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碳排放行为的法律规制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刘画杰 发表于:2012-08-06 10:44  点击:
【关健词】碳中和;碳减排;碳补偿;法律规制
全球气候变暖,减排势在必行。个人碳排放虽然在我国碳排放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大,但鉴于耗散结构的作用和间接排放的影响,个人减排对我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在低碳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应厘清碳中和理念的内涵,在借鉴国外碳中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我国个人碳排放

 罗斯科·庞德曾经说过,“我们大家都需要地球,我们大家都有我们谋求满足的许多愿望和要求。我们有那么许多人,可是地球却只有一个。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和他邻人们的愿望互相冲突或重叠。所以,人们不妨说,这就有了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任务。”[1] 39 如今, 70亿人口对环境容量使用的愿望与要求,使全球面临着一个艰巨的社会工程任务——应对气候变暖。中国学者在国际“低碳经济”、“低碳社会”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低碳城市”[2]的概念。但是目前对低碳城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发展模式与路径探索,以及微观层面生产领域的减排尝试上,鲜少对个人行为进行低碳约束的探究与讨论。低碳城市,是在低碳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生产和生活两个领域中都遵循低能耗原则的发展模式。因此,在对生产领域进行规范的同时,亦应关注生活领域中对个人碳排放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个人碳排放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在社会文明进程中,社会控制的手段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由于个人愿望或要求的冲突与重叠,所以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趋向。”[3] 81其中“个人欲望”即指利益,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和要求” [3] 82。这种个人扩张性或自我主张的本能使个人不惜牺牲别人的利益满足自己的需求。在工业文明进程中,高科技和经济规模化彰显了个人对利益需求的自我主张本能,成为人类罔顾地球环境容量,大肆破坏环境与资源的动因之一。在城市化背景下,这种个人扩张性导致的负面效应会由于城市耗散结构[4]的作用而被不可估量的扩大化,甚至把人类引向灾难。城市是一个典型的耗散结构,不断地和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并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增大,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由线性向非线性转变,耦合使微小涨落的作用膨胀,一个微小的事件可能决定大事业的成败。[5]3具体到温室气体的排放,虽然居民个人的碳排放量在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小,但作为城市之主体,其行为引起的延伸效应对城市的影响力却是不容忽视的,他们决定着低碳城市建设这个大事业的成败。因此,在低碳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通过立法完善城市调节系统,加强城市的自动调节机制,引导城市向结构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控制个人扩张性或自我主张本能,使城市碳排放达到有序状态,实现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目标。
在庞德的理论中,对个人扩张性或自我主张本能的控制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安排达成的,即承认某些利益,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这些利益。庞德对利益进行类型化研究,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他认为个人利益,就是那些直接涉及个人生活和从个人生活的立场看待的请求、需求和欲望。公共利益是那些由有关的个人以组织名义提出或从政治生活的立场提出的请求、需求和要求。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的角度考虑,以社会生活名义提出的社会集团的需求和要求,他们事关社会维持、社会活动和社会功能,需求范围更为宽泛。资源,尤其是气候资源使用与保护,是事关全球发展的需求,属于典型的社会利益。无论其在现实中为私人所有还是公共所有,资源整体上仍然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对资源的利用应使社会整体福利增加。[6]因此,气候资源作为一种稀缺性的社会利益,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安排,保障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第一,合理利用资源;第二,主体使用资源获得利益,造成其他成员机会损失的,即丧失因占用资源所带来的福利增加的机会,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补偿;第三,主体因使用资源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弥补他人的损失。因此,在低碳城市建设中,对个人的碳排放行为也应当予以法律规制。
二、个人碳排放行为法律规制的现实基础
(一)个人行为对碳排放量的影响不容忽视
根据世界能源组织发布的数据,2009年全球化石能源消费量占世界能源总消费的80.9%,而全球99.6%的二氧化碳排放来源于化石能源,[7]因此我们可以把能源使用行为视为碳排放行为。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的中国,化石能源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92.2%[8] 866,高耗能、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固然是能源消费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结构的日益升级亦对其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凤振华[9](2010)等认为,居民消费行为所耗费的能源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45%-50%,比重相当可观。居民个人碳排放包括直接排放行为与间接排放行为。所谓直接碳排放行为,是指为了实现个人需要,并处于个人直接有效控制下的碳排放行为。直接碳排放行为包括家庭排放和交通排放。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交通排放,或者企业为生产家庭使用的产品而产生的排放等,虽然也以满足家庭、个人需要为目的,并且其最终行为主体为个人,但该排放并非完全受个人的控制,社会利益、职务要求、企业目标等因素都会影响碳排放量,故属于间接排放。在工业化国家,与个人生活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间接碳排放量在总量中占了相当的比重。产品的生命周期从原材料开始,在制造、运输、使用直至循环使用到最终处理,每一步都要耗费能量,排放温室气体。我国2002-2007年居民生活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了41%(见表1),其中间接碳排放量远远大于直接碳排放量,是直接碳排放量的5.68倍,且呈现明显的几何增长趋势。间接碳排放虽然不完全受个人的控制,但个人可以通过其消费行为,如采购绿色产品(碳中和产品)等的方式,影响生产者的生产和营销策略并最终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因此,低碳城市建设中碳中和理念的实施,不但有助于居民作为个人直接减少家庭和交通碳排放,还利于其作为社会人通过对企业的监督和影响实现间接碳减排,具有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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