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中村出嫁女就业与权益保护问题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韩雅娟 发表于:2014-04-24 13:27  点击:
【关健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城中村出嫁女,同工不同酬
(二)国家机关中的临聘人员责任追究问题 在现实当中,例如法院的临聘书记员,书记员通常是做法官的辅助性工作,做一些案件的庭审记录,但实务中书记员什么都干,调卷、送卷,更有甚者制作判决书。当然一方面反映的

  (二)国家机关中的临聘人员责任追究问题
  在现实当中,例如法院的临聘书记员,书记员通常是做法官的辅助性工作,做一些案件的庭审记录,但实务中书记员什么都干,调卷、送卷,更有甚者制作判决书。当然一方面反映的是工资待遇与正式书记员的差异,另一方面反映的则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如果说临聘书记员违反保密义务更有甚者把案卷丢失,那么我们可以辞退,那么如果在发现这些事情之前,这个临聘的书记员已经自己辞职的话,我们该如何处置他,这些人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又如何去弥补。这样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同时引发这么多的社会性问题,这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三)事业单位中临聘人员待遇—以高校后勤社会化为视角
  现如今,事业单位招聘的临时人员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这些临时聘用人员干着大量的工作,却受着同工不同酬的不公这待遇,为了生存,他们敢怒不敢言,同时在中国劳动力是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无论是否公平,劳动力市场处于一个混乱、无序的状态,不免会造成恶性竞争,但我国的临时聘用人员与西方国家稍微不同的是:西方国家的工人通过罢工维护了他们的权利,而我国的临时聘用人员或许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或许是由于生存的压力;或许是由于政治体制的原因,这些临时聘用人员还处于未觉醒的状态,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必须发现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并竭力寻找一种救济途径去保护这些弱势群体。下面笔者将对存在大量临时聘用人员的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为例,进行分析这些临时聘用人员存在原因和引发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同样劳动岗位、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与同等的劳动报酬;禁止在工资分配中对职工的性别歧视和其他与身份相关的歧视,保障所有的职工有平等的工资权。
  因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其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过程中不得对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的劳动者因性别、民族、年龄等原因而支付不同的报酬。我国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公平的获得劳动报酬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利于防止因社会事件而引起的群体事件;有利于社会和政权的稳定;有利于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各种歧视性行为,但同工同酬原则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对虽从事同种工作但技能和劳动贡献不同的劳动者支付支付不相同的劳动报酬。
  据统计,2007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2321所,其中普通高校1908所。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 超过2700万人,在校生2004.4万(含在校研究生119.5万)人。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和分校点)本科、高职(专科)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规模为8571人。
  我们估量一下,每年在高校后勤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至少200万人,学校保卫处的保卫工作,宿舍楼的看管工作,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和校园的卫生状况,学校的超市,学校的水、电、暖的疏通、维修工作,以及学校的食堂等这些部门大多归学校管理,但在这些人群中有1/4是学校的编制人员,3/4则属于学校临时聘用的人员,笔者也曾对这些临时聘用的人员进行调查,他们中的大多数干的都是干的最脏、最累、最苦的活儿,就例如学校宿舍楼的看管工作和学校食堂这两样本身并不存在技术含量的工作,在编人员与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却是3800元与800元的之间的差距,如果不是亲自调查,我也不能想象他们之间竟有这么大的差距。
  高校后勤的社会化,导致了这些临时聘用人员受到同工不同酬的不公正待遇,究其原因是学校为了节约开支、减少成本,把这些临时聘用人员当成了廉价劳动力,如果学校保卫处的保卫工作,宿舍楼的看管工作,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和校园的卫生状况,学校的超市,学校的水、电、暖的疏通、维修工作,以及学校的食堂等这部门的临时聘用人员全部罢工的情况,那么此时学校是否会处于一个瘫痪状况。当然,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这种群体罢工的现象几乎为零,但我们并不能排除这临时聘用人员意识觉醒后群体罢工现象。
  五、推动出嫁女权益保护的建议
  通过对城中村出嫁女权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有文化传统观念对女性的歧视和角色定位的因素,也有社会转型时期带来的震动和影响,有法律的缺失,也有执法不力、执法尺度不统一带来的后果,有妇女权益问题的复杂性与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简略性、滞后性的矛盾。
  推动保护城中村出嫁女土地权益整体性机制的建立。建立对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确立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进行适度的干预与引导,增加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国务院文件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案件。充分发挥相关力量的作用,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护事业的发挥。妇女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形成社会合力。[ 郭建梅.李莹主编:《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结语
  城中村出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涉及立法和政策的完善与否,也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司法部门及工会等维权机构,城中村出嫁女权益状况的维护,仅仅靠一个部门维护是不够的,需要这些部门各自发挥作用,并形成合力去推动。虽然在推动城中村出嫁女权益维护的道路很艰辛,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随着未来立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城中村出嫁女必定能拥有平等和良好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空间。
  作者简介:韩雅娟(1988-),女,河南郑州人,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
  参考文献
  [1]《教育部2007年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载《中国教育报》,2008年第5期。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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