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探析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万猛 李晓辉 发表于:2013-03-30 21:57  点击:
【关健词】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核心环节
摘 要: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前在国内的操作模式主要分为:理念强化型、小范围实验班型和学院专门化培养型。实践证明,专门化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相当的优势。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为整体人才培养目标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经过近年的实践,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做法,在人才培养理念的整合、课程体系的设计、与海外法学教育资源的对接、专题性国际项目的开展等核心环节中均取得了一定可资借鉴的经验。

 

    全球化法律人才的需求随着中国深度参与国际交往、中国资本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推进,愈发迫切。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已经由业界大多数院所的争论、摇摆和观望进入了实质推进阶段。经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导向性作用,国内法学教育界已经纷纷展开多样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变革。关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操作模式和途径将进入深入研讨阶段。
  一、理念强化、小范围试验还是专门化培养?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在不同体量的法学院中的地位、功能和操作上差别显著,就培养途径而言,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理念强化型、实验班型和专门化培养型。从受益群的广泛程度而言,理念强化型惠众最广。如山东大学法学院正在开展的全面推进法学教育国际程度的计划,其具体举措包括:奖励教师、学生海外留学和访问;鼓励外语学习,将外语学习成绩纳入学生考评标准;增加外聘教师和跨国交流、推进英语授课和英语教材的使用等。理念推进型着力全面提升法学院的国际化程度,但其针对性及在具体人才的锻造方面可能相对较弱,并不专门为涉外法律人才成长提供特殊安排(如专门的课程体系和教师团队),而是重在学生国际化意识的提升,学生主要经由自身的努力和意愿走向涉外法律人之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验班模式”,如清华大学由何美欢教授以“英美法精要”课程组织起来的“英美法实验班”体系。在“卓越计划”的激励下,更多高校已开设或准备开设实验性的“国际班”、“英美法班”等。试验班的层次有本科阶段也有研究生等高层次教学阶段,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院长在文章中提到的针对外语专业和高水平外语本科毕业生的法硕专门培养计划、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部门法“实验班”计划和具有国际视野的学术型博士培养计划[1],政法大学的优选外语本科毕业生进入比较法学院方案[2]等都可以视为不同教育阶段的实验班模式。实验班多采取包括外语能力考评的遴选机制和竞争淘汰制,实施不同于常规的专门教学计划,并匹配有专门的教学团队。实验班模式显然是一种精英化模式,其优势在于,能够在充分尊重人才自身的发展意向并考量相应能力的基础上,集中优势资源打造一批涉外法律人才。这一模式对于提升法学院总体的国际化程度导向性的作用更大,但惠众毕竟有限。而诸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此类院校,则在院系总体办学层面上定位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事实上形成了举全院全校之力专门规划、操作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专门化模式,形成了一批专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专门店”。
  针对上述三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我们认为应根据法学院的实际情况加以看待。对于传统的、大型的法学院而言,其学术根基雄厚、教学资源丰富,负担更加全面的社会使命,既包括公民教育,也包括多类型法律人才培养和多元学术研究。因此,对于这些“巨无霸”型的法学院而言,举全院之力转向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不现实的。这些大型法学院对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抓手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培植法律人的全球化视野,二是集中整合部分国际化教育资源开展小范围“实验班”式的精英教学。而对于中小型特色院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专门店”模式代表了法学教育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也经由实践证明成效显著。就北外法学院而言,从2001年举办法学教育以来,北外的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培养模式所培养的近500名左右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中,有近一半目前或者曾经在海外从事法律工作,绝大多数毕业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专门化培养的模式受到关于培养阶段、人才异质性和适应性等多方面的质疑。从涉外法律人才应在何阶段培养问题上,有人提出:在18岁的本科阶段就限定专业方向,过早地剥夺了青年学生的选择权利。由于人才培养的目标过于集中可能导致人才的知识结构窄化问题。有人进而提出,在人文教育缺乏的情况下,将学生导向专业方向中的某一个更加具体的方面会造成法学人才的“催熟”和“脚跟不稳、后劲不足”的问题。我们认为,涉外法律人才由于外语能力的要求,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再加以专门化培养已经太迟。及早定位并进入专门轨道是此类人才知识和技能养成所需。并且,就目前国内法学教育现状而言,由于硕士阶段基本上是专门化的方向性培养,而不是美国法学院式的全面、基础性培养,硕士阶段再进行职业教育、进行职业方向的培养,事实上是无法完成的,除非全面转向美国式的“Law School”,而这种转型实验在日韩的效果并不理想,即使是最广博的素质教育也无法全面开花,而总是需要有某种专业的切入点。涉外法律人才本科阶段培养,在课程设计、教学教法、教材选用等方面增加了国际化因素,特别是强化了一般外语和专业外语的应用、强化了外国文化、外国法和国际法内容的学习,事实上也是在某个方面拓展学生的人文视野,是一种人文修养锻造的途径。况且,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中仍然保留了专业课程之外的通识性选修课空间。事实证明,通过实践导向和涉外导向的教育模式能够锻造法学人才的价值观和人文关切,并且这种价值观和人文关切是具有全球视野的。当然,学生进入专门化涉外人才培养机制,主要还是自主选择的结果。为了让学生在进入前做出理性的选择,北外法学院也定期赴各省重点高中宣讲,特别是赴各地的外国语学校进行宣讲,使具有外语特长的高中生能够在了解和认同的情况下报考。在专门化培养模式中,经由语言与法律的复合教育,学生的知识结构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如北外法学院培养的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事实上能够横跨法律工作和外语工作双方向。北外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中也有一部分热爱语言学习的同学毕业后转向语言方向,但多从事法律专业相关的语言工作,如进入北外高级翻译学院经训练成为优秀的法律口译、笔译人才,还有的学生毕业后从事外交外事工作,其就业方向不是变得更加狭窄而是更加宽阔了。 二、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的核心环节
  身处转型期放眼看世界的中国需要精英法律人才,“他们是社会变革的领导者和引领者。他们不仅要通晓中西文化,还要具备国际视野,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知识方面,既要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文化和法治状况,又要了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传统;在能力方面,既要有研究和解决国内法律问题的能力,又要有在国际大背景下参与或处理事务的能力”[3]。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由于需要集中多专业、多知识的教学资源;需要聚集理论和实践界等多领域师资;需要应用语言训练等专门设备,使其培养的成本必然高出一般规格法律人才的标准,而且很难大范围展开。因此,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必定是精英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从培养专门人才的角度,涉外法律人才只能在大型院系的实验班和专门培养基地的院所中开展,而无法以大众教育的模式量化。如果说在大型法学院中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验班”是种锦上添花,那么“专门店”模式涉外人才类型的培养则是部分走“专门化”路线法学院的生命线。对于这些法学院而言,其专门化培养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整合一个法学院乃至一所高校所有可用资源,并将其全部投入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一域。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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