo-Westphalian World ?”, paper for presentation and the UACES Annual/Research Conference,University of Edinburgh, September 1-3, 2008. http://www.uaces.org/pdf/papers/0801/2008_JUWunderlich.pdf 。为此,他提出了行为体属性(actorness)的五种必要条件,即内部身份和自我认知、外部承认、国际存在、某种形式的制度化以及一套工具和政策制定程序。其实,早在20世纪末,夏洛特•布赫斯通(Charlotte Bretherton)和约翰•沃格雷(John Vogler)两位学者就曾阐述过行为体属性的五个基本条件,即对于一套统领性观念和原则的共同认可,鉴别政策优先性和表述一致性政策的能力,与国际体系中的其他行为体进行谈判的有效能力,运用与对外政策相关的政策工具,决策过程和优先性的国内立法的有效性及能力。这些条件后来又被二人发展并概括为“机会”(opportunity)、“存在”(presence)和“能力”(capability)三个关键词并以此来衡量欧盟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被视为一个全球行为体 ③ Charlotte Bretherton and John Vogler,The European Union as a Global Actor,Oxon: Routledge, 1999, p. 38, and Second edition, 2006, pp. 24-35,p.218.。值得注意的是,布赫斯通与沃格雷曾特别指出,“在对于行为体属性的众多要求中,最为重要的还是表达并实施对外政策的能力”③。而容根•罗兰(Jurgen Ruland)和马修•多伊吉(Mathew Doidge)则干脆直接将行为体属性与行为能力挂钩,认为所谓属性指的就是包括使之可辨识、聚合利益、表达目标和政策,以及决策并加以实施的各种能力Jürgen Rüland, “Interregionalism: An unfinished agenda”,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 311.,或者简单地讲,就是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行为的能力”Mathew Doidge,“Inter-regionalism and Regional Actors: The EU-ASEAN Example”, in Wim Stokhof, Paul van der Velde and Yeo Lay Hwee, eds., The Eurasian Space: Far More Than Two Continents,Singapore: ISEAS Publications, 2004, p. 41.。虽然像克里斯托弗•希尔(Christopher Hill)这样的学者仅仅将“与第三方进行谈判的能力”作为国际行为体的特征之一,但是其所标榜的其他特征,如与他者和环境划清界限,在立法和决策意义上的自治性,在国际层面拥有对于行动的某种结构性先决条件,诸如合法性人格以及外交机构,等等;实际上都属于能力建设的总体范畴参见Christopher Hill,“The Capability-Expectations Gap: Conceptualizing Europe's International Role”,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 31, No. 3, 1993, pp. 305-328。。国内学者的相关著述也表明了这一点。张茂明博士关于欧盟国际行为能力的研究认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乃是一个国际行为体所应具备的首要特征张茂明:《欧洲联盟国际行为能力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而陈志敏教授则在欧盟对外政策的大框架下,探讨了欧盟作为一个行为体的内外属性。其中,欧盟的内在属性表明,“它是一个具有对外政策目标,拥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机构和对外行动能力的行为体”陈志敏、[比利时] 古斯塔夫•盖拉茨:《欧洲联盟对外政策一体化——不可能的使命?》,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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