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新疆语言法规比较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周庆生 发表于:2010-02-08 09:28  点击:
【关健词】比较,法规,语言,自治,民族,语言文字,语文,使用,通用,规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语言文字立法的背景、语言立法的依 据、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语言文字的研 究和规范以及语言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比较分析中国西藏自治 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两部语言文字法规的相同点和差异性。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
上,其他诸如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55个民族,人口比较少,习
惯上称作少数民族。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
一项基本政策,是实行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西部的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 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中的两个自治区。这两个自治区的人民 代表大会作为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于2002年分别制定了本自治区 的语言文字法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下 文简称《新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下 文简称《新条例》)。这两项语言法规的正式颁布,标志着这两个自 治区的语言文字工作已经全面进入法制轨道,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语 言文字的法律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
如果从国际语言法学的视野来分析,我国的这两项语言立法,可 以归入国际语言立法四大类型中最为常见的“官方语言立法”这一 类(图里,2001[1994]:262);然而,如果将中国的这两部语言法规 跟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语宪章》相比,跟前苏联爱沙尼亚共和国的
《语言法》(周庆生,1999)相比,或者跟挪威的《萨米语言法》(周庆 生,2001)相比,不难发现,中外之间的差异十分明显。
本文不想比较中外语言法规的异同,只想透过对国内两个自治
地方语言法规的比较,加大加深圈内外人士,对中国语言法规体系的 全面理解和认识。
 
490法律•语言•语言的多样性——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二、语言立法在西藏

1.社会历史背景 西藏位于中国西南部,面积120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
1/8。西藏与缅甸、印度、不丹、锡金、尼泊尔诸国接壤,国境线将近
4000公里。 西藏是中国藏族居民最集中的地区,也是全国五个自治区中自
治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地区。藏族人口2427168人,占全自治区总
人口的92.77%;汉族人口158570人,占6.06%(国人办,2002:12—
20)。此外,回族、门巴族、珞巴族和纳西族等民族所占比例不到


1.2%。
西藏自13世纪中叶正式归人中国版图以来,虽然经历了元、明、 清几代王朝的兴替和中央政权的更换,但始终处于中央政权的管理 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西藏和平解放,经过1959年的民 主改革,彻底废除了长期实行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逐渐 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藏语属于汉藏语系藏缅语族,西藏240多万藏族人口中,84%以 上主要使用单一的藏语进行交流。藏文是公元7世纪创制的文字,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藏语文记载了西藏的历史和文化,藏 语文在推动西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语言问题和西藏《老法规》的制定 藏语文是西藏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但是,自1966年“文化大
革命”以来,在“少数民族文字落后无用”的口号指引下,大多数学校 的藏语文课程被削弱甚至被取消,西藏的民族教育面临着很大的困
难。
中央一方面动员内地高等院校毕业生进入西藏工作,充实西藏 的师资队伍;另一方面抽调内地中学及高校教师,支援西藏。问题 是,这些援藏教师只能用汉语授课,不能用藏语授课,结果是西藏的 教学语言以汉语为主,相当一部分藏族学生只懂汉语文不懂藏语文。 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面临着逐渐削弱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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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以汉文为主的行文体系和教学体系”(阿沛等,
1990:41—2),阿沛•阿旺晋美和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两位副
委员长在1987年7月9日召开的西藏自治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 提出了一个关于《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 的建议,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该项建议,从而形成《西藏自治区学习、 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老法规》,详见 人常委,1994:526-527)。该项《老法规》明确规定了藏语文是西藏 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同时还规定,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 实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
根据该项《老法规》,西藏自治区政府于1988年2月成立了西 藏自治区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10月颁布了《老法规》的实施细 则,明确规定“要逐步建立以藏语文为主的教学体系”(张廷芳,
2002:338)。以上法规和细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西藏自治区藏语 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获得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3.修订《老法规》的原因及其意义 西藏自治区第一部语言《老法规》自1987年颁布以来,实施了
15年,到2002年5月,《老法规》经过较大的修订后,重新颁布和实 施。修订《老法规》的原因及其意义主要是:
(1)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接轨(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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