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程序的特色与逻辑关系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江晓波 发表于:2014-02-26 13:40  点击:
【关健词】新经济形式;经济法程序;特色逻辑关系
 摘 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经过15年来的贯彻实施,基本建设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关于“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布局,可见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突出作用。以法律规定的内容差异划分,可将法律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喜人。新形势下的经济法是对传统的突破与超越,在程序上借鉴了民事与行政程序的优点,并独立形成具有特色的经济法程序机制。理论逻辑深藏程序之后,对市场失灵的控制也可通过经济法程序发挥作用。但不可否认该项制度存在局限

                                    题目:关于新经济形势下经济法程序的特色与逻辑关系的探究

       一、新形势下的经济法程序依赖于传统程序并超越
  现代经济法或新形势下的经济法是在对民事程序(占主要)、行政程序的制度优点借鉴的接触上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是独立于传统又高于传统。
  行政机关是执行经济法的主体,另外也存在立法机关执行的现象。因是调制主体,行政机关担负着多部门法的执行,不仅包括行政法,也包括环境法、社会法、经济法与劳动法等(广义经济法包括环境法与社会法等,本文以狭义经济法概念理解经济法)。经济法是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结合,其中主要为实体规范。行政法以程序法占主要。所以,在经济法执行时,执行的参考自然以行政法为准据。比如,经济活动中关于行政复议、处罚、许可、诉讼的规定,当然适应《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另外,就经济纠纷诉讼来说,比如消费者权益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等程序规范则参考民事程序。
  作为新形势下的经济法,承担着解决繁杂经济问题的重担,通过不断的制度摸索,逐渐在经济法领域构建出极具特色的程序,从而超越传统程序。
  (一)审批程序特殊
  其一,准入、退出程序特别。比如创设金融公司时需要经“特许”与反复审批。《保险法》有关于保险公司需要经“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的申请审批过程;《证劵法》有关于设置证劵公司时的“设立”与“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此外,金融机构也具严格的退出规定。因为金融企业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与普通人的切身利益,如保险公司退出市场受益人将受到损害。金融安全网、并购、破产、关闭是处理金融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方式。风险被金融安全网阻碍,若失败,进一步通过接管手段挽救金融企业,再若失败,则可撤销其法人资格。其二,在审批环节存在初审、主审。初审在申请筹建环节,主审在许可开业环节。审查经营者时考虑因素繁多,工作量大。因经营者具实施集中要求,若过长审查可能无法适应经济变动。所以,集中审查经营者申报,在较短时间初审申报材料,若好合乎规范则准许集中;市场秩序可能因集中产生混乱,则进行主审,该环节审查时间较长,直到决定作出。比如发行人向证监会提交证劵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将首先审查提交文件,同时将审核建议反馈保荐单位,保荐单位随后做好整改。在后续的发行审核前,可预披露提交文件,然后由发行委员会决定。证劵会听取发行委员会关于发行与否的建议,最终作出核准与否决定。因申请发行证劵的材料内容涵盖广,具较强专业性,需细致审查,审核一次有点轻率。所以通过再审提升质量。
  (二)救济程序特殊
  其一,存在常见的前置复议程序。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在救济寻求时应当经过行政复议阶段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为前置复议程序。学界认为,专业性较强案件才适用于行政复议,即有关事实的认定需要专业知识或者解决争议的规范需要专业性的解读,否则不适用前置复议程序。在我国许多部门法都存在前置复议程序,比如经营者对管理机构作出的集中决定有异议,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才可行政诉讼。另外,劳动法、价格法、税法等规范中也存在复议程序前置情况。据研究,经济法领域引起纠纷专业性强,复议前置较为常见,但涉及政治争议则较少。其二,常见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是常见的证据出示规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一种例外。广义经济法领域常见举证责任倒置,如《直销管理条例》中第26条,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等。其三,公权力行驶举证并起诉较为常见。如大不列颠金融服务局、PSPD、美国证监会和台湾地区等,在法律授权下,有行驶收集调查证据权利,以原告身份起诉。
  (三)较依赖专家权威
  其一,盛行专家委员为体制。比如地方政府的咨询委员会、金融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上海市、贵阳市等设置的金融咨询决策委员会等。具实权与咨询性质之专家委员会是常见的分类。其二,审判机构较为常见。该现象在经济、法制发达的国家地区较为常见,比如英国的金融法庭、美国的法官行政工作室等。此外金融法庭也在我国地方法院可见,如上海市设置的三级金融法院。财税法院也存在,比如美国税务法院、英国两级税收法庭等、泰国中央税务法院等。再有就是竞争法庭,如美国的FTC设置的ALJ、英国的CAT、瑞典的市场法院、日本的JFTC等。
  (四)较为普遍的信息公开机制
  人类活动客观存在不对称信息的情况。在经济法与民商法领域对不对称信息做了不同的规避,民商法以假设主体平等与意思自治为准则,以事后补救、非信息工具解决信息在公权力干扰下的不对称;而经济法则通过信息工具综合运用,排除假设主体平等前提,扩大公开信息的主体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展到市场主体。
  二、新形势下的经济法程序特色与逻辑关系
  (一)经济法程序特色谈
  1.自足性。自足性指经济法即对经济活动提供了遵守条款也对纠纷解决提供了程序要求,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工为一体的法律领域,结合紧密。这就避免了相应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制度规范。这区别于民法、刑法除了制定出实体法外还须额外的程序法为补充的现状。综合多样化的时代是决定经济法自足性的重要原因。经济活动交流的频繁加上经济纠纷的复杂性,需综合运用经济政策与经济法规。现代社会人们要求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愿望通过经济法中的实体与程序合二为一实现。

     2.经济法制度中的程序规范被重视程度加深。程序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主要体现。其一,从立法上分析,在立法技术与法治理念深入现状下,程序设定详细度提高且更全面,放宽了市场管制,增加了市场主体权利。其二,在国际立法领域,程序制度重要程度也有所增加。比如金融法层面,随着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的呼声高起,公权力可行驶证据收集与代为起诉。在诉讼法层面,竞争法庭(院)、财税法庭(院)、金融法庭(院)等专业法庭数量也增多。再如反垄断法层面,经济执法因实体规范存在确定困难与原则性出现了困境,许多国家进而通过程序规范实现执法的便利。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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