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拆迁中公益与私益的平衡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时代 发表于:2014-05-12 10:48  点击:
【关健词】房屋拆迁 利益冲突 利益平衡 公正合理
摘 要 城市房屋拆迁是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客观表现,是一个将长期持续的社会现象。城市房屋拆迁本质是一个在城市化过程中涉及诸多利益群体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政府利益、个人利益以及商业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极为关键,是保证房屋拆迁平稳进行的重要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80-02
  一、房屋拆迁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一)政府利益与商业利益
  政府利益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而商业利益则是指开发商的利益。在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并在出让土地的同时要求土地受让方房地产开发商等修建部分甚至全部基础设施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由此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地方政府的利益从这个角度可以说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而房地产开发商因为减轻了政府在修建基础设施上的财政负担,也会得到一些有利的开发条件。比如,在人防、小区绿化面积和新建住宅容积率方面给予优惠。开发商也会因为这些有利条件而获取更广阔的利润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在房屋拆迁中存在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系,在利益分配上相互依赖,从而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二)政府利益与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在这里主要指的就是被拆迁个人的经济利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追求的无非是最大化的经济补偿。被拆迁人、开发商、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分歧,因此三方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很难达成一致。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一般存在如下两种情形:一种属于合理诉求:要价虽高,但合情合法;另一种属于漫天要价:要价很高,完全超出了一般的情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政府一方面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保护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当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此时,地方政府是个人权利的维护者,政府与个人的利益具有一致性。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房屋拆迁中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三)商业利益与个人利益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商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经济主体,追求的是最大化的经济利润,而被拆迁人则是需要得到最多的经济补偿。房地产开发商一般只注重自身的利益诉求,在拆迁时会竭尽全力降低各种拆迁费用,包括尽可能减少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在追求拆迁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他们更倾向于给被拆迁人尽可能少的补偿,而这与被拆迁人所期望从开发商那里获得拆迁补偿最大化的愿望,势必形成尖锐矛盾。
  二、利益平衡的原则
  (一)国家中立原则
  首先,国家中立原则应表现为立法中立。立法是分配正义的艺术,是社会公正的源头。对于法律的制定来说,立法者应保持相对超脱的地位,平等的看待每一种合法的利益并予以同等的保护。豍因此,只有使立法真正处于中立地位,才能使得各种利益得到同等的保护。
  其次,国家中立原则也表现为行政中立。政府要想超脱于拆迁双方当事人保持相对中立就必须将过多的行政权力从城市房屋拆迁市场中撤出,而根治的关键在于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分配体系,斩断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最后,国家中立原则还包括司法中立。中立是司法的本质属性,这就要求司法在权力与权利之间、不同当事人之间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得有所歧视。当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与相对弱小的被拆迁人发生法律纠纷时,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裁决,公正执法。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目标应与其手段相适应,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从而实现不同法益之间的平衡,控制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豎
  要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真正限制并约束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均衡,各级地方政府就必须严格贯彻比例性原则,即行政主体准备采取的行政手段应当与其所想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符合一定的比例或者相互协调。换句话说,就是要求地方政府在做出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相应征收拆迁时,面对多种实现目的的手段,应采取就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的那一种。
  (三)有利弱者原则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与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开发商和拥有公权力的地方政府相比,被拆迁人明显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居住权作为生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被拆迁的房屋是承载的是被拆迁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生存性权利,相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政府非生存性利益而言,更应该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优先保护。因此,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应当秉承有利弱者的原则,积极维护被拆迁人的生存权利,扭转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使其住有所居,不因为公权力的行使而遭受不应由其承担的损失。
  三、利益平衡的设计
  (一)确立正当程序观念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念,它主要包含两条基本的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豏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被拆迁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遁正当的法律程序,履行相应告知义务。被拆迁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于拆迁事宜享有知情权,地方政府有义务及时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包括拆迁的根据和理由以及拆迁的具体内容等。拆迁人对拆迁决定有异议的也应当享有申辩的权利,同时政府也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途径。

      (二)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
  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定位根据拆迁性质的不同,应当理解为公益拆迁的主导者和商业拆迁的监管者这两种角色定位。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中,地方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应当以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来对国有土地进行规划和使用。地方政府由于天然地享有各种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文化资源的分配权力,不仅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的启动、进程等扮演管理者的角色,还应该承担起协调者角色,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负责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由于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带来的不仅仅是空间地理位置上发生了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拆迁给被拆迁人所带来的生活、就医、出行等方面的诸多不便,这种巨大的变化势必会引起很多利益牺牲者的异议,对此,地方政府应当扮演好协调者的角色,做好相应的安抚工作,注重与被拆迁人的沟通协商,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人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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