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区别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刘大生友 中共江苏省 发表于:2010-08-20 22:13  点击:
【关健词】剽窃、抄袭、不规范
一、区别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必要性   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是将剽窃、抄袭并列的,说明当时是将抄袭和剽窃当作两种不同行为看待的。

    2001年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抄袭”删除,保留了“剽窃”,这是将抄袭与剽窃混为一谈的表现。根据这个规定,一个行为只要不是剽窃,肯定也就不是抄袭。这就为狡猾的抄袭家们开了方便之门。

  近年来,侵权人越来越狡猾,为了避免被指控为剽窃,他们很少使用秘密的、没有标注的方式侵权。但是,他们的标注往往是非常狡猾的:

  其一,标尾不标头。抄录的文字开头没有任何标记,没有冒号和引号,没有“某某某说”等引导语,仅仅在引文结束的地方加一个角标。让读者弄不清楚角标之前有多少文字是他人的文字。

  其二,有注无标。文章的结尾有几个注释,但是在正文中没有角标(当然也没有引导语、冒号、引号),读者弄不清楚每个注释与正文中哪段话相对应。

  其三,标头不标尾。在引文的开头,如“某某某说”的“说”字后面加一个角标,注释栏里也有一个详细的、对应的注释。但是,某某某究竟说了多少话,几百字还是几千字,读者看不出来。

  其四,标在中间。比如,抄录了别人600字,他的角标不是放在600字的结束处,而是放在第200字和201字之间,给读者的印象,不是抄录了600字,而是引用了200字。

  其五,抄袭注释。也就是连注释一起抄袭。精明的将注释体例改一改,使前后一致。马虎的连注释体例也不改,将各种不同体例的注释全部原封不动地抄到自己的作品之中。给读者的印象是:反正作者是有注的。

  其六,改动一些无关紧要的单词,配合以“参见”。如将“一百多年”改为“百年以上”,将“此后”改为“从此以后”,注释中不是说“见”,而说是“参见”。这种方法,与传统“引书法”的要求相反:故意地“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相混淆”。[①]

  一旦受到抄袭的指控,他们往往以不是秘密窃取来狡辩:我有注释,不是秘密窃取,所以不是剽窃。既然不是剽窃,自然也就不是抄袭,因为在新版《著作权法》中,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他们至多承认自己“不够规范”,是“不规范引用”。

  所以,为了防止公开侵权,为了不给抄袭家们开方便之门,有必要将剽窃与抄袭,抄袭与不规范引用严格区别开来。

  二、立法建议

  第一,将无标、无注、无引(引导语、冒号、引号。下同)、无用(深化使用。下同)的抄录行为定义为剽窃。

  第二,将有标、有注、甚至有引,但是无用的抄录行为定义为抄袭。

  第三,将有引、有用,但是无标、无注,或标注不全、不准,或者抄录不准确等抄录行为定义为不规范引用。

  三、不规范引用的具体表现

  第一,没有标注。

  第二,有注释,但要素不全。

  第三,有注释,要素齐全,但要素不准确。

  第四,校对不认真,录错了文字。

  第五,对所录文字断章取义,故意歪曲引文的含义。

  第六,未经同意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第七,因过失,粗心大意,使引文被曲解,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甚至南辕北撤。

  第八,张冠李戴,弄错了引文作者。

  第九,用过多的引文反复论证同一个观点。

  第十,对引文评价过分。或者批评过于苛刻,或者赞扬过于溢美。

  四、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区别抄袭与引用的关键标准不是注释,而是用。为了论证问题、为了深化使用而抄录他人文字就是引用。没有用的目的,抄录他人文字,注明出处的叫抄袭,不注明出处的叫剽窃。不规范引用也是引用,是引用的一种,因而不是抄袭,更不是剽窃。

  下面的事例可以说明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钱文忠教授在央视《百家讲坛》中讲过这样一个例子:

  有一个女权主义者认为,女人应当是家庭、国家、社会的主人,男人应当是女人的仆人。因为孔子说过,“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因此,钱文忠教授告诫听众:句读非常非常重要。

  笔者(刘大生)以为,在钱文忠教授讲的这个例子中,女权主义者对孔子言论的引用就是不规范引用,但明显不是抄袭。

  在上述文字中,实际上存在着三个不规范引用,但是,都不是抄袭。

  第一是女权主义者对孔子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她曲解了孔子的思想。但是,她的目的是为了论证她自己的一个观点——“男人应当成为女人的仆人”。也就是说,她是将孔子的话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钱文忠教授仅仅指责她曲解了孔子的意思,而没有指责她抄袭。

  第二是钱文忠对女权主义者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他没有说明女权主义者言论的出处。是出自哪本书?哪篇文章?或者哪部电视剧?钱文忠没有说明,听众无法查对。但是,他的目的是为了提醒观众:句读非常非常重要,千万不要小看句读。也就是说,他是将女权主义者的言论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没有听众指责他抄袭。

  第三是笔者本人(刘大生)对钱文忠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笔者没有说明钱文忠演讲的具体时间。即哪年,哪月,哪天。也没有说明是在哪一个系列讲座中讲的。意思虽然没有记错,文字上却可能有些出入,可能不完全是钱文忠的原话。但是,笔者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什么叫不规范引用。也就是说,笔者是将钱文忠讲过的事例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读者肯定不会指责笔者抄袭。

  所谓“当作论据使用”,就是“引用”之“用”。它是引用的核心,是引用的关键,是引用的实质,是引用的真谛,是引用的根本,是引用的精髓,是引用的灵魂。有了它,再不规范的引用依然是引用,而不是抄袭。

  没有它,哪怕有很多注释,注释的要素很齐全、很准确,也不是引用,往好里说,那叫资料汇编,理论集萃;往坏里说,那就是抄袭。

  名言曰:有缺点的战士依然是战士,完美的苍蝇终究是苍蝇。套用这句名言,笔者以为:不规范的引用依然是引用,完美的抄袭终究是抄袭。所谓完美的抄袭,就是有标、有注的抄袭。

  有些学者的著作,注释栏中要好多“参见”,甚至还有一些“见”,但是仍然被指控为抄袭,原因何在?就在于没有“用”这个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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